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六年四月日。

为中人张敷荣

知见弟曾向荣

亲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继光)

代书(亲笔)

第三三契约字

立契约字台南市第五区外宫后街一番户吴盘石。杨赐有承其祖父遗下瓦厝,坐落保西宫街十六番户,其北畔边房一间,深一丈六尺,高长各九尺,并空地一段,长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愿将此地税与盘石改向建筑,并议中庭以及后落井准为公用;倘若转税他人,致使混杂,则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议每月永远地税银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后,其厝永为吴家掌管,或要转税他人,或是如何改筑,永任其意,赐不得异言。但是从来倘若将此厝转归他人掌管,亦必对赐言明,并且批明契中,每月永远税银七百三十二元。从来此厝不论好歹,每月永远税银二元,不得增减。此厝果系杨赐应得份额,无来历不明以及与人交加;如有此情,赐自当出头承挡,不干吴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契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3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