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年四月日。

为中并代笔人张维明

在场见并保认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碛地银字

立碛地字人简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门街,坐东向西,长至四结界,阔一丈八尺。今因乏银费用,愿将地基出税与吴晋乡身边出首承税,三面议定碛地佛银十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地基随即踏明地段,交付吴晋卿官任从筑盖厝宅,每年该纳地基税银五大元正交清,不许少欠。其地基银自咸丰六年正月税起,其厝不拘年限清还。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过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佛银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批明:日后地基如系要买卖,价银五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3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