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五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福生

知见人陈廷元

立杜绝卖尽根契人杨交生

代笔人吴德玉

一、批明:黄家厝后一门,路通杨知高、杨牛东畔地,言约准予黄家化时一家经过,杨知高、杨牛不得阻挡,日后翻盖,立当留地准予经过,批明,再照,行。

为证人林活源

第二○卖尽根杜绝契字

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人黄朝西、黄允进、黄瑞珍、黄瑞符、黄瑞溪、黄瑞昌、黄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额遗下祖上明买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进,址在伽篮庙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额,经抽前典出赵家。今西等因乏银费用,欲向赵家赎回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仍将此瓦店前面一进,及亭仔脚一座,内一厅、一房、灶下一间、天井一庭,又配后进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盖,及楼顶、楼闱、杉楹、木桷、砖瓦;下至地泉,及门窗、户扇、浮沉、砖石;东至大街车路;西至第二落厅前滴水砛墘齐;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为界,引就与布街境族亲黄琮琪出首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立即踏界对付银主前去掌管经划,或税他人,或自己居住,永为己业,不敢阻挡。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赎找,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额遗下祖上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账项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杜绝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纸一纸,及典赵家司单印纸一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再者:其祖上承买王家有缴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经邑主王判断,各分折遗失,以后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重佛银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19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