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人李木荣

在场知见人堂叔谢养

秉笔人何日兴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

第三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立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归祖妣养赡田三股,中、长房伯孟传份下应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庄第九份,踏在公厅后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东至伯公角透下圳为界,西至二房田垄底面大崁直下为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东西横田唇埋石为界,北至三湖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荫充足,递年应纳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应纳钱粮一元六角七点正。今因长房伯孟传之子孙宝昌赎回耕作,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时赎回旧价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即日立字,银、字两交清白,随即同中将此一股田踏交还与长房伯之子禄宝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为己业。其此一股田自还赎而后,林安永不得异言生端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还赎祖妣养赡田一股水田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林安亲收到还赎养赡一股水田字内平银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点正足讫,立批。

又批明:祖妣养赡田原一股水额,今作三股均分,长房应得一股额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头抽出水圳一条,直透通流灌溉长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长房此一段田系祖妣养赡遗下之田额,不得典卖他人;而欲典卖,先问房亲不能承受而后可行,立批。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9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