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法:七千八百七十三。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八刻三百五十三。
昏明刻:一百二十九半。
昏明余数:二百六十四太。
冬至阳城晷景: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初限六十二,末限一百二十六、十二分。
夏至阳城晷景: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初限一百二十六、十二分,末限六十二。
求阳城晷景入二至后日数:各计入二至后日数,乃如半日之分五十,又以二至约分减之,即入二至后来午中日数及分。
求阳城晷景入初末限定日及分:置其日中入二至后求日数及分,以其日午中入气盈缩分盈加缩减之,各如初限已下为在初限;已上,覆减二至限,余为入末限定日及分。求盈缩分,置入二至后来午中日数及分,以气策及约分除之为气数,不尽,为入气以来日数及分;加其气数,命以冬、夏至,算外,即其日午中所入气日及分。置所入气日约分,如出朏朒术入之,即得所求。
求阳城每日中晷定数:置入二至初、末限定日及分,如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者,以初、末限日及分减一百四十六,余退一等,为定差;又以初、末限日及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满六千六百四十五为尺,不满,退除为寸分,命曰晷差;以晷差减冬至晷数,即其日阳城午中晷景定数。如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者,以初、末限日及分减一千二百一十七,余再退,为定差;亦以初末限日及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满二万四千九百三十,余为尺,不满,退除为寸分,命曰晷差;以晷差加夏至晷数,即其日阳城中晷定数。若以中积求之,即得每日晷影常数。
求每日消息定数:以所入气日及加其气下中积,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者,用减二至限,余亦自相乘,皆五因之,进二位,以消息法除之,为消息常数;副置常数,用减五百二十九半,余乘其副,以二千三百五十除之,加于常数,为消息定数。冬至后为消,夏至后为息。
求每日黄道去极度及赤道内外度:置其日消息数,十六乘之,以三百五十三除为度,不满,退除为分,所得,在春分后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秋分后减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每日黄道去极度分度。又以每日黄道去极度及分,与一象度相减,余为赤道内、外度。若去极度少,为日在赤道内;去极度多,为日在赤道外,即各得所求。其赤道内外度,为黄、赤道相去度分。
求每日晨昏分日出入分及半昼分:以每日消息定数,春分后加一千八百五十三少,秋分后减二千九百一十二少,各为每日晨分;用减枢法,为昏分。以昏明余数加晨分,为日出分;减昏分,为日入分;以日出分减半法,为昼分。
求每日距中度:置每日晨分,三因,进二位,以八千六百九十八除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即距子度;用减半周天,余为距中度;又倍距子度,五除,为每更差度及分。
求夜半定漏:置晨分,进一位,以刻法除为刻,不满为分,即每日夜半定漏。
求昼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为夜刻;减一百刻,余为昼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昼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
求更筹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为筹差刻;五乘之,为更差刻。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筹差刻累加之,满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每更筹所入辰刻及分。
求每日昏明度: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后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又倍距子度,加昏中星命之,即晓中星所格宿次。
求五更中星:皆以昏中星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加而命之,即乙夜所格宿次;累加之,各得五更中星所格宿次。
求九服距差日:各于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阳城北,测冬至后与阳城冬至晷景同者,累冬至后至其日,为距差日;若地在阳城南,测夏至后与阳城夏至晷景同者,累夏至后至其日,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阳城北冬至前后者,置冬至前后日数,用减距差日,为余日;以余日减一百四十六,余退一等,为定差;以余日自相乘而乘之,满六千六百四十五除之为尺,不满,退除为寸分,加阳城冬至晷景,为其地其日中晷常数。若冬至前后日多于距差日,即减去距差日,余依阳城法求之,各其地其日中晷常数。若地在阳城南夏至前后者,以夏至前后日数减距差日,为余日,以减一千二百一十七,余再退,为定差;以余日自相乘而乘之,满二万四千九百三十为尺,不满,退除为寸分,以减阳城夏至晷数,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数;如不及减,乃减去阳城夏至日晷景,余即晷在表南也。若夏至前后日多于距差日,即减去距差日,余依阳城法求之,各其地其日中晷常数。若求中晷定数,先以盈缩分加减之,乃用法求之,即各得其地其日中晷定数。
求九服所在昼夜漏刻:冬、夏至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处二至夜刻数,相减为冬、夏至差刻。乃置阳城其日消息定数,以其处二至差刻乘之,如阳城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为其地其日消息定数。乃倍消息定数,进一位,满刻法约之为刻,不满为分,乃加减其处二至夜刻,秋分后、春分前,减冬至夜刻;春分后、秋分前,加夏至夜刻。
为其地其日夜刻;用减一百刻,余为昼刻。求日出入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皆依阳城法。
志第二十六律历六
○崇天历
步交会
交终分:二十八万八千一百七十七、秒四千二百七十七。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千二百四十七、秒四千二百七十七。
交中日:一十三、余六千四百一十八、秒七百三十八半。
朔差日:二、余三千三百七十一、秒五千七百二十三。
后限日:一、余一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千八百六十一半。
望策:十四、余八千一百四、秒五十。
前限日:十二、余四千七百三十二、秒九千二百七十七。$交率:一百四十一。
交数:一千七百九十六。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
交象:九十度九十四。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
阳历食限:四千二百。
阳历定法:四百二十。
阴历食限:七千。
阴历定法:七百。
推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置天正十一月朔积分,以交终分秒去之,不尽,满枢法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因天正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日及余秒加之;求望,以望策及余秒加之:满交终日及余秒皆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时所入。若以经朔、望小余减之,即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夜半入交:因经朔、望夜半入交,若定朔、望大余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不则因经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前定朔夜半入交,大月加日二,小月加日一,余皆加八千三百四十二、秒五千七百二十三;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皆去之,即得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置经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朔、望入气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即朔、望入交常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定日:置其朔、望入转朏朒定数,以交率乘之,如交数而一,所得,以朏减朒加入交常日余,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即朔、望加时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月行入阴阳历:视其朔、望入交定日及余秒,在中日及余秒以下者为月在阳历;如中日及余秒已上者,减去之,为月在阴历。凡入交定日,阳初阴末为交初,阴初阳末为交中。
求朔望加时月入阴阳历积度:置其月入阴阳历日及余,其余,先以一百乘之,枢法除为约分。
以九百九乘之,六十八除为度,不尽,退除为分,即朔、望加时月入阴阳历积度及分。其月在阳历,即为入阳历积度;月在阴历,即为入阴历积度。
求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置入阴阳历积度及分,如交象以下为在少象;已上,覆减半交,余为入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以五因之,用减一千一十,余,以老少象度及分乘之,八十四而一,列于上位;又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如半象以下为在初限;已上,减去半象,余为入末限。置初、末限底及分于上,列半象度及分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四十而一,所得,初限以减,末限以加,上位满百为度,不满为分,即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数及分。
求食定余:置定朔小余,如半法以下覆加半法,余为午前分;已上,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置午前、后分于上,列半法于下,以上减下,以下乘上,午前以三万一千七百七十除,午后以一万三千八百八十五除之,各为时差。午前以减、午后以加定朔小余,各为食定小余。以时差加午前、后分,为午前、后定分。其月食,直以定望小余便为食定小余。
求日月食甚辰刻:置食定小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进一位,刻法除之为刻,不满为刻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
求气差:置其朔中积,满二至限去之,余在一象以下为在初;已上,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皆自相乘,进二位,满二百三十六除之,用减三千五百三十三,为气差。以乘距午定分,半昼分而一,所得以减气差,为定数。春分后,交初以减,交中以加;秋分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
