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号。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 业主权
第二节 役权
第三节 贌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五节 胎权
第一节业主权
第一款 业主权之沿革
第二款 业主权之界限
第三款 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第一款业主权之沿革
第一项 田园之业主权
第二项 厝地之业主权
第一项田园之业主权
第一 垦单
第二 佃批
第三 佃批
第四 谕示
第五 谕示
第六 谕示
第七 谕示
第八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一○ 札饬
第一一 札饬
第一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禀呈
第一五 札饬
第一六 札饬
第一七 札饬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札饬
第二○ 札饬
第二一 札饬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执照
第二四 执照
第二五 垦单
第二六 执照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垦照
第二九 执照
第三○ 垦单
第三一 开垦佃耕字
第三二 垦字
第三三 垦字
第三四 招耕字
第三五 招佃字
第三六 招佃垦字
第三七之一 退还园底字
第三七之二 卖尽园底契字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 奏议
第四○ 垦批字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着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 退尽佃字
第四四 退佃字
第四五 退耕归管字
第四六 佃批
第四七 佃批
第四八 开垦田契字
第四九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五○ 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
第五一之一 阄分字
第五一之二 找绝杜卖契字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 转胎借字
第五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四 卖尽契字
第五五 阄书字
第五六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 典契字
第五九 合支分字
第六○ 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 换田合约字
第六二 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第六三 杜卖尽根园契字
第六四 垦单
第六五 垦批
第六六 定额大租字
第六七 永远定额大租单
第六八 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
第六九 定额租约字
第七○ 定额租字
第七一 结定租约字
第七二 定额田园大租字
第七三 定额租约字
第七四 招佃字
第七五 垦批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第七七 垦批
第七八 垦字
第七九 永远定额铁租单
第八○ 佃批
第八一 佃批
第八二 佃批
第八三 佃批
第八四 招耕字
第八五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 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 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
第八九 奏议中之一段
第九○ 谕示
第九一 谕示
第九二 当大租银字
第九三 谕示
第九四 谕示
第九五 谕示
第九六 谕示
第九七 谕示
第九八 谕示
第九九 谕示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 谕示
第一○六 谕示
第一○七 谕示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议定收租合约字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一一 谕示
第一一二 禀呈
第一一三 谕示
第一一四 谕示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 谕示
第一一七 阄约字
第一一八 谕示
第一一九 垦批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二一 出垦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 佃批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第一二四 卖契字
第一二五 佥先尽契字
第一二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二七 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 总借约
第一二九 转胎借银字
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 札饬
第一三一之二 禀呈
第一三二 谕示
第一三三 谕示
第一三四 佃批
第一三五 永耕字
第一三六 谕示
第一三七 谕示
第一三八 垦字
第一三九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四一之一 垦字
第一四一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四二 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四四 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第一四五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 卖尽根绝契字
第一四九 杜卖尽根绝契字
第一五○ 转典契字
第一五一 杜卖尽根旱园契字
第一五二 卖杜绝契字
第一五三 转典契字
第一五四 佃单
第一五五 永佃执照
第一五六 奏议
第一五七 奏议
第一五八 谕示
第一五九 丈单
第一六○ 丈单
第一六一 谕示
第一六二 谕示
第一六三 谕示
第一六四 奏议
第一六五 总括图册记载
第一六六 札饬
第一六七 官庄田总括图册
第一六八 谕示
第一六九 谕示
第一七○ 总括图册
第一七一 记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册
第一七三之一 札饬
第一七三之二 谕示
第一七四 谕示
第一七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垦照
第一七九 执照
第一八○ 执照
第一八一 谕示
第一八二 总契字
第一八三 尽归垦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谕示
第一八五 谕示
第一八六 建设隘寮规约
第一八七 隘务规约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垦字
第一九一 垦照
第一九二 谕示
第一九三 谕示
第一九四 谕示
第一九五 谕示
第一九六 谕示
第一九七 谕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谕示
第一垦单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恳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拏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