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二年丁巳岁十月日。

依口代笔人陈步青

说合中人詹成勤

在场后裔恭淑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钱荣和

第二六鸠地贴换约字

同立鸠地贴换约字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求等,因公议庆安宫前城隍庙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来贸易,碍沈荚有店起盖在先,当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鸠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议,将沈荚当途店屋一间拆去,以为街衢,众等各炊店共测出店地一间,付荚自盖店宇掌管,永为己业。当日托中见同众议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黄财源交界之处,坐北面南一间,深长与各店一列,阔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议,俱各甘愿鸠集测出,拟定实额,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荚欲求加阔起盖,其地照时价公估,奢等亦不得异言生端刁难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鸠地贴换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拆店为街,众等鸠地贴换是实,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4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