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号。

第二九执照

(前文略)给照成垦事。案据吴永兴禀称:承父遗下垦管木屐囒、长寮两处地方,东至木屐囒大山,西至长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岭脚,四至界址明白。内荒埔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纳番租四十五石,又带茄道坑园地一所,东至溪头,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囒山,北至西鲁榻仑,四至界址明白。该处地方俱未领垦,叩乞准予给照等情,业经票差查勘在案,旋据该差具覆界址相符,并无轇轕等情,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仰该业户吴永兴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内赶紧招佃开透,报丈升科;如逾二年,仍旧抛荒,另有别人开辟,该业户不得借口相争,切切,勿违,须照。

右照给业户吴永兴准此。

一、批明:永兴、振成兄弟,于光绪十三年十二月间分爨,凡所承物业,照两大房均分。兹因垦照难以开折,其二比房份应得界址,俱载阄书合同字内明白,批明为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73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