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给。

作中人蔡地亨

批人施敦慎

代书陈时盈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黄富心,承领江福隆罩兰埔地一所,招得杨亮自备锄头伙食前来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该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干净量清,丰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从田主起耕招佃;若无欠租,任从耕作;若欲别处居住创业,不耕之日,议定每甲贴锄头工银二十元,将田送还田主,不得私退别人。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该领锄头工银一十六元,批照,行。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27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