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庇

同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吕漏漦、杨漏生

知见妻王氏

代书人(漏生自笔)

第二五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邱养、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庄西南势,土名湖底,经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纳正供租粟七斗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斗二升二合正,又蓝兴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吴水租粟六石正。其田东至大溪,西至沟,南至大溪连球叔田,北至车路,四至界址分明为界。又带田头北势竹围一所,东南势溪边竹园一所;又带正厝连瓦护厝一座,秧田、菜园、稻埕、鱼池、竹围,中间并带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内。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厝等项物业尽价变卖,先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与赖秋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田厝价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田厝物业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赖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田厝等项,养、富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货,以及上手来历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养、富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一纸,又带阄书印契,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厝契内佛面银一千二百四十大员足讫,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坟一穴,东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坟前、坟后两边四处田照旧耕作,永不得经易。又祖坟倘若另迁别处,不得变卖他人,将地交付买主掌管,所批是实,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2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