求刻差:置其朔中积,满二至限去之,余,列二至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进二位,满二百三十六除之,为刻差以乘距午定分,四因之,枢法而一,为定数。冬至后食甚在午前,夏至后食甚在午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冬至后食甚在午后,夏至后食甚在午前。交初以加,交中以减。
求日入食限:置入交定日及余秒,以气、刻、时三差定数各加减之,如中日及余秒以下为不食;已上者,减去中日及余秒,如后限以下、前限已上为入食限;后限以下为交后分;前限以上覆减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日食分:置入交前后分,如阳历食限以下者为阳历食定分;已上者,覆减一万一千二百,余为阴历食定分;不足减者,不食。
各如限阳历定法而一,为食之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半已上为半强,半以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得日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朔入阴阳历食定分,一百约之,在阳历者列入十四于下,在阴历者列一百四十于下,各以上减下,余以乘上,进二位,阳历以一百八十五除,阴历以五百一十四除,各为日食泛用分。
求月入食限:视月入阴阳历日及余,如后限以下为交后分;前限已上覆减中日,为交前分。
求月食分:置交前后分,如三千二百以下者,食既;已上,用减一万二百,不足减者不食;余以七百除之为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小分半已上为半强,半已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得月食之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望入交前后分,退一等,自相乘,交初以九百三十五除,交中以一千一百五十六除之,得数用减刻率,交初以一千一百一十一为刻率,交中以九百为刻率。
各得所求。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食日转定分除之,即得所求。
求日月食亏初复满小余:各以定用分减食甚小余,为亏初;加食甚小余,为复满:即各得亏初复满小余。若求时刻者,依食甚术入之。
求月食更筹定法:置其望晨分,四因之,退一等,为更法;倍之,退一等,为筹法。
求月食入更筹:置亏初、食甚、复满小余,在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满,以筹法除之为筹数。其更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筹。
求朔、望食甚宿次:置其经朔、望入气小余,以入气、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乘其日升降分,枢法而一,加减其日盈缩分,至后、分前以加,分后、至前以减。
一百约之为分,分满百为度,以盈加缩减其定朔、望加时中积,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加而命之,即定朔、望加时日躔宿次。其望加半周天,命如前,即朔、望食甚宿次。
求月食既内外刻分:置月食交前、后分,覆减三千二百,不及减者,为食下既。
一百约之,列六十四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进二位,交初以二百九十三除,交中以三百六十五除,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为月食既内刻分;覆减定用分,即既外刻分。
求日月带食出入分数:各以食定小余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其带食差满定用分已上者,不带食出入也。
以带食差乘所食分,满定用分而一,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刻分减带食差,余所食分,以既外刻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食既出入也。
各以减所食分,即带出、入所见之分。其朔日食甚在昼者,晨为渐进之分,昏为已退之分;若食甚在夜者,晨为已退之分,昏为渐进之分。其月食者,见此可知也。
求日食所起:日在阴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日在阳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西,复于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其余方位,审黄道斜正、月行所向,可知方向。
求月食所起: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东,复于正西。此亦据午地而论之,其余方位,依日食所向,即知既亏、复满。
步五星
五星会策:十五度二十一分、秒九十。
木星周率:四百二十二万四千五十八、秒三十二。
周日:三百九十八、余九千二百三十八、秒三十二。
岁差:一百三、秒六。
伏见度:一十三。
木星盈缩历火星周率:八百二十五万九千三百六十六、秒五十九。
周日:七百七十九、余九千七百五十六、秒五十九。
岁差:一百三、秒五十三。
伏见度:二十。
火星盈缩历
土星周率:四百万三千八百七十二、秒三十九。
周日:三百七十八、余八百五十二、秒三十九。
岁差:一百三、秒七十八。
伏见度:一十六。
土星盈缩历金星周率:六百一十八万三千五百九十九、秒一十六。
周日:五百八十三、余九千六百二十九、秒一十六。
岁差:一百三十、秒八十。
夕见晨伏度:一十一。
晨见夕伏度:九。
金星盈缩历
水星周率:一百二十二万七千一百七十、秒二十八。
周日:一百一十五、余九千三百二十、秒二十八。
岁差:一百三、秒九十四。
夕见晨伏度:一十四。
晨见夕伏度:二十一。
水星盈缩历
推五星天正冬至后诸变中积中星:置气积分,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尽,覆减周率,余满枢法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即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命之,积平合中星,以诸段变日、变度累加之,即诸变中积中星。其经退行者,即其变度;累减之,即其星其变中星。
求五星诸变入历:以其星岁差乘积年,满周天分去之,不尽,以枢法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以减其星平合中星,即平合入历;以其星其变限度依次加之,各得其星诸变入历度分。
求五星诸变盈缩定差:各置其星其变入历度分,半周天以下为在盈;以上,减去半周天,余为在缩。置盈缩限度及分,以五星会策除之为会数,不尽,为入会度及分;以其会下损益率乘之,会策除之为分,分满百为度,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度,即其星其变盈缩定差。若用立成者,以其所入会度下差而用之。
其木火土三星后退、后留者,置盈缩差,各列其星盈缩极度于下,皆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八十七除之,所得,木、土三因,火直用之;在盈益减损加、在缩益加损减其段盈缩差,为后退、后留定差,因为后迟初段定差。各须类会前留定差,观其盈缩初末,审察降杀,皆裒多益少而用之。
求五星诸变定积:各置其星其变中积,以其变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其星其变定积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分加之,即其星其变定日及分;以纪法去定日,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五星诸变在何月日:各置诸变定日,以其年天正经朔大余及分减之,若冬至大余少,加经朔大余者,加纪法乃减之。
余以朔策及分除之为月数,不满,为入月日数及分。其月数命以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变入其月经朔日数及分。若置定积,以天正闰月及分加之,朔策除为月数,亦得所求。
求五星诸变入何气日:置定积,以气策及约分除之为气数,不尽,为入气已来日数及分。其气数命起天正冬至,算外,即五星诸变入其气日及分。其定积满岁周日及分即去之,余在来年天正冬至后。
求五星诸变定星:各置其变中星,以其变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其金、水二星,金以倍之,水以三之,乃可加减。
即五星诸变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变加时定星宿次及分。五星皆以前留为前退初日定星,后留为后迟初日定星。
求五星诸变初日晨前夜半定星:以其星其变盈缩所入会度下盈缩积度与次度下盈缩积度相减,余为其度损益分;乘其变初行率,一百约之,所得,以加减其日初行率,在盈,益加损减;在缩,益减损加。
为初行积率;又置一百分,亦依其数加减之,以除初行积率,为初日定行率;以乘其率初日约分,一百约之,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为其变晨前夜半定星;加冬至时日度命之,即所在宿次。
求诸变日度率:置后变定日,以其变定日减之,余为其变日率;又置后变夜半定星,以其变夜半定星及分减之,余为其变度率及分。
求诸变平行分:各置其变度率及分,以其变日率除之为平行分,不满,退除为秒,即各得平行度及分秒。
求诸变总差: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之,九而一,为总差。若前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各因后段初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
若后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各因前段末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
其前后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十五除,为总差。其金星夕退、夕伏、再合、晨退,各依顺段术入之,即得所求。
求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总差,加减其段平行分,后段行分多者,减之为初,加之为末;后段行分少者,加之为初,减之为末。
即各得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度及分秒。凡前后段平行分俱多或俱少,乃平注之;及本段总差不满大分者,亦平注之。其退行段,各以半总差前变减之为初,加之为末;后变加之为初,减之为末。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总差,减其段日率,以除之,为日差;以日差累损益初日行分,后段行分少,日损之;后段行分多,日益之。
为每日行度及分;以每日行度及分累加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星行宿次。遇退行者,以每日行分累减之,即得所求。
径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减一,日差乘之,加减初日行分,后行分少,即减之;后行分多,即加之。
为所求日行分;加日行分而半之;以所求日乘之,为径求积度;加减其星初日宿次;命之,即其日星行宿次。
