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王慎修

知见人吴氏

立转典契字人李集兴号

代书人郭注

第一五四佃单

台北府正堂雷,为给耕事。照得本府经理林案叛产有芝兰三堡炮台脚庄田坵园□份,原带水租□□,给与佃人陈才耕种,议早冬六月间交纳陆稻十二石五斗,务须晒干搧净,不得混用湿冇之谷抵塞,丰歉两无加减。当日收过该佃预抵无利碛地银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将此银控抵;再有不敷,为保认人赔补足数,仍将所带田寮等项全份交还,听候另布。如每冬交纳清楚,应准该佃永远耕种;倘或不愿承耕,本冬并无短欠,即由本府将所交无利碛地银当堂发还,原单缴销,不准署内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84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