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给。

府正堂朱。

第一八○执照

钦命按察使司衔、福建分巡台澎等处地方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军功加二级纪录十次孔,为丈明给照垦耕事。案据嘉邑港口、油车、埔尾三庄民王有文等呈称:「将沙压饷塭埔地试垦,充为本辕牍神庙香灯」等情,先经糜升道饬据嘉义县勘详,该地除三庄房屋、地基、冢埔、牧场外,可堪试垦者约八十余甲,经出示准令该佃承垦,编为道永昌户,归预科房承管收租,以为香灯,带完嘉邑塭饷在案。兹本司道札委升任淡水厅杜丞,会同嘉义县王令会禀,复称勘丈该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拨出现耕园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归该书作为香灯公用,毋庸加租外,其余现耕草埔、盐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厂完纳租银等由。并据该书具禀:该地原属一段,近被大溪冲为二段,丈归香灯八十甲之地,在于溪南,东至港口庄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湾港,北至大溪,其应向大厂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于溪北等情。各据此,除将溪北归厂之地另行给垦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给照升垦。为此,照给业户道永昌名下垦佃陈德业收执,即便遵照后开埔地甲数,极力垦耕成业,每年每甲照原议完纳道永昌租银三元,以为香灯完饷公费,不得抗缺,致于察究,毋违,须照。

计开:

垦佃陈德业,现耕园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给垦户道永昌佃户陈德业收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02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