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中见郑高昆
知见人邱应魁
立契土官眉仔、加腊
第一二六杜卖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銮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遗下草地一所,内旷埔水湳历年征收汉佃大租谷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内应额石碑脚庄,东至梁陈草地东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沟,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兹因社中乏银分费,先尽问本社番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将此草地租额送就与马芝堡外埔馆梁玛达堂上出首承买,尽根卖出佛银一百二十大员。银即日交收足讫,其草地租额随即到处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对付银主前去征收掌管,永为己业。年配本社饷银三大员,应向本社通土完纳,合给完单执据。倘草地内未垦旷埔,日后垦增租额,听银主自行征收,该社番众不得异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额系通土等通社公业,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以及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通土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从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情。此系三面议定,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杜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颜成
作中杨平老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头瑞仔、开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銮仔、
天真、众番大眉、天来、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传仔进行、
后仔、福仔、甲头禄行、
石林、番差文良、乌眉、
代笔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东螺社番阿乃重长、阿束梯茅、阿这椙那,有同承阿公备工开筑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庄,并仑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庄,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余石,每年应纳课谷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带丁耗银八两五钱正。东至番婆庄及大竹围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仑仔厝仑车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内尚有些存圹地未开,后日仍付银主再开成业,依还掌管,不敢阻挡。今因乏银使用,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亲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黄合亨出首承买,三面同众言定时值永耕价银七百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而大租随即踏明界址,交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出卖终休,如藤割断,后日价值万金,重长同至亲子孙不敢翻异找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重长阿兄阿弟自己物业,与本社番亲各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汉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重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永耕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永耕契字内文库银七百七十大员完足,再照。
一、批明:并无配带番丁口粮诸费,声明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