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七年月日。

代笔人罗先

立再喜献地租业主郭宗嘏

第二八愿充祀典田契字

立愿充祀典田契人赖英、赖宗、赖进兄弟等,有承父遗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雾下堡犁头厝庄;其一段,东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赖家田各为界。又南连一段,东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为界。二段经丈一甲二分七厘零正。又一段,东至赖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黄、赖二家田,又带园二小坵各为界,经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厘零,配纳大租应完业主许。又田一段,东至大路,西至水沟,南至自己田,北至赖家田各为界,经丈六分正,年配大租应完业主白沙书院。总合四段,计共三甲一分七厘零。此田前被族恶霸占,宗因恳求兴贤书院掌事邱耀荣等诸同人出为请官追还,是以宗兄弟愿将此田尽付书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纳课外,分一半粟租充入书院,以为祀典,宗兄弟向书院掌事收支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应管物业,与内外人等无涉,甘愿将此田尽付书院收租,永远充为祀典,并无迫勒,日后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欲有凭,合立愿充田契一纸,并上手契缴连付执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纳课外,宗唯得向书院掌事领收一半,所批是实,再照。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银费用,抽出此契内每年应收一半田租,甘愿根卖于超然社,批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6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