求五星定合日定星:以其星平合初日行分减一百分,余以约其日太阳盈缩分为分,分满百为日,不满为分,命为距合差日;以盈缩分减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缩加盈减平合定积、定星,为其星定合日定积、定星。其金、水二星,以一百分减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盈缩分加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缩减之。
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初日行分加一百分,以除太阳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距合差日减盈缩分,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减缩加再合定积定星为其星再合定日定积定星。
其金、水二星定积,各依见伏术,先以盈缩差求其加减讫,然后以距合差日、差度加减之。
求木火土三星晨见夕伏定日:各置其星其段定积,乃加减一象度,晨见加之,夕伏减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半周天已上,覆减周天度及分,余亦自相乘,一百约为分,以其星伏见度乘之,十五除之,为差;乃以其段初日行分覆减一百分,余以除其差为日,不满,退除为分,所得,以加减定积,晨见加之,夕伏减之。各得晨见、夕伏定积;加天正冬至大余及分,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夕见晨伏定日:各置其星其段定积,其定积先倍其段盈缩差,缩加盈减之,乃加减一象度,夕见减之,晨伏加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周天度,余亦自相乘,一百约为分,以其星伏见度乘之,十五除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减去一百分,余以除其差为日,不满,退除为分,所得,以加减定积,夕见加之,晨伏减之。
各得夕见、晨伏定积。
求金水二星晨见夕伏定日:置其星其段定积,其定积先以一百乘其段盈缩差,乃以一百分加其日行分,以除其差,所得,盈加缩减之,加减一象度,晨见加之,夕伏减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周天度,余亦自相乘,一百约为分,以其星伏见度乘之,十五除,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如一百,以除其差为日,不满,退除为分,所得,以加减定积,晨见加之,夕伏减之。
各为其星晨见、夕伏定积。
历既成,以来年甲子岁用之,是年五月丁亥朔,日食不效,算食二分半,候之不食。
诏候验。至七年,命入内都知江德明集历官用浑仪较测。时周琮言:「古之造历,必使千百年间星度交食,若应绳准,今历成而不验,则历法为未密。」又有杨皞、于渊者,与琮求较验,而皞术于木为得,渊于金为得,琮于月、土为得,诏增入《崇天历》,其改用率数如后:
周天分:三百八十六万八千六十六、秒一十七。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虚分二千七百一十六、秒十七,约分二十五、秒六十一。
岁差:一百二十六、秒一十七。
木星
求诸变总差: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之,退一等,为总差。若前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各因后段初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
若后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各因前段末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
其前后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十五除,为总差。其金星夕退、夕伏、再合、晨退,各依顺段术入之,即得所求。
求五星定合及见伏泛用积:其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及前疾、后伏定积为泛用积,金、水二星平合及夕见、晨伏者,置其星其段盈缩差,金以倍之,水以三之,列于上位;又置盈缩差,以其段初行率乘之,退二等,以减上位;又置初行率,减去一百分,余以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乃盈减缩加中积,为其星其变泛用积。
金、水二星再合及夕伏、晨见者,其星其段盈缩差,金星直用,水以倍之,进二位,以其段初行率加一百分以除之,所得,并盈缩差,以盈加缩减中积,为其星其段泛用积。
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其木、火、土三星平合者,以平合初日行分减一百分,余以约其日太阳盈缩分为分,满百为日,不满为分,命为距合差日;以盈缩分减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缩加盈减其星平合泛用积,为其星定合日定积定星。金、水二星平合者,以一百分减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盈缩分加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缩减平合泛用积,为其星定合日定积定星也。
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初日行分一百分,以除太阳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距合差日减盈缩分,为距合差度;以差日盈减缩加再合泛用积,为其星再合定日定积差度;盈加缩减再合泛用积,为其星再合日定星;各加冬至大、小余及黄道加时日躔宿次命之,即得其日日辰及宿次。
求木火土星晨见夕伏定用积: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积,乃加减一象度,晨见加之,夕伏减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周天度,余亦自相乘,各二因百约之,在一百六十七已上,以一百约其日太阳盈缩分减之,不满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以其星本伏见度乘之,十五除,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覆减一百分,余以除其差为日,不满,退除为分所得,以加减泛用积,晨见加之,夕伏减之。
各得其星晨见、夕伏定用积;加天正冬至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夕见晨伏定用积:各置其星其段泛用积,乃加减一象度,夕见减之,晨伏加之。
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周天度,余亦自相乘,二因百约之,满一百六十七已上,以一百约太阳盈缩分减之,不满一百六十七者即加之,以其星本伏见度乘之,十五除,为差;乃置其段初日行分,减去一百分,余。
志第二十七律历七
○明天历
《崇天历》行之至于嘉祐之末,英宗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监周琮及司天冬官正王炳、丞王栋、主簿周应祥、周安世、马杰、灵台郎杨得言作新历,三年而成。琮言:「旧历气节加时,后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既而司天中官正舒易简与监生石道、李遘更陈家学。于是诏翰林学士范镇、诸王府侍讲孙思恭、国子监直讲刘分攵考定是非,上推《尚书》「辰弗集于房」与《春秋》之日食,参今历之所候,而易简、道、遘等所学疏阔,不可用,新书为密。遂赐名《明天历》诏翰林学士王珪序之,而琮亦为义略冠其首。今纪其历法于后:
调日法朔余、周天分、斗分、岁差、日度母附
造历之法,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程,则历可成矣。日者,积余成之;度者,积分成之。盖日月始离,初行生分,积分成日。自《四分历》洎古之六历,皆以九百四十为日法。率由日行一度,经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是为周天;月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经二十九日有余,与日相会,是为朔策。史官当会集日月之行,以求合朔。
自汉太初至于今,冬至差十日,如刘歆《三统》复强于古,故先儒谓之最疏。后汉刘洪考验《四分》,于天不合,乃减朔余,苟合时用。自是已降,率意加减,以造日法。宋世何承天更以四十九分之二十六为强率,十七分之九为弱率,于强弱之际以求日法。承天日法七百五十二,得一十五强一弱。自后治历者,莫不因承天法、累强弱之数,皆不悟日月有自然合会之数。
今稍悟其失,定新历以三万九千为日法,六百二十四万为度母,九千五百为斗分,二万六百九十三为朔余,可以上稽于古,下验于今,反覆推求,若应绳准。又以二百三十万一千为月行之余,月行十三度之余。
以一百六十万四百四十七为日行之余。日行周天之余。
乃会日月之行,以盈不足平之,并盈不足,是为一朔之法。日法也,名元法。
今乃以大月乘不足之数,以小月乘盈行之分,平而并之,是为一朔之实。周天分也。
以法约实,得日月相会之数,皆以等数约之,悉得今有之数。盈为朔虚,不足为朔余。
又二法相乘为本母,各母互乘,以减周天,余则岁差生焉,亦以等数约之,即得岁差、度母、周天实用之数。此之一法,理极幽眇,所谓反覆相求,潜遁相通,数有冥符,法有偶会,古历家皆所未达。以等数约之,得三万九千为元法,九千五百为斗分,二万六百九十三为朔余,六百二十四万为日度母,二十二亿七千九百二十万四百四十七为周天分,八万四百四十七为岁差。
岁余:九千五百。古历曰斗分。
古者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为斗分。夫举正于中,上稽往古,下验当时,反覆参求,合符应准,然后施行于百代,为不易之术。自后治历者,测今冬至日晷,用校古法,过盈,以万为母,课诸气分,率二千五百以下、二千四百二十八已上为中平之率。新历斗分九千五百,以万平之,得二千四百二十五半盈,得中平之数也。而三万九千年冬至小余成九千五百日,满朔实一百一十五万一千六百九十三,年齐于日分,而气朔相会。
岁周:一千四百二十四万四千五百。以元法乘三百六十五度,内斗分九千五百,得之,即为一岁之日分,故曰岁周。若以二十四均之,得一十五日、余八千五百二十、秒一十五,为一气之策也。
朔实:一百一十五万一千六百九十三。本会日月之行,以盈不足平而得二万六百九十三,是为朔余,备在调日法术中。
是则四象全策之余也。今以元法乘四象全策二十九,总而并之,是为一朔之实也。古历以一百万平朔余之分,得五十三万六百以下、五百七十已上,是为中平之率。新历以一百万平之,得五十三万五百八十九,得中平之数也。若以四象均之,得七日,余一万四千九百二十三、秒,是为弦策也。
中盈、朔虚分:闰余附
日月以会朔为正,气序以斗建为中,是故气进而盈分存焉。置中节两气之策,以一月之全策三十减之,每至中气,即一万七千四十、秒十二,是为中盈分。朔退而虚分列焉,置一月之全策三十,以朔策及余减之,余一万八千三百七,是为朔虚分。综中盈、朔虚分,而闰余章焉。闰余三万五千三百四十五、秒一十三。
从消息而自致,以盈虚名焉。
纪法:六十。《易·乾》象之爻九,《坤》象之爻六,《震》、《坎》、《艮》象之爻皆七,《巽》、《离》、《兑》象之爻皆八。综八卦之数凡六十,又六旬之数也。纪者,终也,数终八卦,故以纪名焉。
天正冬至:大余五十七,小余一万七千。先测立冬晷景,次取测立春晷景,取近者通计,半之,为距至泛日;乃以晷数相减,余者以法乘之,满其日晷差而一,为差刻;乃以差刻求冬至,视其前晷多则为减,少则为加,求夏至者反之。
加减距至泛日,为定日;仍加半日之刻,命从前距日辰,算外,即二至加时日辰及刻分所在。如此推求,则加时与日晷相协。今须积岁四百一年,治平元年甲辰岁,气积年也。
则冬至大、小余与今适会。
