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相

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

原夫作君之意,所以冶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則設

官以治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

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

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垃,中士

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蓋自外而言之,天子之去公,猶

公、侯、伯、子、男之遞相去;自內而言之,君之去卿,猶卿

、大夫、士之遞相去。非獨至於天子遂截然無等級也。

昔者伊尹、周公之攝政,以宰相而攝天子,亦不殊於大夫

之攝卿,士之攝大夫耳。後世君驕臣諂,天子之位始不列於卿

、大夫、士之間,而小儒遂河漢其攝位之事,以至君崩子立,

忘哭泣衰絰之哀,講禮樂征伐之冶,君臣之義未必全,父子之

恩已先絕矣。不幸國無長君,委之母后,為宰相者方避嫌而處

,寧使其決裂敗壞,貽笑千古,無乃視天子之位過高所致乎?

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君必答拜。秦、漢以後,廢而不

講,然丞相進,天子御座為起,在輿為下。宰相既罷,天子更

無與為禮者矣。遂謂百官之設,所以事我,能事我者我賢之,

不能事我者我否之。設官之意既訛,尚能得作君之意乎?古者

不傳子而傳賢,其視天子之位,去留猶夫宰相也。其後天子傳

子,宰相不傳子。天子之子不皆賢,尚賴宰相傳賢足相補救,

則天子亦不失傳賢之意。

宰相既罷,天子之子一不賢,更無與為賢者矣,不亦并傳

子之意而失者乎?或謂後之入閣辦事,無宰相之名,有宰相之

實也。曰:不然。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猶開府之書記也。

其事既輕,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內授之而後擬之,可謂有其實

乎?吾以謂有宰相之實者,今之宮奴也。蓋大權不能無所寄,

彼宮奴者,見宰相之政事墜地不收,從而設為科條,增其職掌

,生殺予奪出自宰相者,次第而盡歸焉。

有明之閣下,賢者貸其殘膏剩馥,不賢者假其喜笑怒罵,

道路傳之,國史書之,則以為其人之相業矣。故使宮奴有宰相

之實者,則罷丞相之過也。閣下之賢者,盡其能事則曰法祖,

亦非為祖宗之必足法也。其事位既輕,不得不假祖宗以壓後王

,以塞宮奴。祖宗之所行未必皆當,宮奴之黠者又復條舉其疵

行,亦曰法祖,而法祖之論荒矣。使宰相不罷,自得以古聖哲

王之行摩切其主,其主亦有所畏而不敢不從也。

宰相一人,參知政事無常員。每日便殿議政,天子南面,

宰相、六卿、諫官東西面以次坐。其執事皆用士人。凡章奏進

呈,六科給事中主之,給事中以白宰相,宰相以白天子,同議

可否。天子批紅。天子不能盡,則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更

不用呈之御前,轉發閣中票擬,閣中又繳之御前,而後下該衙

門,如故事住返,使大權自宮奴出也。

宰相設政事堂,使新進士主之,或用待詔者。唐張說為相

,列五房於政事堂之後:一日吏房,二日樞機房,三日兵房,

四日戶房,五日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此其例也。四方上書

言利弊者及待詔之人皆集焉,凡事無不得達。

學校

學校,所以養士也。

然古之聖王,其意不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於學校

,而後設學校之意始備。非謂班朝,布令,養老,恤孤,訊馘

,大師旅則會將士,大獄訟則期吏民,大祭祀則享始祖,行之

自辟雍也。蓋使朝廷之上,閭閻之細,漸摩濡染,莫不有詩書

寬大之氣,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

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於學校。

是故養士為學校之一事,而學校不僅為養士而設也。

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於朝廷。天子榮之,則群趨以

為是;天子辱之,則群擿以為非。簿書、期會、錢穀、戎獄,

一切委之俗吏。時風眾勢之外,稍有人焉,便以為學校中無當

於緩急之習氣。而其所謂學校者,科舉囂爭,富貴熏心,亦遂

以朝廷之勢利一變其本領,而士之有才能學術者,且往住自拔

於草野之間,於學校初無與也,究竟養士一事亦失之矣。

於是學校變而為書院。有所非也,則朝廷必以為是而榮之

;有所是也,則朝廷必以為非而辱之。偽學之禁,書院之毀,

必欲以朝廷之權與之爭勝。其不仕者有刑,曰:「此率天下士

大夫而背朝廷者也。」其始也,學校與朝廷無與;其繼也,朝

廷與學校相反。不特不能養士,且至於害士,猶然循其名而立

之何與?

