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具领状铺户陈和兴。

利息减一分具禀

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等,为生息维艰,乞恩一律施行酌减定案,以垂永久事。兹缘铺户叶宜记承前宪方谕交培英社小课会银五百元正,递年行息二分,计利银一百元,按四季匀纳缴清,作为膏伙之资;无如迩年市面光景歉薄,生息甚艰,万一措借不续,利息究从何生?但思当时陈和兴、叶宜记均有承交培英社之项,兴行息仅有一分,惟记行息较重,出借诚难,未免有彼此厚薄之殊。恳乞恩准酌减一分,俾记与兴同为一律缴纳,实为公便。爰敢联名佥恳,伏乞公祖大老爷电察施行,俯如所请,沾感不忘。切叩。

光绪十七年七月初三日,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

正堂沈批:叶宜记存款准如所禀酌减利息一分,与陈和兴一体遵缴,以免两歧。

一、郑如沾一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一宗,全年生利息五十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借得明志书院膏伙款项母银五百元,按定每百元每年贴利息银十大元,计全年应纳利息五十元;该利款约分两季支取,不敢过限。合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即如沾)。

此款系高绅(廷琛)经手。

一、郑如梁、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存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三百元。

无公存案,录县正堂移交文以为查考:

原任台湾县前署新竹县正堂范家属为移交事,案奉陈前府宪前在淡水厅任内捐存登云会公款通用番银二千元,公存本城绅士李联萼暨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等五处,不计闰,全年生息银三百元,作为全淡南北乡试多士买卷之资。兹查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全年利息银三百元业经收清,未解存储。理合备文移送贵县,请烦查收备文批解。须至移者。

计移送:登云会息银通用番银三百元。又原卷一宗(存房)。

右移新任新竹正堂王。

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移。

备考:一、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以明善堂收各款租榖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一、本社塾师修金榖四十石,事由同上。一、陈朝龙与曾四来互控浮复充公田在月眉庄,数有零甲七分余,租榖约有四、五十石,地方绅董高廷琛等收管。光绪二十年充公,尚未收榖,作为义塾经费。

●义渡租银

一、每年五百三十六元。经办人五户:郑恒利、林寿记、高阳、曾绵、赖登贤。内:义渡田,本城郑恒利租银三百零二元。岁捐,本城林寿记租银三十二元。同,淡水高阳租银五十元。义渡田,淡水赖登贤租银一百元。岁捐,淡水曾绵租银五十二元。

开销

一、盐水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七千二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六千九百六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钱一十二千文。

一、中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九千六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八千二百八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三十元。

一、承办义渡专书每月给饭食纸张银一元五角。

一、本城城隍庙每月香灯银二元。

置买义渡田园

一、置买城厢堡民人孙振州田业一处,计七甲五分,坐落土名东势庄(即枕头山下),东至水圳,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及车路,北至林印田,各为界;配带大圳水,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五千元,立契存案,给绅士郑用锡(即郑恒利)招佃承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三百四十元。及至后来,每年仅据纳银三百零二元。

一、置买淡水芝兰堡民人何一宽、陈福、何振耀、陈涌泉等田业一处,坐落土名芝兰堡草山前山猪湖,东至旱溪,西至路,南至匠人许观梧树林,北至路,各为界;配带东西二圳,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一千二百五十元,立契存案,给铺民金怡文招佃永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一百元。查金怡文至光绪二十年已改归赖登贤招佃承耕。

岁捐义渡租榖

一、据拳山堡万顺寮庄董事胡文货、庄正林服、庄耆陈蓝、林德、黄良宽、高派贞、隘首高阳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每年配纳义渡租榖四十石折缴番银五十二元,由耕佃曾绵按年起厅完纳。

一、据城厢堡佃民杨诸、杨三头、杨回、杨凤眼、杨贵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四十石折缴番银四十元。查此条租银现归林寿记,每年纳银三十二元。

●明善堂收支各款租榖细帐清册

旧管原存仓榖结在(经办人林祥叆)

