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八年二月,据中书省奏定民间嫁娶婚姻聘财等事,仰遍行诸路,照会一体施行。婚姻聘财表里头面诸物在内,并以宝钞为财,以财畜折充者,德君和同不拘此例。
品官:一品、二品,五伯贯。三品,四伯贯。
四品、五品,三伯贯。六品、七品,二伯贯。
八品、九品,一伯二十贯。
庶人:上户,一伯贯。中户,五十贯。
下户,三十贯。
筵会高下,男家为主。
品官:不过四味。
庶人:上户、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
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已上,无故五年不成, 【故谓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之类。】 其间有故,以前后年月并之,及夫逃亡五年不还,并听离,不还聘财。
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
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
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