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谕天津水师营兵丁钱粮前经部议每月定为一两五 钱朕近闻得兵丁用度稍有不敷已降旨加为每月二 两浙江乍浦水师营兵丁亦应一体加恩其新拔之兵 丁等每月支银一两五钱者着照天津之例加为二两 于雍正八年正月为始着该部行文浙江总督等遵谕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