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夢麟,江西進賢人,往福建海澄縣買胡椒十餘擔,復往蕪湖發賣。有一客
伙,將硼砂一擔對換,餘者以銀找之。次日叫店家,寫柁公陳涯四船,直到建寧
。諸貨都搬入船,只一僕詹興挑實落行李一擔,跟夢麟同行。途中陡遇一鄉親,
動問家中事務,語喇喇不能休,乃命僕先擔行李上船,再來此聽使用。
僕挑往別船去,收在船倉已訖,再來尋主,尚與鄉親談敘未決。
見僕來,即差之別幹,始辭鄉親到船。查行李未見,即將家人打罵。又坐柁
公偷去,狀告本縣胡爺。言柁公盜他賣胡椒銀一百餘兩,以店家祝念九作證。柁
公訴船中有客商十數伙,那見他僕挑行李上船。胡爺拘來審問,同船眾商都談未
曾見挑甚行李。胡爺曰:「船不漏針,別貨物都在,獨行李有銀,便會失落。」
將柁公敲挾,不認,曰:「是他僕詹興見囊中有銀,自盜去,以陷我。或錯擔別
船去,以致有失。小人雖挾死難招。」
胡爺又審詹興曰:「想是你錯認別人船為己船,忙中有失,非你背主,好好
招來,免挾。」詹興不認,乃挾敲一百。受苦不過,只得招認:「是主人路遇鄉
親談話,我自擔上船去,藏入船倉訖,再回聽主差喚。及再到船,並未見行李,
是我一時錯認,以致有失。恐主人加罪於我,我故不敢承。望老爺救小人一命。
」胡爺將詹興責三十板,勸夢麟曰:「是你自錯。凡出外為商,銀物不可離身。
當擔行李時,須叫詹興看守,待你到船,然後差別人,縱錯上別船,亦不會失。
今若此,是你命該失財,豈可以怨僕乎。」各發出免供。
按:貨物上船,須不離人看守,要防柁公侵盜。
人要得智僕為吉也,故雛僕之挑行李、銀物所係,須跟在身邊。托在實落,
主無所失。苦先令挑去,錯寄別船,安能無失哉。然麟徒知敘舊之談,致備誤喪
其財而干訟者,何其愚也。諸商鑒此可為後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