東漢太學三萬人,危言深論,不隱豪強,公卿避其貶議。

宋諸生伏闕搥鼓,請起李綱。三代遺風,惟此猶為相近。使當

日之在朝廷者,以其所非是為非是,將見盜賊奸邪懾心於正氣

霜雪之下!君安而國可保也。乃論者目之為衰世之事,不知其

所以亡者,收捕黨人,編管陳、歐,正坐破壞學校所致,而反

咎學校之人乎!

嗟乎!天之生斯民也,以教養託之於君。授田之法廢,民

買田而自養,猶賦稅以擾之;學校之法廢,民蚩蚩而失教,猶

勢利以誘之。是亦不仁之甚,而以其空名躋之曰「君父,君父

」,則吾誰欺!郡縣學官,毋得出自選除。

郡縣公議,請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謝事者,皆可

當其任,不拘已任未任也。其人稍有干於清議,則諸生得共起

而易之,曰:「是不可以為吾師也。」其下有《五經》師,兵

法、曆算、醫、射各有師,皆聽學官自擇。

凡邑之生童皆裹糧從學,離城煙火聚落之處士人眾多者,

亦置經師。民間童子十人以上,則以諸生之老而不仕者充為蒙

師。故郡邑無無師之士,而士之學行成者,非主六曹之事,則

主分教之務,亦無不用之人。

學宮以外,凡在城在野寺觀庵堂,大者改為書院,經師領

之,小者改為小學,蒙師領之,以分處諸生受業。其寺產即隸

於學,以贍諸生之貧者。二氏之徒,分別其有學行者,歸之學

宮,其餘則各還其業。

太學祭酒,推擇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

之。每朔日,天子臨幸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

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

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

天子之子年至十五,則與大臣之子就學於太學,使知民之

情偽,且使之稍習於勞苦,毋得閉置宮中,其所聞見不出宦官

宮妾之外,妄自崇大也。

郡縣朔望,大會一邑之縉紳士子。學官講學,郡縣官就弟

子列,北面再拜。師弟子各以疑義相質難。其以簿書期會,不

至者罰之。郡縣官政事缺失,小則糾繩,大則伐鼓號於眾。其

或僻郡下縣,學官不得驟得名儒,而郡縣官之學行過之者,則

朔望之會,郡縣官南面講學可也。

若郡縣官少年無實學,妄自壓老儒而上之者,則士子譁而

退之。

擇名儒以提督學政,然學官不隸屬於提學,以其學行名輩

相師友也。每三年,學官送其俊秀於提學而考之,補博士弟子

;送博士弟子於提學而考之,以解禮部,更不別遣考試官。發

榜所遺之士,有平日優於學行者,學官咨於提學補入之。其弟

子之罷黜,學官以生平定之,而提學不與焉。

學曆者能算氣朔,即補博士弟子。其精者同入解額,使禮

部考之,官於欽天監。學醫者送提學考之,補博士弟子,方許

行術。歲終,稽其生死效否之數,書之於冊,分為三等:下等

黜之;中等行術如故;上等解試禮部,入太醫院而官之。

凡鄉飲酒,合一郡一縣之縉紳士子。士人年七十以上,生

平無玷清議者,庶民年八十以上,無過犯者,皆以齒南面,學

官、郡縣官皆北面,憲老乞言。

凡鄉賢名宦祠,毋得以勢位及子弟為進退。功業氣節則考

之國史,文草則稽之傳世,理學則定之言行。此外鄉曲之小譽

,時文之聲名,講章之經學,依附之事功,已經入祠者皆罷之

。

凡郡邑書籍,不論行世藏家,博搜重購。每書鈔印三冊,

一冊上祕府,一冊送太學,一冊存本學。時人文集,古文非有

師法,語錄非有心得,奏議無裨實用,序事無補史學者,不許

傳刻。其時文、小說、詞曲、應酬代筆,已刻者皆追板燒之。

士子選場屋之文及私試義策,蠱惑坊市者,弟子員黜革,見任

官落職,致仕官奪告身。

民間吉凶,一依朱子《家禮》行事。庶民未必通諳,其喪

服之制度,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宮室之制,在市肆工藝者

,學官定而付之;離城聚落,蒙師相其禮以革習俗。

凡一邑之名蹟及先賢陵墓祠宇,其修飾表章,皆學官之事

。淫祠通行拆毀,但留土穀,設主祀之。故入其境,有違禮之

祀,有非法之服,市懸無益之物,土留未掩之喪,優歌在耳,

鄙語滿街,則學官之職不修也。

明夷待訪錄 · 第 5 / 20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