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年甲申岁十一月日。

在场弟陈金兴

代笔人罗闰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约字同叔陈金兰、同陈金富、陈金春、侄陈接兴、同陈顺兴

第八出给垦字

同立出给垦字人港尾仔庄廖朝孔裔孙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开垦店地一处,址在八张犁广福庄福坛后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东至竹围外为界;西至大戆壁路为界;南至店前街路为界;北至店后墙头,直透至厕池背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筑居住,后引就廖宝瑞出首给垦,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给垦银八大元正,重五两六钱正,言约逐年要纳业主地基税银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场见立垦银字,两相交收足讫,随即将店地二坎并界内圹地、厕池等项,一应交付宝瑞前来掌管,永远居住,任从宝瑞加筑间数,不敢再加地基税银,亦不敢言及讨垦,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两愿,仁义而行,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出给垦字一纸,永远为存照。

即日同场三大房经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亲收过给垦银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东北竹脚系大戆栽种,各不得混掌,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2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