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为中人吴志叔

知见人翁老

立卖地租银字人林瑞锦

第三九借银单

立借银单人地主王振发,今有朱垂训承买店地基一所,每年应纳发地租银三钱,历年清楚。发欲回内地,愿将每年地租银与人胎借抵利。亲向店主朱垂训相商,借出佛银五元交发收讫,言约银无利息,每年地租银免纳。约明后日发还银之时,每年地租银照旧完纳,不得刁难。今欲有凭,立借银单一纸,付执为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5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