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四年岁次戊戌十月日。

为中人吴旾连

代笔并中人郭景源

在场知见人侄何瑞渊、母林氏

立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东至课馆,西至陈家,南至车路,北至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创盖店字并门窗户扇等件一概在内,递年配纳番业主地基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用,甘愿将此店业变价出卖,先尽问族亲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买主江兆立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店价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宇带连地基暨及物业等件,随即当同交付与买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筑开张纳课,永为己业,并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业系若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俱各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终休,永无异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经被火烧遗失,倘异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4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