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地

一、民户赴段领垦者每晌征收经费银四钱,以充各该处办理垦务之用,惟本省毕拉尔路土人,向以牧猎为生,该处协领拟招民户,导引耕种,应于民户领地时暂行免收经费,俟垦熟后,仍照章补收,以归一律。

一、每户领地以四十五晌为限,惟垦地公司认领荒地不在此例。

一、各户所领地亩,到段立予拨给。但非垦熟升科后,不得展界续领。

一、公司所领大段荒地,非经垦熟后,不得辗转让卖。如于领地之后,并不实行开垦,但思转贩渔利,坐令荒芜不辟者,一经查出确有贩卖生荒情事,立将所领地照撤销,原缴经费概不发还。

一、凡领垦地亩,除领地之本年不计外,统于领垦后第三年起—律升科。

一、各户领地除领垦之本年不计外,均于第二年起动查一次,查明垦成熟地若干,分别填给大照。

一、垦户领垦之地,至勘查年分,其垦熟地亩在三分之二以上者,其馀未垦生荒应准一律填入大照,照章升科。如垦熟地亩不及三分之二者,应照已垦地亩数目,填给大照。其馀未垦生荒,概行撤佃另放,原缴经费概不发还。

一、凡报领荒地经营林业者,查其已种树木地方,均照熟地一律升科。

一、前条所定垦地期限,苟因天灾事变迫于不得已缘由,不能依限垦辟者,准其呈候查明,分别办理。

一、垦户报领荒地后,应于四围接界处开挖沟渠,各于沟渠之旁排植适宜树木,以资引蓄而清界限。

黑龙江省边垦案 · 第 2 / 5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