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卷

禽部第四十七卷

禽之一

(音溪敕。宋《嘉 》)【释名】溪鸭(《异物志》)、紫鸳鸯。

时珍曰:按:《杜台卿淮赋》云: 寻邪而逐害。此鸟专食短狐,乃溪中敕逐害物者。

其游于溪也,左雄右雌,群伍不乱,似有式度者,故《说文》又作溪 。其形大于鸳鸯,而色多紫,亦好并游,故谓之紫鸳鸯也。

【集解】禹锡曰: ,南方有短狐处多有之。性食短狐也,所居处无复毒瓦斯,人家宜畜之。形小如鸭,毛有五采,首有缨,尾有毛如船柁形。

肉

【气味】甘,平,无毒。冬月用之。

【主治】食之,去惊邪及短狐毒(《嘉 》)。

本草纲目 · 第 1665 / 1857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