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字第八十号
第一五六奏议
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部谨奏为遵旨定议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阁抄出福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社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充补额名。臣等因戍兵仍请照依旧例换防另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折具奏在案。兹将应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照陈,恭请圣训等因,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番民间处,当逆匪滋事之时,该处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亩,以示抚绥,以资捍卫。今据福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考定各条,臣等谨按条款悉心酌议,恭呈御览:
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民番约数百至数十不等,均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款,毋庸另设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庶民番等不致远离乡井,较易调派,亦易于齐集。至抄练屯距之地,道理难以适均。台湾县所属番社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地界本挟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近山险要甚多,淡水一所既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不能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严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名;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定为额款,按各该厅县地势情形分别按设,即令其在本社驻守,定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设屯所,仍将各屯花名造册报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议定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余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祗应仍照其例量为设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役,系地方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头目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众屯;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每处设屯外委一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管理。该番等素习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照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札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劳绩,由镇道核明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故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凡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管辖,今台湾番社已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议设屯弁,以资经理。应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屯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系番社,毋能归营操演,即令南路协参将、北路协副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第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该弁等经办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弊,即行咨革究处,毋能稍事姑息。所有该弁等给札付,由镇道详报督抚颁给,而仍随时报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筹给月饷,应拨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东界内山,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占佃耕,新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正多,前经勒碑奏明,转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详报,有妨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既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给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它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不能另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酬给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给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另行议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数目,应如所奏准行。令该省督抚即将议给该屯弁丁等埔地,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承种,以为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贌田地耕种,价轻者谓之贌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虚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过境迁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外,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贌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报虽番业,即应令其民户一体报升。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将来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王乔〉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先行呈报,一俟刈获登场,臣随即委大员前往细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以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薄征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仍皇上优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纳赋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推广皇仁,俾将番民得其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业经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具每亩征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等处民人田亩,既已声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致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照准其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数目,即查明呈报,一俟刈获登场,即先委大员前往细查;如此外复有侵垦地亩,一并查明造册呈报。自此次清查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碑,仍交台湾巡视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处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令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枪、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枪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规定鸟铳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就以该番习用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逐加印烙,编号备查,并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印烙,节私藏军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勉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弁员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兵挑运行李,其余为地方兴筑,递送公文,亦该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公之处,较之台湾人民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熟番已经挑补屯丁,几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扰累,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新设屯丁之番民,亦祗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第一五七奏议
