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自据定例具议絶不在于扶同附和相继续参此风亦

断不可长且巡捕三营官员或于各省营弁或于旗下

武职皆经朕亲选壮健人才补用若果有一二骄悍不

法之人言官即当指名题参乃将百余员之营弁三千

余名之兵丁一槩溷指以为骄悍不法可乎着仍指名

具奏况武职兵丁兵部皆可稽察步军统领巡捕三营

亦隶于兵部诚欲建言则将兵部题参未为不可髙遐

昌乃谓巡捕三营应归并兵部所言大谬又街道事务

司坊等官管理时畏惧显要职官朘削里巷小民止知

勒索铺户银钱而街道事务毫不置念因敝壊已极故

亦归并步军统领管理今既称商民受街道之累即着

髙遐昌兼管一年务令商民不致苦累街道大加肃清

若果能绰然办理诚为能言即能行之人矣下所司知

之

康熙四十八年十月初二日

谕都察院通州两岸堤工每年派官修理一年一换前旨

畿辅通志 · 第 34 / 428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