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许承恩

认耕人许士九

团(来记)、开春(博记)、本(高记)、

春安(久记)、文色(厚记)、

孝烈(明记)、怡项(悠记)。

同立招贌耕约字人:业主刘垂堂佃人杨语、杨前

第二二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

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人垦户黄安邦,有遵宪开辟海山堡永福庄,贯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桥。按东至仑脊分水,直透仑尾,到沟漕为界;西至石仑,直透小坑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顶湖大仑脊,与曾家毗连分水流落为界。内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带本坑泉水通流灌溉,历年应纳地租银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荫托中引向公馆,批给此处山场水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垦底佛面银四十九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随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内一切交付傅祖荫前去掌管,任从开田耕作,栽种茶欉以及杂果等件,永为己业。界内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应纳山地租银六角正,订于春、夏向公馆交纳清楚,割单执凭,至期毋许藉端拖欠分毫,俟后日成田之时,酌纳大租,依众佃规例。此系二比两悦,各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批给山场水田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垦契字内佛面银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杰由于地灵,界内如有煤炭,不准开堀,以伤龙脉;如敢故违,定即传众公诛,再照。

一、批明:界内茶每千欉带山地租银六角,系是大租隘粮一角,地租五角,计共六角,照。

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38 / 1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