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黄氏、郑氏

次房孙许海老

长房孙许应元

立甘愿卖绝尽根契字人长房许卢观、许老在

次房许顺光

为中人王在观

代书人张明远

第一八给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忠义祠,兹有头份街栅门外一带地方,奉宪充归忠义祠,为公所管理,为香祀费用。情因苏阿丁乏店住,前来向得公地给出店地一所,坐西朝东,东至街路为界,西至谢恩古屋毗连为界,南至王泰山店毗连为界,北至罗鸿盛店毗连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言定苏家即备出地基佛银十二大元正,经忠义祠经理人张兆麟、徐亦轩、陈光海、张大安等收到,为买店修街路并筑石礐工资一切费用,原非经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应纳地租香油银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两季完纳,缴公费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给之后,任凭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后永不得异言等情。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忠义祠经理人实收到苏家地基银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后抽有小巷一条,直透至大圳唇,以为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41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