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给,发贴岸里社晓谕。

第一四一之一垦字

立出垦字人业主叶,于本草地内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仑仔山,东至吴家仑上水流落为界,西至对面仑背水流落为界,南至本湖头仑上水流落为界,北至杨家界,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佃人郭长官前来垦求认佃耕种,冬成之日,逐年带纳本馆大租粟二斗满正,不论丰歉,风煽干净,抬到馆前仓口交纳,不得少欠升台;如是少欠,任从业主从此业起耕换佃,不敢异言生端。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75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