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场黄阿庚

代笔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兴

第二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萧廷珍,有承祖父遗下吉葬母亲一穴坟埕开创水田,不拘坵数,址在大墩东势庄西南边,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为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贌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备出碛地银五大元,又铜钱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应用,其田随即付与佃人耕作。其田无租,其银无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满之日,银还田还;若无银清还,其田任从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亲坟界,与别房人等无干;若有阻挡滋事,珍一力抵挡,不干佃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招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收过碛地银五大元,又铜钱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庆收过何石福佛银二大元,限满任庆备银清还石福收回,将田起耕,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5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