兵部咨,武选司案呈军机大臣会同兵部等谨奏,为遵旨议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查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随同官兵打仗,奋勇出力,经将军公福等会折议奏,挑补屯丁,酌拨近山未垦埔地,以资养赡,并额定屯丁人数,设立屯弁管辖及清查埔地,划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将军应办事宜,条晰查明具奏等因,经臣等分别查明办理。兹据该督周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愿将埔地耕种者,计其程度,酌量增减,分给埔地;倘有剩者,一体照垦成熟田,按则定租,以充屯务公用。至该屯处所挑选屯丁,俱按照额定情由,分别办理,具有原奏,未经详报及现应补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折,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谨按所开各款,逐条悉心核议,恭呈御览:
一、分设屯所,应酌量地方以资捍卫一款。据称台湾镇道严察地势,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十二处,绘图贴说,造册前来。查凤山县属之放■〈纟索〉社,系台南边境,应设一大屯。由放■〈纟索〉社九十里,至该县属搭楼社,界连台邑,应设一小屯。由搭楼社一百一十里,至台湾县辖之新港地,地接嘉义县,应设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义县属之萧垄社,近临海隅,应设一小屯。由萧垄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县之柴里社,接近水沙连,民番杂处,应设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县属之东螺社,路通虎尾溪,冲衢要道,应设一小屯。由东螺社六十里,至该县之北投社,乃山口适中要地,应设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该县之阿里史社,为彰化县北界,应设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厅属之麻薯旧社,地临大甲溪,正为扼要,应设一大屯。由麻薯社旧五十里,至该厅属之日北社,近于火熖山脚,为险僻之区,应设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该厅属之竹堑社,近北路边中之地,户口繁广,应设一大屯。由竹堑社一百一十里,至该厅属之武朥湾社,近在台北边界,应设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先尽本属之番,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挑其壮健者充补等语。查台湾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经将军公福等奏请分别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为定额,臣等议覆准行在案。今既据该督抚就凤山县嘉义等处地方险要辽阔情形,分设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共设屯十二处,屯丁四千名。先尽本属,次及邻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内,择其年力精壮者照数充补。自应如该督抚所奏均匀按设,则番丁几可不致远离乡井,而遇有较验调派等事,亦可以立时齐集,俱与各营汛声势联络,巡防愈加严密。应令该督抚将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详细造册报部,以凭查核。
一、请严屯弁之责成,以资约束一款。据称台湾镇道选举壮番头目中之潘明慈、斗生二员充补千总。潘明慈统辖北路彰化、嘉义及淡水厅属之东螺、萧垄、柴里、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堑、日北、武朥湾、九屯;斗生统辖南路台湾、凤山二县属之放■〈纟索〉、搭楼、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补把总,兼辖放■〈纟索〉大屯、搭楼、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补把总,兼辖北路东螺社一大屯,萧垄、柴里二小屯;乌墨充补把总,兼辖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钱茂祖充补把总,兼辖竹堑一大屯,日北、武朥湾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汉、蒲朝生、仕成、潘习开、潘捷文、林茂才、和盛、军作等十二员,准补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屯丁,内有生事故废业者,随时禀请惩治;如有病废身故者,立时禀报除名,于屯丁子弟内挑补,仍于镇道巡查时,就近屯所伺候查验;如有调遣,即遵照檄札办理,不得迟误。该办等本系社番,不须归营操演,仍责成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各就其相近者,不时约束,并将花名图册呈报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务,统归台湾镇道办理。该弁等董率有方,办理六年着有劳绩,遵照部行,详请加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敢派扰凌虐,苦累番众,或被告发,一经访问,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议,屯弁分给札付。第该弁等虽非职官,但既经赏给职衔,不需用钤记,文报往来,无凭查核;各屯丁若不给予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应请屯弁十二员准用钤记,屯丁四千名各给腰牌。仍候部覆到日,将钤记分别颁给厅县,地方各官就近给领;其腰牌,台湾镇道制刻,有按名给发,遇有事故,饬即缴销,另充换给。至屯所俱隶大社,各屯弁办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议建设等语。查台湾社番既经设立屯丁,自应挑选屯弁,以资管束,以重责成。前据将军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立屯弁、千总、把总、外委等员,亦经臣等议准在案。兹据该督请以曾经打仗出力,素为番众悦服之潘明慈等二员充补千总,统辖南、北两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员充补把总,分辖大屯一处、小屯二处;桂文郎等十二员充补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给发札付,委刻腰牌,毋庸归营操演。仍令北路协副将、南路协参将就近约束,如六年着有成效,加赏职衔;倘敢有扰派凌虐,苦累番众者,立予革究,及一切点验挑补各项事宜,均与原议相符,俱应如所请办理。又着该镇道等饬令该屯弁督率番丁,将分给地亩随时垦耕栽种,不可任其旷闲废业,务其荒埔尽成可耕之土地,并随时禁止番丁等私相顶卖。仍于农隙时习练惯用器械,责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缉,几以可赡其家口,又足以资捍卫,于屯番二有裨益。至所称该屯弁管辖屯丁,一切请领屯饷、及调拨屯丁等事,文报往来,应请给与钤记,屯丁四千名,亦请各给腰牌之处,应照所请,分别刊刻钤记,禀报地方官就近给领;其屯丁腰牌,即令台湾镇道就近制给,遇有事故,立时缴销,另充换给。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隶大社,屯弁办事各有公所,亦应如所奏毋庸另议建设,以节繁费。
一、计丁受地,宜酌等配拨一款。据称新设屯丁,经将军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没翁云宽、杨光勋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匀分酌给。兹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已经奏明增给戍兵饷银外,其未垦荒埔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离屯稍远之地守望人工需费浩繁,每丁拨给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总二员仍照原设各给埔地十甲,把总四员各给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员各给埔地三甲,尚有余零,均分摊给。又淡水、凤山县地有余多,不便尽数给拨,请留存公,以充赏恤等语。查台湾按设屯丁,拨地养赡,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于该处未垦荒埔及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每名拨给埔地一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抚以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经原任抚臣徐奏时增给戍兵饷银,毋庸核计其未垦埔地实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计丁匀分,议将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给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总、把总、外委仍照原设分给。如一片之地分给屯丁之外,尚有余零,均分摊给。