天正经朔:大余三十四,小余三万一千。闰余八十八万三千九百九十。
此乃检括日月交食加时早晚而定之,损益在夜半后,得戊戌之日,以方程约而齐之。今须积岁七十一万一千七百六十一,治平元年甲辰岁,朔积年也。
则经朔大、小余与今有之数,偕闰余而相会。
日度岁差:八万四百四十七。《书》举正南之星以正四方,盖先王以明时授人,奉天育物。然先儒所述,互有同异。虞喜云:「尧时冬至日短星昴,今二千七百余年,乃东壁中,则知每岁渐差之所至。」又何承天云:「《尧典》:'日永星火,以正仲夏;宵中星虚,以正仲秋。'今以中星校之,所差二十七八度,即尧时冬至,日在须女十度。」故祖冲之修《大明历》,始立岁差,率四十五年九月却一度。虞邝、刘孝孙等因之,各有增损,以创新法。若从虞喜之验,昴中则五十余年日退一度;若依承天之验,火中又不及百年日退一度。后《皇极》综两历之率而要取其中,故七十五年而退一度,此乃通其意未尽其微。今则别调新率,改立岁差,大率七十七年七月,日退一度,上元命于虚九,可以上覆往古,下逮于今。自帝尧以来,循环考验,新历岁差,皆得其中,最为亲近。
周天分:二十二亿七千九百二十万四百四十七。本齐日月之行,会合朔而得之。在调日法。
使上考仲康房、宿之交,下验姜岌月食之冲,三十年间,若应准绳,则新历周天,有自然冥符之数,最为密近。
日躔盈缩定差:张胄玄名损益率曰盈缩数,刘孝孙以盈缩数为朏朒积,《皇极》有陟降率、迟疾数,《麟德》曰先后、盈缩数,《大衍》曰损益、朏朒积,《崇天》曰损益、盈缩积。所谓古历平朔之日,而月或朝觌东方,夕见西方,则史官谓之朏朒。今以日行之所盈缩、月行之所迟疾,皆损益之,或进退其日,以为定朔,则舒亟之度,乃势数使然,非失政之致也。新历以七千一为盈缩之极,其数与月离相错,而损益、盈缩为名,则文约而义见。
升降分:《皇极》躔衰有陟降率,《麟德》以日景差、陟降率、日晷景消息为之,义通轨漏。夫南至之后,日行渐升,去极近,故晷短而万物皆盛;北至之后,日行渐降,去极远,故晷长而万物浸衰。自《大衍》以下,皆从《麟德》。今历消息日行之升降,积而为盈缩焉。
赤道宿:汉百二年议造历,乃定东西,立晷仪,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赤道宿度,则其法也。其赤道,斗二十六度及分,牛八度,女十二度,虚十度,危十七度,室十六度,壁九度,奎十六度,娄十二度,胃十四度,昴十一度,毕十六度,觜二度,参九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星七度,张十八度,翼十八度,轸十七度,角十二度,亢九度,氐十五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一度,自后相承用之。至唐初,李淳风造浑仪,亦无所改。开元中,浮屠一行作《大衍历》,诏梁令瓒作黄道游仪,测知毕、觜、参及舆鬼四宿赤道宿度,与旧不同。毕十七度,觜一度,参十度,鬼三度。
自一行之后,因相沿袭,下更五代,无所增损。至仁宗皇祐初,始有诏造黄道浑仪,铸铜为之。自后测验赤道宿度,又一十四宿与一行所测不同。斗二十五度,牛七度,女十一度,危十六度,室十七度,胃十五度,毕十八度,井三十四度,鬼二度,柳十四度,氐十六度,心六度,尾十九度,箕十度。
盖古今之人,以八尺圆器,欲以尽天体,决知其难矣。又况图本所指距星,传习有差,故今赤道宿度与古不同。自汉太初后至唐开元治历之初,凡八百年间,悉无更易。今虽测验与旧不同,亦岁月未久。新历两备其数,如淳风从旧之意。
月度转分:《洪范传》曰:「晦而月见西方谓之朏。月未合朔,在日后;今在日前,太疾也。朏者,人君舒缓、臣下骄盈专权之象。朔而月见东方谓之侧匿。合朔则月与日合,今在日后,太迟也。侧匿者,人君严急、臣下危殆恐惧之象。」盈则进,缩则退,躔离九道,周合三旬,考其变行,自有常数。《传》称,人君有舒疾之变,未达月有迟速之常也。后汉刘洪粗通其旨。尔后治历者多循旧法,皆考迟疾之分,增损平会之朔,得月后定追及日之际而生定朔焉。至于加时早晚,或速或迟,皆由转分强弱所致。旧历课转分,以九分之五为强率,一百一分之五十六为弱率,乃于强弱之际而求秒焉。新历转分二百九十八亿八千二百二十四万二千二百五十一,以一百万平之,得二十七日五十五万四千六百二十六,最得中平之数。旧历置日余而求朏朒之数,衰次不伦。今从其度而迟疾有渐,月之课验,稍符天度。
转度母:转法、会周附。
本以朔分并周天,是为会周。一朔之月常度也,名周本母。
去其朔差为转终,朔差乃终外之数也。
各以等数约之,即得实用之数。乃以等数约本母为转度母,齐数也。
又以等数约月分为转法,亦名转日法也。
以转法约转终,得转日及余。本历创立此数,皆古历所未有。约得八千一百一十二万为转度母,二百九十八亿八千二百二十四万二千二百五十一为转终分,三百二十亿二千五百一十二万九千二百五十一为会周,一十亿八千四百四十七万三千为转法,二十一亿四千二百八十八万七千为朔差。
月离迟疾定差:《皇极》有加减限、朏朒积,《麟德》曰增减率、迟疾积,《大衍》曰损益率、朏朒积,《崇天》亦曰损益率、朏朒积。所谓日不及平行则损之,过平行则益之,从阳之义也;月不及平行则益之,过平行则损之,御阴之道也。阴阳相错而以损益、迟疾为名。新历以一万四千八百一十九为迟疾之极,而得五度八分,其数与躔相错,可以知合食加时之早晚也。
进朔:进朔之法,兴于《麟德》。自后诸历,因而立法,互有不同。假令仲夏月朔月行极疾之时,合朔当于亥正,若不进朔,则晨而月见东方;若从《大衍》,当戌初进朔,则朔日之夕,月生于西方。新历察朔日之余,验月行徐疾,变立法率,参验加时,常视定朔小余:秋分后四分法之三已上者,进一日;春分后定朔晨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约之,以减四分之二;定朔小余如此数已上者,亦进,以来日为朔。俾循环合度,月不见于朔晨;交会无差,明必藏于朔夕。加时在于午中,则晦日之晨同二日之夕,皆合月见;加时在于酉中,则晦日之晨尚见,二日之夕未生;加时在于子中,则晦日之晨不见,二日之夕以生。定晦朔,乃月见之晨夕可知;课小余,则加时之早晏无失。使坦然不惑,触类而明之。
消息数:因漏刻立名,义通晷景。《麟德》历差曰屈伸率。天昼夜者,《易》进退之象也。冬至一阳爻生而晷道渐升,夜漏益减,象君子之道长,故曰息;夏至一阴爻生,而晷道渐降,夜漏益增,象君子之道消,故曰消。表景与阳为冲,从晦者也,故与夜漏长短。今以屈伸象太阴之行,而刻差曰消息数。黄道去极,日行有南北,故晷漏有长短。然景差徐疾不同者,句股使之然也。景直晷中则差迟,与句股数齐则差急,随北极高下,所遇不同。其黄道去极度数与日景、漏刻、昏晚中星反覆相求,消息用率,步日景而稽黄道,因黄道而生漏刻,而正中星,四术旋相为中,以合九服之变,约而易知,简而易从。
六十四卦:十二月卦出于孟氏,七十二候原于《周书》。后宋景业因刘洪传卦,李淳风据旧历元图,皆未睹阴阳之赜。至开元中,浮屠一行考扬子云《太玄经》,错综其数,索隐周公三统,纠正时训,参其变通,著在爻象,非深达《易》象,孰能造于此乎!今之所修,循一行旧义,至于周策分率,随数迁变。夫六十卦直常度全次之交者,诸侯卦也;竟六日三千四百八、十六秒而大夫受之;次九卿受之;次三公受之;次天子受之。五六相错,复协常月之次。凡九三应上九,则天微然以静;六三应上六,则地郁然而定。九三应上六即温,六三应上九即寒。上爻阳者风,阴者雨。各视所直之爻,察不刊之象,而知五等与君辟之得失、过与不及焉。七十二候,李业兴以来迄于《麟德》,凡七家历,皆以鸡始乳为立春初候,东风解冻为次候,其余以次承之。与《周书》相校,二十余日,舛讹益甚。而一行改从古义,今亦以《周书》为正。
岳台日晷:岳台者,今京师岳台坊,地曰浚仪,近古候景之所。《尚书·洛诰》称东土是也。《礼》玉人职:「土圭长尺有五寸以致日。」此即日有常数也。司徒职以圭正日晷,「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此即是地土中致日景与土圭等。然表长八尺,见于《周髀》。夫天有常运,地有常中,历有正象,表有定数。言日至者,明其日至此也。景尺有五寸与圭等者,是其景晷之真效。然夏至之日尺有五寸之景,不因八尺之表将何以得?故经见夏至日景者,明表有定数也。新历周岁中晷长短,皆以八尺之表测候,所得名中晷常数。交会日月,成象于天,以辨尊卑之序。日,君道也;月,臣道也。谪食之变,皆与人事相应。若人君修德以禳之,则或当食而不食。故太阴有变行以避日,则不食;五星潜在日下,为太阴御侮而扶救,则不食;涉交数浅,或在阳历,日光著盛,阴气衰微,则不食;德之休明而有小眚焉,天为之隐,是以光微蔽之,虽交而不见食。此四者,皆德感之所繇致也。按《大衍历议》:开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当食。时自交阯至朔方,同日度景测候之际,晶明无云而不食。以历推之,其日入交七百八十四分,当食八分半。十三年,天正南至,东封礼毕,还次梁、宋,史官言:「十二月庚戌朔,当食。」帝曰:「予方修先后之职,谪见于天,是朕之不敏,无以对扬上帝之休也。」于是彻膳素服以俟之,而卒不食。在位之臣莫不称庆,以谓德之动天,不俟终日。以历推之,是月入交二度弱,当食十五分之十三,而阳光自若,无纤毫之变,虽算术乖舛,不宜若是。凡治历之道,定分最微,故损益毫厘,未得其正,则上考《春秋》以来日月交食之载,必有所差。假令治历者因开元二食变交限以从之,则所协甚少,而差失过多。由此明之,《诗》云:「此日而微。」乃非天之常数也。旧历直求月行入交,今则先课交初所在,然后与月行更相表里,务通精数。
四正食差:正交如累壁,渐减则有差。在内食分多,在外食分少;交浅则间遥,交深则相薄;所观之地又偏,所食之时亦别。苟非地中,皆随所在而渐异。纵交分正等同在南方,冬食则多,夏食乃少。假均冬夏,早晚又殊,处南北则高,居东西则下。视有斜正,理不可均。月在阳历,校验古今交食,所亏不过其半。合置四正食差,则斜正于卯酉之间,损益于子午之位,务从亲密,以考精微。
五星立率:五星之行,亦因日而立率,以示尊卑之义。日周四时,无所不照,君道也;星分行列宿,臣道也。阴阳进退,于此取仪刑焉。是以当阳而进,当阴而退,皆得其常,故加减之。古之推步,悉皆顺行,至秦方有金、火逆数。
《大衍》曰:「木星之行与诸星稍异:商、周之际,率一百二十年而超一次;至战国之时,其行浸急;逮中平之后,八十四年而超一次,自此之后,以为常率。」其行也,初与日合,一十八日行四度,乃晨见东方。而顺行一百八日,计行二十二度强,而留二十七日。乃退行四十六日半,退行五度强,与日相望。旋日而退,又四十六日半,退五度强,复留二十七日。而顺行一百八日,行十八度强,乃夕伏西方。又十八日行四度,复与日合。
火星之行:初与日合,七十日行五十二度,乃晨见东方。而顺行二百八十日,计行二百一十六度半弱,而留十一日。乃退行二十九日,退九度,与日相望。旋日而退,又二十九日,退九度,复留十一日。而顺行二百八十日,行一百六十四度半弱,而夕伏西方。又七十日,行五十二度,复与日合。
土星之行:初与日合,二十一日行二度半,乃晨见东方。顺行八十四日,计行九度半强,而留三十五日。乃退行四十九日,退三度半,与日相望。乃旋日而退,又四十九日,退三度少,复留三十五日。又顺行八十四日,行七度强,而夕伏西方。又二十一日,行二度半,复与日合。
金星之行:初与日合,五十八日半行四十九度太,而夕见西方。乃顺行二百三十一日,计行二百五十一度半,而留七日。乃退行九日,退四度半,而夕伏西方。又六日半,退四度太,与日再合。又六日半,退四度太,而晨见东方。又退九日,逆行四度半,而复留七日。而复顺行二百三十一日,行二百五十一度半,乃晨伏东方。又三十八日半,行四十九度太,复与日会。
水星之行:初与日合,十五日行三十三度,乃夕见西方。而顺行三十日,计行六十六度,而留二日,乃夕伏西方。而退十日,退八度,与日再合。又退十日,退八度,乃晨见东方,而复留三日。又顺行三十三日,行三十三度,而晨伏东方。又十五日,行三十三度,与日复会。
一行云:「五星伏、见、留、逆之效,表、里、盈、缩之行,皆系之于时,验之于政。小失则小变,大失则大变;事微而象微,事章而象章。盖皇天降谴以警悟人主。又或算者昧于象,占者迷于数,睹五星失行,悉谓之历舛,以数象相参,两丧其实。大凡校验之道,必稽古今注记,使上下相距,反覆相求,苟独异常,则失行可知矣。」
星行盈缩:五星差行,惟火尤甚。乃有南侵狼坐,北入匏瓜,变化超越,独异于常,是以日行之分,自有盈缩。此乃天度广狭不等,气序升降有差,考今升降之分,积为盈缩之数。凡五星入气加减,兴于张子信,以后方士各自增损,以求亲密。而《开元历》别为四象六爻,均以进退,今则别立盈缩,与旧异。
五星见伏:五星见伏,皆以日度为规。日度之运,既进退不常;星行之差,亦随而增损。是以五星见伏,先考日度之行,今则审日行盈缩,究星躔进退,五星见伏,率皆密近。旧说,水星晨应见不见在雨水后、谷雨前,夕应见不见在处暑后、霜降前。又云,五星在卯酉南则见迟、0伏早,在卯酉北则见早、伏迟,盖天势使之然也。
