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师出行第三

不得过历人家。

从一家到一家。故曰过历。纵过父母檀越家。师不听。亦不得入。

不得止住道边。共人语。

道路也。若遇亲朋知识。当善辞却。无得共语。而失随侍也。

不得左右顾视。当低头随师后。

顾视。则散意失仪。低头则心端表正。

到檀越家。当住一面。师教坐应坐。

住一面。谓侍立师侧也。檀是梵语。此云施。谓彼能行布施。则便越度贫穷苦海也。

到他寺院。师礼佛。或自礼。不得擅自鸣磬。

檀。是自专也。寺各有主。宾主须分。自具客仪。不得輙自举动故也。

若山行当持。坐具随之。

或尼师坛。或蒲团。或随所坐物。任持之。以便师坐也。

若远行。不得相离太远。

太近则足蹈师影。或步扬尘。太远则不闻师唤示。或致余失。五十颂云。若足蹈师影。获罪如破塔。

若渡水当持杖徐试浅深。

浅则扶师渡过。深则倩人荷舆。

持瓶携锡等。具如律中。文繁不录。

十戒经中。持师澡瓶有十五事。携锡有七事。文多故云不录。欲学者。自当检阅戒经。

附 若偶分行。约於某处会。不得后时。

偶者。适然也。不得后时者。当先到约师处候。勿在师后方至。

师受斋。当侍立出生。斋毕。当侍立收嚫。

出生者。谓施诸鬼神众生之食。须着净器。安於净处。嚫是檀越所施之物。成范云。候师斋讫。收师檀嚫。大律云。食后施衣物。名为达嚫。是也。案嚫字。本从口。今从贝。讹也。梵语具云达嚫拏。此言施。在法则曰法施。在财则曰财施。在家人应行财施。出家人应行法施。一览云。财法二施始成功。福慧两全方作佛。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 第 17 / 38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