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札(恒春县)。

台湾府行知户部等衙门议准加重晋省栽种罂粟厘捐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七次程,为转饬事。

案蒙总粮台宪沈札开:『本年七月二十八日,奉爵抚宪案行:「光绪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准兵部火票递到户部咨:『福建司案呈,准北档房传付内称:「本部会议晋抚刚毅奏「晋省民生利弊大端据实直陈」一折,光绪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传付江南等司赴本档房抄录原奏,飞咨各该省督、抚钦遵办理」等因前来。相应抄录原奏、恭录谕旨飞咨台湾巡抚遵照办理可也。计单』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行□即便移行遵照。计黏单一纸」等因。奉此,除移行遵照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一体移行遵照。毋违。此札。计黏单一纸』等因。蒙此,又蒙本道宪陈札同前因。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转饬。

为此,札仰该县官吏立即一体遵照。毋违。此札。

计黏单一纸。

刘铭传抚台前后档案 · 第 51 / 14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