一、收大甲德化社大租榖一千九百三十石六成折实谷一千一百五十八石。

一、收本城崁顶庄大租榖一百一十石六成折实谷六十六石。

一、收本城浸水庄小租榖二十九石。

以上共收大小租榖一千二百五十三石。

一、红毛港徐熙拱原带纳大租榖八十石。

一、本城中港瓦厝一座(现在林沧)。

开除代给德记社谷款项下

一、代给佃首巧胜材、巧妈愿去榖四十石。

一、代给斗级巧振芳、巧万生去榖二十石。

一、代给大甲司夫价去榖二十石。

一、代给本社塾师修金去榖四十石。

一、代给上房册费去榖二十四石。

一、代给慈安宫缘金去榖二石。

一、代给粮房经费去榖十石。

一、代给收谷上仓鼠耗去榖五十石。

一、代给本社中元去榖十石。

一、代给全年加闰月口粮四百二十一石二斗。

一、代给户房册费去榖四石。

一、代给经理夫价去榖五十石。

一、代给泐名条约等款去榖八十四石八斗。

一、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

一、新港社刘乘先欠缴本年分大租榖六十石。

明善堂收结银钱代给动用各款清册

旧管

一、十五年报册尾不敷银九十元三角。

一、十五年报册尾存钱二百二十六文。

新收

一、收利源结德化社大租榖三百六十二石来银三百六十二元。

一、收合成栈结崁顶大租榖二十六石来银七十二元六角。

一、收杨卑结自耕租榖二十九石来银三十四元八角。

一、收溪心霸各园佃六成大租来银三十元。

一、收代给泐名榖八十四石八斗来银八十四元八角。

一、收杨赞厕池税来银十四元。

共收银五百九十八元二角。

开除

一、付十五年分下半届义塾六处修金一百二十元。

一、付本年分本城义塾两处修金八十元。

一、付经理修金一百元。

一、付堂丁二名工食去银七十二元。

一、付拾字纸一名工食银三十六元。

一、付本堂中元各用去银二十元。

一、付大成殿春秋两祭去银十元。

一、付纳隆恩大租去银三元五角零四厘。

一、付完浸水庄田租纳粮三元八角七点三厘。

一、付施舍药茶去银十二元八角。

一、付本城各庙油香去银六元。

一、付千家祠油香去银三元。

一、付户总册费去银八元。

一、付补漏修理工料去银十五元六角。

一、付零星杂用催收饭食去银三元。

一、付林永记利息去银四十八元。

一、付杨卑利息去银十八元。

一、付杨赞利息银十四元。

以上除开去银五百七十三元六角九点。

●明善堂(新竹义仓内)

有埔园租税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款给发以外,尚剩之谷将谷变价,其银项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理合粘连各款清折及各佃花名列于左。

明善堂历年征收各佃户大租园税榖石

本城溪心霸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银

一、曾桑应纳园租银三角。

一、吴接应纳园租银三角。

一、曾向应完园租银六角九点。

一、曾强应完园租银一元五角。

一、吴銮镒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德芳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吴振利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象应完园租银九角一点八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二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七点七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七厘。

一、曾水源应完园租银八角八点二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六角八点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华士应完园租银六角三点。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五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七点七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智应完园租银五角零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二点六厘。

一、曾祖起应完园租银一元八角。

一、曾虞合应完园租银九角五点二厘。

一、陈基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五厘。

一、曾象、曾竹应完园租银九角三点五厘。

一、曾卑(即义美)应完园租银九角五点四厘。

一、曾竹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八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七厘。

一、陈勇应完园租银一元七角一点三厘。

一、戴断应完园租银七角一点三厘。

一、陈涂应完园租银八角六点四厘。

一、黄和成应完园租银一元一角八点八厘。

一、戴科应完园租银一元三角五点。

一、戴添应完园租银十二元零一点五厘。

一、戴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文宽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加禄应完园租银六角八点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九点五厘。

一、曾伸福应完园租银五角二点八厘。

一、王全喜应完园租银四角五点。

一、戴章应完园租银六角。

一、曾双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吴和应完园租银六角。

一、吴士坚应完园租银一元二角。

一、戴允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戴兴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茂应完园租银三角三点。

