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给。

管事

业主张

第七六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业主张振万,有承买岸里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庄上横山今有佃人品秀前来补给批单,原经踏过四址分明。又经业主丈过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厘,按甲纳租,每甲纳租八石,永为定例。系官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庄公馆交纳入仓外,又贴纳配运车工脚银每石贴银四分五厘,随秤交纳;如无随租秤交,就租照依时价扣出外,方算实租。其谷务要晒燥重风干净,不得湿冇抵搪。至庄中修理桥路,开筑埤圳,以及埤头杂费等项,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禀官究逐,另招别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诚实之人方许授受。今欲有凭,立招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21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