步气朔术
演纪上元甲子岁,距治平元年甲辰,岁积七十一万一千七百六十,算外。上验往古,每年减一算;下算将来,每年加一算。
元法:三万九千。
岁周:一千四百二十四万四千五百。
朔实:一百一十五万一千六百九十三。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余九千五百。
朔策:二十九、余二万六百九十三。
望策:一十四、余二万九千八百四十六半。
弦策:七、余一万四千九百二十三、秒四半。
气策:一十五、余八千五百二十、秒一十五。
中盈分:一万七千四十一、秒一十二。
朔虚分:一万八千三百七。
闰限:一百一十一万六千三百四十四、秒六。
岁闰: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四。
月闰:三万五千三百四十八、秒一十二。
没限:三万四百七十九、秒三。
纪法:六十。
秒母:一十八。
求天正冬至:置所求积年,以岁周乘之,为天正冬至气积分;满元法除之为积日,不满为小余。日盈纪法去之,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前天正冬至日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加之,即得次气大、小余。若秒盈秒母从小余,小余满元法从大余,大余满纪法即去之。
命大余甲子,算外,即次气日辰及余。余气累而求之。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满朔实去之为积月,不尽为闰余;盈元法为日,不盈为余;以减天正冬至大、小余,为天正经朔大、小余。大余不足减,加纪法;小余不足减,退大余,加元法以减之。
命大余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前天正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命如前,即得弦、望及次朔经日日辰及余。
求没日:置有没之气小余,二十四气小余在没限已上者,为有没之气。
以秒母乘之,其秒从之。
用减七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五,余以一万二百二十五除之为没日,不满为除。以没日加其气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其气没日日辰。
求减日:置有减经朔小余,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减之朔。
以三十乘之,满朔虚分为减日,不满为余。以减日加经朔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减日日辰。
步发敛术
候策:五、余二千八百四十、秒五。
卦策:六、余三千四百八、秒六。
土王策:三、余一千七百四、秒三。
辰法:三千二百五十。
刻法:三百九十。
半辰法:一千六百二十五。
秒母:一十八。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各命甲子,算外,即得其候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即次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诸侯之卦,得十有二节之初外卦用事日。
求五行用事日:各因四立之节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土始用事日也。
求发敛加时:各置小余,满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者,刻法而一为刻,又不满为分。命辰数从子正,算外,即得所求加时辰时。若以半辰之数加而命之,即得辰初后所入刻数。
求发敛去经朔:置天正经朔闰余,以月闰累加之,即每月闰余;满元法除之为闰日,不尽为小余,即得其月中气去经朔日及余秒。其闰余满闰限,即为置闰,以月内无中气为定。
求卦候去经朔:各以卦、候策及余秒累加减之,中气前,减;中气后,加。即各得卦、候去经朔日及余秒。
步日躔术
日度母:六百二十四万。
周天分:二十二亿七千九百二十万四百四十七。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余一百六十四万四百四十七,约分二千五百六十四、秒八十二。
岁差:八万四百四十七。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度。余二万四千二百五十,约分六千二百一十八。
一象度:九十一。余一万二千一百二十五,约分三千一百九。
求朔弦望入盈缩度:置二至限度及余,以天正闰日及余减之,余为天正经朔入缩度及余;以弦策累加之,满二至限度及余去之,则盈入缩,缩入盈而互得之。即得弦、望及次经朔日所入盈缩度及余。其余以一万乘之,元法除之,即得约分。
求朔弦望盈缩差及定差:各置朔、弦、望所入盈缩度及约分,如在象度分以下者为在初;已上者,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置初、末度分于上,列二至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下乘上,为积数;满四千一百三十五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命曰盈缩差度及分。若以四百乘积数,满五百六十七除之,为盈缩定差。若用立成者,以其度损益率乘度除,满元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度下盈缩积,为定差度;其损益初、末分为二日者,各随其初、末以乘除。其后皆如此例。
求定气日:冬、夏二至,盈缩之端,以常为定。余者以其气所得盈缩差度及分盈减缩加常气日及约分,即为其气定日及分。
赤道宿度
斗:二十六
牛:八
女:十二
虚:十及分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余一百六十万四百四十七,约分二千五百六十四。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七
觜:一
参:十
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井:三十三
鬼:三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东方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度,自《大衍》以下,以仪测定,用为常数。赤道者,常道也,纮于天半,以格黄道。
求天正冬至赤道日度:以岁差乘所求积年,满周天分去之,不尽,用减周天分,余以度母除之,一度为度,不满为余。余以一万乘之,度母退除为约分。
命起赤道虚宿六度去之,至不满宿,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躔所在宿度及分。
求夏至赤道加时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以二至限度及分加之,满赤道宿度去之,即得夏至加时赤道日度。若求二至昏后夜半赤道日度者,各以二至之日约余减一万分,余以加二至加时赤道日度,即为二至初日昏后夜半赤道日度,每日加一度,满赤道宿度去之,即得每日昏后夜半赤道日度。
求赤道宿积度:置冬至加时赤道宿全度,以冬至赤道加时日度减之,余为距后度及分;以赤道宿度累加之,即各得赤道其宿积度及分。
求赤道宿积度入初末限,各置赤道宿积度及分,满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去之,余在四十五度六十五分半以下分以日为母。
为在初限;以上者,用减九十一度三十一分,余为入末限度及分。
求二十八宿黄道度:各置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用减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乘初、末限度及分,进一位,以一万约之,所得,命曰黄赤道差度及分;在至后、分前减,在分后、至前加,皆加减赤道宿积度及分,为其宿黄道积度及分;以前宿黄道积度减其宿黄道积度,为其宿黄道度及分。其分就近为太、半、少。
黄道宿度
斗:二十三半
牛:七半
女:十一半
虚:十少、秒六十四
危:十七太
室:十七少
壁:九太
北方七宿九十七度半、秒六十四。
奎:十七太
娄:十二太
胃:十四半
昴:十太
毕:十六
觜:一
参:九少
西方七宿八十二度。
井:三十
鬼:二太
柳:十四少
星:七
张:十八太
翼:十九半
轸:十八太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三
亢:九半
氐:十五半
房:五
心:四
尾:十七
箕:十
东方七宿七十四度太。
七曜循此黄道宿度,准今历变定。若上考往古,下验将来,当据岁差,每移一度,乃依法变从当时宿度,然后可步日、月、五星,知其守犯。
求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减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乘之,进一位,满一万约之为度;不满为分,命曰黄赤道差;用减冬至赤道日度及分,即为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
求冬至之日晨前夜半日度:置一万分,以其日升分加之,以乘冬至约余,以一万约之,所得,以减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即为冬至之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
求逐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置其朔距冬至日数,以其度下盈缩积度盈加缩减之,余以加天正冬至晨前夜半日度,命之,即其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日躔所在宿次。
求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各置其定朔之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每日加一度,以其日升降分升加降减之,满黄道宿度去之,即各得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躔所在宿度及分。若次年冬至小余满法者,以升分极数加之。
志第二十八律历八
○明天历
步晷漏术
二至限:一百八十一日六十二分。
一象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
消息法:一万六百八十九。
辰法:三千二百五十。
刻法:三百九十。
半辰法:一千六百二十五。
昏明刻分:九百七十五。
昏明:二刻一百九十五分。
冬至岳台晷景常数: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岳台晷景常数: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一百三十七日。
求岳台晷景入二至后日数:计入二至后来日数,以二至约余减之,仍加半日之分,即为入二至后来日午中积数及分。
求岳台晷景午中定数:置所求午中积数,如初限以下者为在初;已上者,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其在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者,以入限日减一千九百三十七半,为泛差;仍以入限日分乘其日盈缩积,盈缩积在日度术中。
五因百约之,用减泛差,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满一百万为尺,不满为寸、为分及小分,以减冬至常晷,余为其日午中晷景定数。若所求入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者,乃三约入限日分,以减四百八十五少,余为泛差;仍以盈缩差减极数,余者若在春分后、秋分前者,直以四约之,以加泛差,为定差;若春分前、秋分后者,以去二分日数及分乘之,满六百而一,以减泛差,余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满一百万为尺,不满为寸、为分及小分,以加夏至常晷,即为其日午中晷景定数。