一、曾乌临应完园租银一角二点。

以上共二十八佃,计完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三厘。

本城崁顶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榖

一、曾家公田应完租榖四石六斗六升八合。

一、曾加禄应完租榖三石九斗六升。

一、曾传(即振挑)应完租榖三石七斗二升。

一、曾竹、曾象共应完租榖一石零一升四合。

一、吴桃应完租榖四石六斗七升五合。

一、曾文宽应完租榖三石三斗一分九合。

一、曾水源应完租榖一石四斗四升。

一、曾和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石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茂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林恒茂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卑(即义美)应完租榖一石零三升七合。

一、曾象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同应完租榖九斗。

一、同应完租榖三石三斗。

一、同应完租榖一石六斗五升。

一、同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华士应完租榖二石一斗。

一、同应完租榖二石一斗。

一、同应完租榖一石四斗九升三合。

一、陈基应完租榖六石。

一、曾吟风(即象)应完租榖六斗。

一、曾样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吴金泉应完租榖二石零四升。

以上共二十四佃,计完租榖六十八石零一升六合。

大甲顶龟壳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榖

一、王宗乃应完租榖四十石零八斗。

一、宋寅、宋赐共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宋盛宗应完租榖二十石零四斗。

一、李四美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林尚德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康致随应完租榖二十石四斗。

一、林安时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林祥记应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

一、同应完租榖十三石三斗四升四合。

以上共九佃,计完租榖一百八十二石六斗四升。

下龟壳庄佃户

一、叶两全应完租榖四石九斗八升。

一、陈荣合应完租榖十九石二斗。

一、同应完租榖十四石五斗八升。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三十八石七斗六升。

田心仔庄佃户

一、林玉锦应完租榖十二石。

一、纪分应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林协齐、林国仲共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同共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哑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福星应完租榖五石五斗九升八合。

以上共七佃,计完租榖七十六石二斗七升八合。

新庄仔佃户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庄玉藩应完租榖五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十九石八斗。

社尾庄佃户

一、林本源应完租榖四十八石。

一、何柳应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

一、林上品应完租榖二十五石九斗二升。

一、白达应完租榖八石六斗二升。

一、白大愩应完租榖九石七斗二升。

一、杨恭应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林玉弦应完租榖十七石二斗八升。

一、陈九英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颜江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桂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清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远应完租榖十七石五斗九升。

一、林亮应完租榖三石三斗六升。

一、梁凤山应完租榖八石零四升。

一、林尚德应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余智仁应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姚天来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金顺应完租榖九斗六升。

一、黄见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何万等应完租榖五石五斗二升。

一、林金顺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梁凤山应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何万生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以上共二十三佃,计完租榖二百八十八石四斗三升。

中庄佃户

一、陈荣胜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林国珍、林赞兴共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湳底庄佃户

一、黄华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顶庄仔佃户

一、林对丹应完租榖十八石。

五甲庄佃户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六石一斗八升。

一、张富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十二石一斗九升。

一、涂士鲸应完租榖三斗。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一石三斗二升。

一、黄塔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陈益久应完租榖七石二斗。

以上共七佃,计完租榖三十三石一斗九升。

泉州厝庄佃户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一、张东桂应完租榖一石二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三十石。

三十甲庄佃户

一、林尚德应亮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庆侯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远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黄俊恩、黄肇儒共应完租榖三十六石三斗。

一、林祥记应完租榖六石。

以上共五佃,共应完租榖一百十四石三斗。

横圳庄佃户

一、赖好应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十三甲庄佃户

一、林胜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同应完租榖十八石。

一、王瑶记应完租榖十五石。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五十七石。

顶大安庄佃户

一、林荣应完租榖三石二斗一升六合。

一、同应完租榖六石九斗六升。

一、林大鹏应完租榖一石八斗。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十一石九斗七升六合。

下大安庄佃户

一、张净夫应完租榖一石二斗。

一、张本应完租榖一斗八升。

一、张注应完租榖三斗。

一、陈源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张富应完租榖十八石。

一、周乌应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同应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张举麟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陈宅应完租榖一斗二升。

一、谢玉麟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同应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白水应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许配应完租榖三十六石。

