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单。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林登应纳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银三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丁酉阳月 日。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吕宽官应纳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钱九分,共银二两二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给。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庄。吴德官向与生给出店地一坎,现销银九元正,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陈为界,北至许家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随即交德官前去起盖掌管,不得推诿。现给地基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过现销地基银九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9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