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往聽言利之臣,命太監四出抽分,名為征商抑末,以重農本。實則商稅
重,而轉賣之處必貴,則買之價增,而買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處必賤,
則賣之價減,而賣者受其害。利雖僅勸商,而四民皆陰耗其財,以供朝廷之暗取
,尤甚於明加田稅也。且征榷之利,朝廷得一,太監得十,稅官得百,巡卒得千
,是民費千百金,以奉朝廷之一金。益上者少,而損下者無涯矣。然巡卒、稅官
之實谿壑,猶是普天率土之民得飽暖也。特不耕不織,而魚肉下民,不免坐蠱天
地間服食。若太監攘剝既多,崇聚盈溢,視錦繡如敝葉,視金玉如瓦鑠,服食器
用皆與天子同。指使承順,如奉天子同,人間福分,享受無不窮極。獨恨不能淫
樂女色,所少者此耳!常命左右,訪有復生陽物之方,購以萬金。有方外道士,
利得其金也,以私臆測度,謂古方云,土以土補,木以木補,人以人補,意必食
人可補人也。妄去獻方云,烹童男,膾肝脯肉,食其精髓,則精液充滿,陽物復
生,可奸婦生子矣。閩高奄信之,先售以百金,候服有驗,再來領萬金。由是命
牙爪。往窮鄉僻邑,買貧民幼童。詐云高衙欲養為子,日後富貴無窮。貧民信之
,多賣以博眼前重利,且希望後日富貴。後先買者,難以稽數。但鬻子之家,有
托人往查己子者,並無聲息。即衙中走僕,亦不知內之養子若何也。原來買之幼
童,盡養以錦衣美食,廚子能烹調一童以進食,賞銀十兩,深禁其秘密。每殺一
童,廚子提刀追趕,眾童各涕泣奔呼,候其走熱氣揚,則執其肥者烹之。內有一
童十二歲,跪廚子涕泣哀告,叩頭求救。廚子亦淚曰:「吾怎能救你,吾亦不奈
何?墮在此也。」有頃,外人傳某鄉官相拜。
廚子曰:「憑你命,吾放你出去。外有鄉官相拜,你扯其衣,死哀求救,肯
帶你去,則你可生,我代你死罷。你可傳知外人,切勿將子賣入太監府也。」此
幼童直奔至鄉官前,哀告廚子要殺我,太監即令查拿廚子斬首,彼恨其縱出此童
也。笑顏諭幼童復入,幼童死扯鄉官衣求救。鄉官疑有緣故,為之帶出。幼童歷
敘內中殺諸童之由,鄉官不勝嗟歎。思起本未得諸童買來之實,又無廚子證據,
亦不敢留養此童,遣其出外別投主,此童後流丐於建郡等處。人問其太監府之事
,多能言其中之富貴,皆非人世所有也。自後方知太監之食人,始不肯以子賣之
。近年高奄以罪去,其鬻子之父母累十百候於途,並不見一幼子,與好奄生去者
,無不墮淚痛其子之必遭烹也。
按:貧民賣子極為至愚,若不能養,何不若鳳湯府父子俱丐,猶可骨肉相保
。必不得已,惟可賣之富戶為僕。固不可供太監之啖,亦不可賣入庵寺為行童、
侍者,其賤尤在乞丐下也。國家置奄尹,以供掃除傳命耳,至使握利權,享用已
極,更思生陽物淫婦人,為不可必得之事。雖食人而可為汝欲扶已朽之軀。曾不
惜渾全之命乎?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孟子曰:善戰者服上刑,猶為強兵而殺
人也。此為何事,而視人命如草菅乎,王法若明,當不令此奄得生還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