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该省所属招送垦户在五千人以上、领地过六万晌,或二千五百人以上、领地过三万晌者,准其呈请各该督抚咨报江省,分别照异常、寻常劳绩请奖。
一、各处招待员除各该省招送垦户外,其由招待处招致垦户在五千人以上领地过六万晌,或二千五百人以上领地过三万晌者,准照异常、寻常劳绩分别请奖。其有招徕不力者,随时由本省撤换。
一、各处荒段新设地方官及设治委员,准干沿边垦务案内积有异常劳绩者,尽先补授。如设治三年,其境内新增之户不及二千五百人,及新垦之地不及二万晌者,即行撤换。
一、领荒地主独力招募佃户,垦辟升科地至六百晌以上者,拟请给予七品顶戴。八百晌以上者,拟请给予六品顶戴。一千晌以上者,拟请给予五品顶戴。如本身职衔逾于应奖衔秩,或不愿得奖者,准其移奖子弟亲族。
一、凡创集公司招募佃户垦辟荒地者,其发起人准照前条给奖。若发起人不止一人,准照所垦地数平均分奖。如该公司能辟地十万晌招民逾二万人者,查明分别奏请优奖,以昭激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