求每日消息定数:置所求日中日度分,如在二至限以下者为在息;以上者去之,余为在消。又视入消息度加一象以下者为在初;以上者,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其初、末度自相乘,以一万乘而再折之,满消息法除之,为常数。乃副之,用减一千九百五十,余以乘其副,满八千六百五十除之,所得以加常数,为所求消息定数。
求每日黄道去极度及赤道内外度:置其日消息定数,以四因之,满三百二十五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所得,在春分后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在秋分后减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为所求日黄道去极度及分。以黄道去极度与一象度相减,余为赤道内、外度。若去极度少,为日在赤道内;若去极度多,为日在赤道外。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以其日消息定数,春分后加六千八百二十五,秋分后减一万七百二十五,余为所求日晨分;用减元法,余为昏分。以昏明分加晨分,为日出分;减昏分,为日入分。
求每日距中距子度及每更差度:置其日晨分,以七百乘之,满七万四千七百四十二除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命曰距子度;用减半周天,余为距中度。若倍距子度,五除之,即为每更差度及分。若依司辰星漏历,则倍距子度,减去待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余以五约之,即每更差度。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其日晨分,以刻法除之为刻,不满为分,即所求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昼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为夜刻。用减一百刻,余为昼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满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刻法除之为刻,又不满,为刻分。命辰数从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昼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若以半辰刻加之,即命从辰初也。
求更点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为点差刻;五因之,为更差刻。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点差刻累加之,满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点所入辰刻及分。若同司辰星漏历者,倍夜半定漏,减去待旦一十刻,余依术求之,即同内中更点。
求昏晓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后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所格宿次,其昏中星便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所格中星;累加之,得逐更中星所格宿次。又倍距子度,加昏中星命之,即晓中星所格宿次。若同司辰星漏历中星,则倍距子度,减去待旦十刻之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余约之为五更,即同内中更点中星。
求九服距差日:各于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岳台北,测冬至后与岳台冬至晷景同者,累冬至后至其日,为距差日;若地在岳台南,测夏至后与岳台晷景同者,累夏至后至其日,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岳台北冬至前后者,以冬至前后日数减距差日,为余日;以余日减一千九百三十七半,为泛差;依前术求之,以加岳台冬至晷景常数,为其地其日中晷常数。若冬至前后日多于距差日,乃减去距差日,余依前术求之,即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数。若地在岳台南夏至前后者,以夏至前后日数减距差日,为余日;乃三约之,以减四百八十五少,为泛差;依前术求之,以减岳台夏至晷景常数,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数。如夏至前后日数多于距差日,乃减岳台夏至常晷,余即晷在表南也。若夏至前后日多于距差日,即减去距差日,余依前术求之,各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数。若求定数,依立成以求午中晷景定数。
求九服所在昼夜漏刻:冬、夏二至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地二至夜刻,乃相减,余为冬、夏至差刻。置岳台其日消息定数,以其地二至差刻乘之,如岳台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为其地其日消息定数。乃倍消息定数,满刻法约之为刻,不满为分,乃加减其地二至夜刻,秋分后、春分前,减冬至夜刻;春分后、秋分前,加夏至夜刻。
为其地其日夜刻;用减一百刻,余为昼刻。其日出入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并依前术求之。
步月离术
转度母:八千一百一十二万。
转终分:二百九十八亿八千二百二十四万二千二百五十一。
朔差:二十一亿四千二百八十八万七千。
朔差:二十六度。余三千三百七十六万七千,约余四千一百六十二半。
转法:一十亿八千四百四十七万三千。
会周:三百二十亿二千五百一十二万九千二百五十一。
转终:三百六十八度。余三十八万二千二百五十一,约余三千七百八。
转终:二十七日。余六亿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二百五十一,约余五千五百四十六。
中度:一百八十四度。余一千五百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五半,约余一千八百五十四。
象度:九十二度。余七百五十二万五百六十二太,约分九百二十七。
月平行:十三度。余二千九百九十一万三千,约分三千六百八十七半。
望差:一百九十七度。余三千一百九十二万四千六百二十五半,约分三千九百三十四。
弦差:九十八度。余五千六百五十二万二千三百一十二太,约分六千九百六十七。
日衰:一十八、小分九。
求月行入转度:以朔差乘所求积月,满转终分去之,不尽为转余。满转度母除为度,不满为余,其余若以一万乘之,满转度母除之,即得约分;若以转法除转余,即为入转日及余。
即得所求月加时入转度及余。若以弦度及余累加之,即得上弦、望、下弦及后朔加时入转度及分;其度若满转终度及余去之。
其入转度如在中度以下为月行在疾历;如在中度以上者,乃减去中度及余,为月入迟历。
求月行迟疾差度及定差:置所求月行入迟速度,如在象度以下为在初。以上,覆减中度,余为在末。其度余用约分百为母。
置初、末度于上,列二百一度九分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下乘上,为积数;满一千九百七十六除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命曰迟疾差度。在疾为减,在迟为加。
以一万乘积数,满六千七百七十三半除之,为迟疾定差。疾加、迟减,若用立成者,以其度下损益率乘度余,满转度母而一,所得,随其损益,即得迟疾及定差。其迟疾、初末损益分为二日者,各加其初、末以乘除。
求朔弦望所直度下月行定分:置迟疾所入初、末度分,进一位,满七百三十九除之,用减一百二十七,余为衰差。乃以衰差疾初迟末减、迟初疾末加,皆加减平行度分,为其度所直月行定分。其度以百命为分。
求朔弦望定日:各以日躔盈缩、月行迟疾定差加减经朔、弦、望小余,满若不足,进退大余,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余。若定朔干名与后朔干名同者月大,不同月小,月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凡注历,观定朔小余,秋分后四分之三已上者,进一日;若春分后,其定朔晨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约之,以减四分之三;如定朔小余及此数已上者,进一日;朔或当交有食,初亏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进。弦、望定小余不满日出分者,退一日;其望或当交有食,初亏在日出已前,其定望小余虽满日出分者,亦退之。又月行九道迟疾,历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缩累增损之,则有四大三小,理数然也。若循其常,则当察加时早晚,随其所近而进退之,使月之大小不过连三。旧说,正月朔有交,必须消息前后一两月,移食在晦、二之日。且日食当朔,月食当望,盖自然之理。夫日之食,盖天之垂诫,警悟时政,若道化得中,则变咎为祥。国家务以至公理天下,不可私移晦朔,宜顺天诫。故《春秋传》书日食,乃纠正其朔,不可专移食于晦、二。其正月朔有交,一从近典,不可移避。
求定朔弦望加时日度:置朔、弦、望中日及约分,以日躔盈缩度及分盈加缩减之,又以元法退除迟疾定差,疾加迟减之,余为其朔、弦、望加时定日。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所求朔、弦、望加时定日所在宿次。朔、望有交,则依后术。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所交,冬在阴历,夏在阳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后,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当黄道东。立夏、立冬后,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当黄道东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冬在阳历,夏在阴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后,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当黄道西;立冬、立夏后,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当黄道西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春在阳历,秋在阴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后,朱道交在夏至之宿,当黄道南;立春、立秋后,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当黄道西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春在阴历,秋在阳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后,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当黄道正北。立春、立秋后,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当黄道东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四序离为八节,至阴阳之所交,皆与黄道相会,故月行九道。各视月所入正交积度,视正交九道宿度所入节候,即其道、其节所起。