又淡水、凤山地方有余多之处,奏请存公,以充赏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匀分给拨,应如所奏,行令该督即将前项议给埔地,饬令各地方官于设屯就近处所,照数丈明给拨。其屯丁内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补,顶给田亩,以资养赡,仍出示晓谕;如有私行典卖,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地亩转给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占界外田园,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一款。据称台湾界外埔地,丈溢已垦埔地三千七百三十余甲,请分为六等,按等科则,照原数科收,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余石,请于今冬晚收之后,照额连征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将本年所征半租实贮在库,以备来年二月支放屯饷;其来年早收租息,即可为八月放饷之用等语。查台湾已垦地亩,先据将军公福等奏明番产免升,民产薄征,经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奏请将续行查出已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余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应收租谷四万一千余石,以充屯饷。其应征屯租,于今冬酌征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征,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饷之用。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督转饬按等征收额租,严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扰,以期绥靖边民。
一、已垦田园,应设分别升免一款。据称已垦丈出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余甲零,内卖断与民者,现据各业户具呈请升,各地方官取结造册,照例办理。其未升各户,亦据台湾府示,令各赴厅县呈报。惟淡水至三貂一处,地居极北,深溪曲涧,道路纡回,且查所垦之地不过一、二亩至六、七亩,且附近山根春涨秋潦,易遭冲失,仅堪栽种芒蔗、地瓜,于稻、粱、粟、麦均不合宜,应请推广皇仁,免其报升。至此项已垦埔地,业经分别民番免升,其从前失察私垦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可否宽免,出自皇恩等语。查台湾私垦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先据将军公福等奏请,将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臣等议覆奏准在案。今该督既称前项地亩,除番业番耕并归入抄案查封,丈款水冲实在田园八千七百八十余甲零,将卖断之番地另行遵照报升,惟淡水、三貂地亩不成片段,仅堪栽种芒蔗、地瓜,请免升科等语,系属按照地方情形,分别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遵照原奏,即饬令将前项已垦田园应升粮赋,照数查明,造册报升;其三貂地亩请免升科之处,应令该督查明地亩若干?以便核算,免其升科。至所称失察私垦历任之文武各官,历年久远,难以追溯,所有历任失察私垦文武各职员,俱应请旨免其查议。
一、现丈戈声图册,应发厅县存档,仍按各户另给易知丈单,以便输租一款。据称界外已垦田园、未垦荒埔,应于此次清丈之后,仿照鱼鳞,攒造图册存盘,以便核实等语。查台湾已垦田园并现垦埔地既已清查,该地方官自应查照每亩应升科赋,造具印册存档。应如所奏,行令该督饬各厅县造具数目,照册开列四至丈单,发给佃首通土转发收执为凭;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扰,查出即行严办治罪。
一、请定征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据称今台湾界外田园,逼近内山,凡即侵占者,该佃等或辗转相承顶,或费工开垦,各一律归屯,未免偏过一隅,自应通融调剂,按等征租。请将此次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租谷,汇开一册,发交佃首通土,责令收缴,统于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数十人共顶一户及合顶数户,即令该佃首秉公匀收汇缴。如有数户转卖退耕等事,即将丈溢亩分带纳屯租数目,载明契卷,庶租随田转,不致脱漏。仍于余租内酌给佃首通事辛劳,以资办公,毋许再向佃匀摊。如有日久勤劳,该地方官随即奖赏;倘或舞弊侵渔,察出严行究革,另选承充。如有刁佃将应纳屯租以多称少,以有赖无,或抗欠朦混,控争滋事,地方官履勘,将本户现耕田园统丈归官,从严究治。至升科租赋,每谷一石折征银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钱文易换贮库,以待汇发等语。查台湾界外丈溢田园三千七百余甲,既据该督奏请仍归原垦户耕种,每谷一石折征番银一元,以晚稻登场后扫数全完,以待汇发。即令佃首通土经管,给与辛劳,以定奖赏、惩治之法,系属按照地方情形,权宜办理。应如所奏,行令该督转饬地方官务须实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严究办理。
一、征收租银,应酌定匀给存留,以补丁食,以资经费一款。据称各屯弁丁虽已拨给埔地,但悉系未垦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时日,酌议每丁给番银八元,该屯丁四千名,共给番银三万二千元;至屯弁纸张、饭食需费,一应从优筹给,俾办公宽裕。酌议屯千总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四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年各给番银六十元;计共给番银一千二百四十元,连屯丁共给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银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厅县加谨收贮,以备调拨口粮,旱潦赈恤公费之用。并令造具收支册簿,与正项钱粮一体盘查交代等语。查新设屯丁、屯弁,系经奏明照四川屯练之例,不给月饷,今该督奏请分别酌给番银,应如所奏办理,并令严饬各厅县收支细数造册汇报,务令实用实销,以杜侵冒。
一、支发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一款。据称新设屯丁,业于分拨埔地之外,将征收丈溢甲田园租银,按名分给,自应设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练兵兵饷仍按月支放,有截旷、缺旷、建旷、控存、及闰月加给等项,番民情形钝朴,每事宜从简便,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照数接领。应请每年定上、下两季支放,于二、八两月内饬令屯弁造具清册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亲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给;其屯弁应领公费,亦令随同支领。至台湾、嘉义、凤山三县额征屯租,不敷支领,应于淡、彰两处酌拨协济,其拨运车轮脚费,即于留存公费之项下开销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支放屯饷,既据该督立定章程,每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钝朴,宜从简便起见,应如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季毋许控除,遇旷遇闰,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督抚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造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枪者,究属军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习用鸟枪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余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应请概免编烙,以顺番情等语。查台湾熟番,前随同官军打仗,甚为奋勇,是以将军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资捍卫,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绿营之例,俾得各尽所长,祗须将惯用之器械呈官点验。今复据该督称:此等熟番皆以打牲为业,其所有器械大约竹箭者居多,除鸟枪一项送官编号外,其余器械毋庸编烙。均系体恤番情,各就该处习熟所用器械,听其自行制备,不必官为编号,以省烦琐,而收实效,亦应如该督所奏办理。
一、隘丁请循旧安设,以重边防一款。据称台湾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但从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该处地亩归屯,应以官收租银内抽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与营汛屯丁相为表里,番民益得安心耕凿等语。查台湾各隘口安设隘丁,据该督照该地方情形,请照旧设,其应需口粮向系番民自行捐办,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需隘丁口粮自应照数官为给发等语。亦应如所请,行令该地方官照议办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据称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谋食,无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划定界址,以杜争端。于此次清查归屯地段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拣用坚厚石料,竖立碑界,详开年月地方,大书深列,庶界限炳然,占垦之风自可禁绝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民番交错,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垦,滋事生端,自应如该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为准,设立坚厚石碑,书明定限缘由,俾各知遵守。仍责成各该地方官遇有因公过往,细加查勘;倘有字迹剥落,石碑坍损,实时更换,以垂永久。仍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员弁,一切严参究处。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议,钦此」。