一、同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易意应完租榖十六石三斗二升。

一、林圳应完租榖一石八斗。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九石九斗六升。

一、杜荣记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以上共十八佃,计完租榖一百四十四石二斗四升。

松仔脚庄佃户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大轨应完租榖一石六斗八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六石。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出应完租榖二石八斗八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陈田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圣王会应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一、林旭应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出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林盼应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陈廷玺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陈田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黄德春应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林子教应完租榖一石九斗二升。

一、林恭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以上共二十一佃,计完租榖一百零八石七斗八升。

以上本城及大甲德化社总合共庄村十八庄、佃户一百八十户,总共每年应完租榖一千二百二十六石三斗九升、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四厘。

●番租银年额征收(粮房应办公事)

一、竹堑社番租银六十八元。

一、中港社番租银五十一元。

共计银一百一十九元。此番租银,拨给额内外孤贫月米之需。其不敷支孤贫月米,饬县另行筹款抄详行知在案。番租给发孤贫尚有不敷,无论地方有何项公款,皆可以拨给。

给过孤贫口粮衣布姓名银数

一、给口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

一、应给冬夏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孤贫姓名列于左:

胡发、许陈氏、丁树、秦买、郑源、刘员、李叶氏、吴陈氏、胡刘氏、陈出、高王氏、刘陈氏、陈李氏、李张氏、麦柯氏、吴良、林陈氏、黄王氏、苏海、杨陈氏、方元、刘光明、彭桂、林凤、许扶、黄陈氏、许登、吴九、陈林氏、吴知、陈黄氏、黄连、林花水、刘林氏、骆鸦、丁燕山、苏皮、刘贤、卢双、林饶、张王氏、林得龙、许陈氏、张吕氏、林回、丁郑氏。

以上孤贫共四十六名,每名给口粮银三两五钱四分,共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又每名给衣布银五钱四分五厘六毫,共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新竹营盘田租银

一、南崁营盘田一处,年贌租银四十元。佃人李才。

一、霄里营盘田一处,年贌租银十二元。佃人吴立。

一、高山脚营盘园,年贌租银四元。佃人古阿干。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又厝九间,每年厝银四元(破坏)。税厝人黄阿屘。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贌租银十六元。佃人际奇火。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贌租银三十二元。佃人方绅。

一、白沙墩营盘园,年贌租银十元。佃人陈谅、骆天金。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贌租银四十元。

一、桃仔园营盘一所。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租。

一、后布埔营盘租税银每年五十六元。

●营盘田园根由

查各营盘田园乃系兵丁从前内地初到之时,择其宽阔之处,为营盘驻扎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地经已无用,遂将该地开辟,作为田园,贌佃耕种,收租公用。亦有因其地作为营盘之外,前后左右尚有空地可开为田园者,即陆续开辟成为田园,故名曰营盘田;并非有出本承买。

●育婴堂递年应收各款及开销条目

收项

一、三脚寮现佃傅天富,全年实小租榖四十(?)折银四十元。

一、北门街店一座,现税林水生,全年税银六十元。

一、新庄仔戴戆九,全年园租银十三元。

一、台北八甲庄地基银全年二十四元。

一、育婴堂边小厝一间,现税麦尧巴,全年税银四元八角。

一、盛德庄现佃古阿恩,全年小租榖五十石。又家屋十一间。

开销

一、育婴堂董事傅兆祥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董事林亦图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堂丁傅添福、许火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内油香全年六元。

一、育婴堂年节牲醴金烛全年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七月普度银二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香油茶炭纸张杂费全年十八元。

查育婴堂前给婴儿,系由本城糖米出口抽分项下提给,每婴儿每月给洋一元,付与本生母,自行抚养。每婴儿按给六个月,计洋六元,系由官专派司事经理。嗣抽分由官改归厘金,而每月按给婴儿之项,莫从提给,由此截止。理合声明。大约二十二多年,育婴儿截止。董事林亦图、傅兆祥现今不在家。

