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县正堂蔡行。

选用道林行。

第二○一谕示

头品顶戴、督办台湾防务、福建巡抚部院一等男刘,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新、彰、宜兰、淡水沿山一带,向由垦首抽收隘租,募雇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内占番地,外抗官粮,积习已久。本爵部院查从前番社与民毗连,未经招抚归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设立隘丁,任其侵占仇杀,现在所有沿山番社业经一律招抚归化,番民自应从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办理,该垦首等不得仍旧私收隘租,侵占番地,为横乡里。现经饬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帮办,暨饬行中路营务处林道,并彰化、新竹、宜兰、淡水等县查明本年实有隘丁之处,酌给口粮,其余隘租由官作价查收,充作抚番经费外,为此示仰沿山垦户人等知悉:嗣后每年应完隘租,应向官照章完纳,不得复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则升科之后,即将此项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决不至使尔等于科则之外,多完丝毫。该民人等亦不得借口清赋,于未升之前迟疑观望,欠完隘租,务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18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