咸丰四年十月终起。

为中人蔡阿和官

代笔人自己瓦里目义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义

第二八约字人

同立约字人谢景我、林通,今双方协议,将景我所有外新丰里土名马椆新庄田园一所,带埤一口及公馆糖廍;又内新丰里土名■〈艹〈束刂〉〉仔湖田园一所,并带公馆及糖廍各器具一切,双方议估税银共同对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谷、税银等项,届年收成完竣结账,除利息费外,利损对半均分;如股东有先提出资本,均照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届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贌三个年:自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为满,每年各七三足重税银一千元,逐年应就见兑五谷之项先行缴纳,不得延滞;倘失收成,亦当二比摊纳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当秉心勉力办理,凡有要事务须双方议妥,不得擅专。而管理人并无伙食薪金,若有结实得利,以百分之二抽与酬劳。倘股东侵渔公项,各照百元坐利二分。该冬限至三年满后,以下税银双方即再协议成事,宜再重立约书;若议不成,该田园等项一切归还业主景我掌管,自行设法,各无异言,通亦不得藉言开荒费用等语。至于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时估价相坐,不得刁难善价,致伤交谊。各遵前记条约而行,口恐无凭,合立约字二枚,各执一纸存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60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