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上谕天津水师营兵丁钱粮前经部议每月定为一两五

钱朕近闻得兵丁用度稍有不敷已降旨加为每月二

两浙江乍浦水师营兵丁亦应一体加恩其新拔之兵

丁等每月支银一两五钱者着照天津之例加为二两

于雍正八年正月为始着该部行文浙江总督等遵谕

施行

畿辅通志 · 第 143 / 428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