满象度及分去之余,入交积度及象度并在交会术中。
若在半象以下为在初限。以上,覆减象度及分,为在末限。用减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退位,半之,满百为度,不满为分,所得为月行与黄道差数。距半交后、正交前,以差数减;距正交后、半交前,以差数加。此加减出入六度,单与黄道相较之数,若较之赤道,随数迁变不常。
计去二至以来度数,乘黄道所差,九十而一,为月行与黄道差数。凡日以赤道内为阴,外为阳;月以黄道内为阴,外为阳。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后行阴历,秋分交后行阳历,皆为同名;若入春分交后行阳历,秋分交后行阴历,皆为异名。其在同名,以差数加者加之,减者减之;其在异名,以差数加者减之,减者加之。皆加减黄道宿积度,为九道宿积度;以前宿九道宿积度减其宿九道宿积度,余为其宿九道宿度及分。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三数。
求月行九道入交度:置其朔加时定日度,以其朔交初度及分减之,余为其朔加时月行入交度及余。其余以一万乘之,以元法退除之,即为约余。
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正交月离所在黄道宿度。
求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减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正交度及分乘之,退一等,半之,满百为度,不满为分,所得,命曰定差。以定差加黄道宿度,计去冬、夏至以来度数,乘定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同异名加减之,满若不足,进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离所在宿度:各置其日加时日躔所在,变从九道,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时,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是为加时月离宿次。先置朔、弦、望加时黄道宿度,以正交加时黄道宿度减之,余以加其正交加时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次,算外,即朔、弦、望加时所当九道宿度。其合朔加时若非正近,则日在黄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虽多少不同,考其去极,若应绳准。故云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
各以弦、望度及分加其所当九道宿度,满宿次去之,各得加时九道月离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转:以所求经朔小余减其朔加时入转日余,其经朔小余,以二万七千八百七乘之,即母转法。
为其经朔夜半入转。若定朔大余有进退者,亦进退转日,无进退则因经为定。其余以转法退收之,即为约分。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转:因定朔夜半入转,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分皆加四千四百五十四,满转终日及约分去之,即次月定朔夜半入转;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逐日夜半入转日及分。
求定朔弦望夜半月度:各置加时小余,若非朔、望有交者,有用定朔、弦、望小余。
以其日月行定分乘之,满元法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命曰加时度。以减其日加时月度,即各得所求夜半月度。
求晨昏月:以晨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为晨度;用减月行定分,余为昏度。各以晨昏度加夜半月度,即所求晨昏月所在宿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减上弦昏定月,余为朔后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减望昏定月,余为上弦后昏定程;以望晨定月减下弦晨定月,余为望后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减次朔晨定月,余为下弦后晨定程。
求转积度:计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减之,为逐日月行定程;乃自所入日计求定之,为其程转积度分。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迟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渐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损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渐迟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观其迟疾之极差而损益之,以百为分母。
求每日晨昏月:以转积度与晨昏定程相减,余以距后程日数除之,为日差。定程多为加,定程少为减。
以加减每日月行定分,为每日转定度及分。以每日转定度及分加朔、弦、望晨昏月,满九道宿次去之,即为每日晨、昏月离所在宿度及分。凡注历,朔后注昏,望后注晨。
已前月度,并依九道所推,以究算术之精微。若注历求其速要者,即依后术以推黄道月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以天正经朔小余乘平行度分,元法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所得,为经朔加时度。用减其朔中日,即经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若定朔有进退,以平行度分加减之。
即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
求次月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六十一秒,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七十三秒半,满周天度分即去之,即每月定朔之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定弦望夜半平行月、计弦、望距定朔日数,以乘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定朔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即定弦、望之日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亦可直求朔望,不复求度,从简易也。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转度:置天正经朔小余,以平行月度及分乘之,满元法除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命为加时度;以减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度及约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夜半入转度及分。若定朔大余有进退者,亦进退平行度分,即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入转度及分秒。
求次月定朔及弦望夜半入转度:因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入转度分,大月加三十二度六十九分一十七秒,小月加十九度三十二分二十九秒半,即各得次月定朔夜半入转度及分。各以朔、弦、望相距日数乘平行度分以加之,满转终度及秒即去之,如在中度以下者为在疾;以上者去之,余为入迟历,即各得次朔、弦、望定日晨前夜半入转度及分。若以平行月度及分收之,即为定朔、弦、望入转日。
求定朔弦望夜半定月:以定朔、弦、望夜半入转度分乘其度损益衰,以一万约之为分,百约之为秒,损益其度下迟疾度,为迟疾定度。乃以迟加疾减夜半平行月,为朔、弦、望夜半定月积度。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定朔、弦、望夜半月离所在宿次。若有求晨昏月,以其日晨昏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所得为晨昏度;以加其夜半定月,即得朔、弦、望晨昏月度。
求朔弦望定程:各以朔、弦、望定月相减,余为定程。若求晨昏定程,则用晨昏定月相减,朔后用昏,望后用晨。
求朔弦望转积度分:计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减之,为逐日月行定分;乃自所入日计之,为其程转积度分。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迟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渐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损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渐迟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视其迟疾之极差而损益之,分以百为母。
求每日月离宿次:各以其朔、弦、望定程与转积度相减,余为程差。以距后程日数除之,为日差。定程多为益差,定程少为损差。
以日差加减月行定分。为每日月行定分;以每日月行定分累加定朔、弦、望夜半月在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月离宿次。如晨昏宿次,即得每日晨昏月度。
步交会术
交度母:六百二十四万。
周天分:二十二亿七千九百二十万四百四十七。
朔差:九百九十万一千一百五十九。
朔差:一度、余三百六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九。
望差:空度、余四百九十五万五百七十九半。
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余三百九十二万二百二十三半,约分六千二百八十二。
日食限:一千四百六十四。
月食限:一千三百三十八。
盈初限缩末限:六十度八十七分半。
缩初限盈末限:一百二十一度七十五分。
求交初度:置所求积月,以朔差乘之,满周天分去之,不尽,覆减周天分,满交度母除之为度,不满为余,即得所求月交初度及余;以半周天加之,满周天去之,余为交中度及余。若以望差减之,即得其月望交初度及余;以朔差减之,即得次月交初度及余;以交度母退除,即得余分。若以天正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交初、中所在宿度及分。
求日月食甚小余及加时辰刻:以其朔、望月行迟疾定差疾加迟减经朔望小余,若不足减者,退大余一,加元法以减之;若加之满元法者,但积其数。
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满其度所直月行定分除之,为月行差数;乃以日躔盈定差盈加缩减之,余为其朔、望食甚小余。凡加减满若不足,进退其日,此朔望加时以究月行迟疾之数,若非有交会,直以经定小余为定。