计开: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丝。
又丈埔羗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北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芉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县属:
一、一现丈永平抗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水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
又丈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校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藔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栏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连港未垦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垦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杨梅埔未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丈九芎林未垦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三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三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萧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
内优社屯丁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五毫六丝。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水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芉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校标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厘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计一甲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东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水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水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二厘二毫五丝九忽。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猫雾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厅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新属罩栏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西势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兰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厘,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厘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九厘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厘。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
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湾屯丁二十二名,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猫里锡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厘,每名计一甲三厘一毫九忽。
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厘零九丝八忽。
存俟垦成充分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四甲。
一、淡水所属杨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厘二毫四丝。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
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理合登合。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凤、嘉、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纳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内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把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匀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镮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产,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火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清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二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银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共所应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第一五八谕示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方,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协办大学士将军总督公福,会同前抚院徐,奏请挑募番丁四千名,于南北两路分设大、小十二屯,共给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开垦,免其纳赋,禁止人民典卖,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垦成熟,按则科租,以充屯务公用。其民经垦熟番地,复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则升租,官为征收,除应拨给近山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外,每季支给屯弁、屯丁番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厅县收贮,以备兴修水利、红白赏恤一切屯务公用。兹本部堂周历台湾南北两路,访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诈,诱令典卖,越界霸占,屯务废弛。其应征屯租,续经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户征收,散给屯丁,不复官为经理,以致刁民抗缺积累甚多;即有交纳,又为屯弁通事侵蚀。屯丁所给无几,日形苦累。本部堂轸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饬委鹿港厅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凤山县顾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如有民人私行典卖霸占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应征屯饷,亦令据实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专指原给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拨充屯务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并应征屯饷之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数,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旧,并不通行查勘。如有侵占番业者,指控到官,应听地方官随案查办,与此次委查之后无涉。诚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风,借端哄骗,妄称查丈通台地亩,或科派使费,或勒索饭食,均未可定。除严密查拏究问外,合行明白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台属民番人等知悉:尔等民人凡系原给屯番埔地及应征屯饷田园,如有典卖侵占者,即速赴委员处首控免罪;拖欠屯饷,即速赴地方官完纳;如有胥役妄言两顶庄地之外,尚需勘丈讹索,即赴道府衙门呈控,禀请本部堂提究,各宜凛遵,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