一、台北府育婴堂田业全年九十六元,上下忙分纳。枋寮溪洲庄民魏桐初承贌。

●义仓榖石

一、竹堑城绅董林恒茂收储捐榖七百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彭大福籴存新榖六十石。

一、六张犁庄绅董郑家茂籴存新榖一百三十二石三斗。

一、五和庄绅董罗在田籴存新榖六十九石三斗。

一、新埔庄绅董陈朝纲原存旧榖二百一十二石八斗。

一、新埔庄绅董潘澄汉原存旧榖三百零八石四斗。

一、新埔庄绅董蔡景熙原存旧榖一百五十七石。

一、新埔庄绅董张德渊原存旧榖一百六十七石三斗。

一、树杞林绅董彭殿华籴存新榖七十六石七斗。又籴存新榖二十四石七斗。

一、五和庄绅董曾云中籴存新榖八十三石。

一、九芎林庄绅董魏钻唐籴存新榖二十三石九斗五升。

一、九芎林庄绅董刘耀藜籴存新榖一十七石五斗五升。

一、北埔庄绅董姜绍祖籴存新榖一百二十四石。

一、赤柯坪庄绅董黄廷亮籴存新榖一百七十石零八斗六升。

一、埔尾庄绅董彭捷和籴存新榖一百六十五石。

一、圭油凸庄绅董范清汉籴存新榖一百四十七石二斗。

一、树杞林庄绅董廖明兰籴存新榖八十六石七斗。

一、大潭庄绅董廖有化籴存新榖一十二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范姜俊籴存新榖一百二十八石。又籴存新榖九十石。

备考:此项租榖于十九年四月米价昂贵之时,已将旧榖平粜。迨十九年早晚二季收成之后,即再籴新榖,数目多少不对,应照二十年正月所开之单方为实数。

官捐义仓系地方官恐年岁减收,青黄不接,致有捐派各业户,存仓以防地方粮食不敷;当此时亟应发榖平粜,以济民食。

新竹城林恒茂经理义仓榖之事

具禀新竹城内林恒茂号,为据情明白照章列单呈电。缘恒茂经理义仓之榖,此义仓设自前年严县主捐各殷户之榖计七百石零零二斗,以防饥年平粜。每年至三、四月新旧交接,预将旧榖发粜,其银项缴官收掌;至籴入新榖,其银项亦由官领出。历年总存榖七百石零零二斗。至本年四月间,王县主在仓有发谷兑米约有四百余石之数,及日军到处,仓内尚存榖二百余石,实属昭昭可考。至明善堂亦有埔园税租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款给发以外,尚剩之榖,将榖变价,其银项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理合粘连条款清折及各佃花名呈明,伏乞大人爱民如子,电夺施行,沾感切叩。

●修城经费

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二十年二月修城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

收项

一、光绪十九年分钱粮带捐修城经费银一千六百十八两一钱七分零七厘七丝六忽。

一、善后局宪垫发修城经费银二千二百八十三两九钱零八厘八亳四丝。

以上二项,共收银三千九百零二两零七分九厘六毫一丝六忽。

开销

一、城工料银三千八百二十两三钱六分七厘八毫四丝。

实在

一、应交征收钱粮捐存光绪十九年分修城经费银七十七两七钱一分一厘七毫七丝六忽。

宪定:自光绪十九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征正项钱粮银一两,随时带捐银五分(无平、无水)以为专款修城经费,敝县已将城垣一律修竣造报,所有支用各款,除钱粮带征成数解还归垫并经奉文遵照办理在案。理合登明。

城工店税(无案件可凭,录谕示以代案件)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据实禀复事。卷查本邑城垣自道光九年间城工完竣,清出新旧北门内及旧西门内等处旧堆房基址起盖瓦屋十一间,每年租银二百四十八元,经同治十年间前淡水厅陈谕饬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等六户轮年管收店租生息,以备岁修城工之费。现在城垣因岁久失修,以致坍塌甚多。此项屋租及历年生息,自必积成巨款。刻下正值兴修之际,亟应清查存款。除分谕查覆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董事某某立即遵照赶将轮管城工店屋历年收租生息银两,现存何处?共有若干?逐细按年按款明白据实开单,限即日内迅速禀复赴县,以凭察夺,毋稍迟延。切切特谕。

一、分谕城工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

新竹县制度考 · 第 2 /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