置之,如前发敛加时术入之,即各得日、月食甚所在晨刻。视食甚小余,如半法以下者,覆减半法,余为午前分;半法已上者,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
求朔望加时日月度:以其朔、望加时小余与经朔望小余相减,余以元法退收之,以加减其朔、望中日及约分,经朔望少,加;经朔望多,减。
为其朔、望加时中日。乃以所入日升降分乘所入日约分,以一万约之,所得,随以损益其日下盈缩积,为盈缩定度;以盈加缩减加时中日,为其朔、望加时定日;望则更加半周天,为加时定月;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朔、望加时日月所在宿度及分。
求朔望日月加时去交度分:置朔望日月加时定度与交初、交中度相减,余为去交度分。就近者相减之,其度以百通之为分。
加时度多为后,少为前,即得其朔望去交前、后分。交初后、交中前,为月行外道阳历;交中后、交初前,为月行内道阴历。
求日食四正食差定数:置其朔加时定日,如半周天以下者为在盈。以上者去之,余为在缩。视之,如在初限以下者为在初。以上者,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置初、末限度及分,盈初限、缩末限者倍之。
置于上位,列二百四十三度半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下乘上,以一百六乘之,满三千九十三除之,为东西食差泛数。用减五百八,余为南北食差泛数。其求南北食差定数者,乃视午前、后分,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覆减之,余以乘泛数。若以上者即去之,余以乘泛数,皆满九千七百五十除之,为南北食差定数。盈初缩末限者,食甚在卯酉以南,内减外加;食甚在卯酉以北,内加外减。
缩初盈末限者,食甚在卯酉以南,内加外减;食甚在卯酉以北,内减外加。
其求东西食差定数者,乃视午前、后分,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以乘泛数;以上者,覆减半法,余乘泛数,皆满九千七百五十除之,为东西食差定数。盈初缩末限者,食甚在子午以东,内减外加;食甚在子午以西,内加外减。缩初盈末限者,食甚在子午以东,内加外减;食甚在子午以西,内减外加。
即得其朔四正食差加减定数。
求日月食去交定分:视其朔四正食差,加减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余为食差加减总数;以加减去交分,余为日食去交定分。其去交定分不足减、乃覆减食差总数、若阳历覆减入阴历,为入食限;若阴历覆减入阳历,为不入食限。凡加之满食限以上者,亦不入食限。
其望食者,以其望去交分便为其望月食去交定分。
求日月食分:日食者,视去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倍之,类同阳历食分。以上者,覆减食限,余为阴历食分。皆进一位,满九百七十六除为大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命十为限,即日食之大、小分。月食者,视去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覆减食限。余进一位,满八百九十二除之为大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命十为限,即月食之大、小分。其食不满大分者,虽交而数浅,或不见食也。
求日食泛用刻分:置阴、阳历食分于上,列一千九百五十二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满二百七十一除之,为日食泛用刻、分。
求月食泛用刻分:置去交定分,自相乘,交初以四百五十九除,交中以五百四十除之,所得,交初以减三千九百,交中以减三千三百一十五,余为月食泛用刻、分。
求日月食定用刻分:置日月食泛用刻、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直度下月行定分除之,所得为日月食定用刻、分。
求日月食亏初复满时刻:以定用刻分减食甚小余,为亏初小余;加食甚,为复满小余;各满辰法为辰数,不尽,满刻法除之为刻数,不满为分。命辰数从子正,算外,即得亏初、复末辰、刻及分。若以半辰数加之,即命从时初也。
求日月食初亏复满方位:其日食在阳历者,初食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日在阴历者,初食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食过八分者,皆初食正西,复于正东。其月食者,月在阴历,初食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月在阳历,初食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初食正东,复于正西。此皆审其食甚所向,据午正而论之,其食余方察其斜正,则初亏、复满乃可知矣。
求月食更点定法:倍其望晨分,五而一,为更法;又五而一,为点法。若依司辰星注历,同内中更点,则倍晨分,减去待旦十刻之分,余,五而一,为更法;又五而一,为点法。
求月食入更点:各置初亏、食甚、复满小余,如在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在昏分以上者减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满,以点法除之为点数。其更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点。
求月食既内外刻分:置月食去交分,覆减食限三之一,不及减者为食不既。余列于上位;乃列三之二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下乘上,以一百七十除之,所得,以定用刻分乘之,满泛用刻分除之,为月食既内刻分;用减定用刻分,余为既外刻、分。
求日月带食出入所见分数:视食甚小余在日出分以下者,为月见食甚、日不见食甚;以日出分减复满小余,若食甚小余在日出分已上者,为日见食甚、月不见食甚;以初亏小余减日出分,各为带食差;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刻分减带食差,余乘所食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减者,即带食既出入也。
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刻分而一,即各为日带食出、月带食入所见之分。凡亏初小余多如日出分为在昼,复满小余多如日出分为在夜,不带食出入也。
若食甚小余在日入分以下者,为日见食甚、月不见食甚;以日入分减复满小余,若食甚小余在日入分已上者,为月见食甚、日不见食甚;以初亏小余减日入分,各为带食差;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刻分减带食差,余乘所差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减者,即带食既出入也。
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刻分而一,即各为日带食入、月带食出所见之分。凡亏初小余多如日入分为在夜,复满小余少如日入分为在昼,并不带食出入也。
步五星术
木星终率:一千五百五十五万六千五百四。
终日:三百九十八日。余三万四千五百四,约分八千八百四十七。
历差:六万一千七百五十。
见伏常度:一十四度。
火星终率:三千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三十六。
终日:七百七十九日。余三万六千五百三十六,约分九千三百六十八。
历差:六万一千二百四十。
见伏常度:一十八度。
土星终率:一千四百七十四万五千四百四十六。
终日:三百七十八。余三千四百四十六,约分八百八十三。
历差:六万一千三百五十。
见伏常度:一十八度半。
金星终率:二千二百七十七万二千一百九十六。
终日:五百八十三日。余三万五千一百九十六,约分九千二十四。
见伏常度:一十一度少。
水星终率:四百五十一万九千一百八十四。改九千一百九十四。
终日:一百一十五日。余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约分八千七百六十五。
见伏常度:一十八度。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诸段中积中星:置气积分,各以其星终率去之,不尽,覆减终率,余满元法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即天正冬至后其星平合中积。重列之为中星,因命为前一段之初,以诸段变日、变度累加减之,即为诸段中星。变日加减中积,变度加减中星。
求木火土三星入历:以其星历差乘积年,满周天分去之,不尽,以度母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命曰差度;以减其星平合中星,即为平合入历度分;以其星其段历度加之,满周天度分即去之,各得其星其段入历度分。金、水附日而行,更不求历差。其木、火、土三星前变为晨,后变为夕。金、水二星前变为夕,后变为晨。
求木火土三星诸段盈缩定差:木、土二星,置其星其段入历度分,如半周天以下者为在盈。以上者,减去半周天,余为在缩。置盈缩度分,如在一象以下者为在初限。以上者,覆减半周天,余为在末限。置初、末限度及分于上,列半周天于下,以上减下,以下乘上,木进一位,土九因之。
皆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命曰盈缩定差。其火星,置盈缩度分,如在初限以下者为在初。以上者,覆减半周天,余为在末。以四十五度六十五分半为盈初、缩末限度,以一百三十六度九十六分半为缩初、盈末限度分。
置初、末限度于上,盈初、缩末三因之。
列二百七十三度九十三分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下乘上,以一十二乘之,满百为度,不满,百约为分,命曰盈缩定差。若用立成法,以其度下损益率乘度下约分,满百者,以损益其度下盈缩差度为盈缩定差,若在留退段者,即在盈缩泛差。
求木火土三星留退差:置后退、后留盈缩泛差,各列其星盈缩极度于下,木极度,八度三十三分;火极度,二十二度五十一分;土极度,七度五十分。
以上减下,余以下乘上,水、土三因之,火倍之。
皆满百为度,命曰留退差。后退初半之,后留全用。
其留退差,在盈益减损加、在缩损减益加其段盈缩泛差,为后退、后留定差。因为后迟初段定差,各须类会前留定差,观其盈缩,察其降差也。
求五星诸段定积:各置其星其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其星其段定积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之,满纪法去之,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其五星合见、伏,即为推算段定日;后求见、伏合定日,即历注其日。
求五星诸段所在月日:各置诸段定积,以天正闰日及约分加之,满朔策及分去之,为月数;不满,为入月以来日数及分。其月数命从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经朔日数及分。定朔有进退者,亦进退其日,以日辰为定。若以气策及约分去定积,命从冬至,算外,即得其段入气日及分。
求五星诸段加时定星:各置其星其段中星,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五星诸段定星。若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段加时定星所在宿次。五星皆以前留为前退初定星,后留为后顺初定星。
求五星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其星其段盈缩定差与次度下盈缩定差相减,余为其度损益差;以乘其段初行率,一百约之,所得,以加减其段初行率,在盈,益加损减;在缩,益减损加。
以一百乘之,为初行积分;又置一百分,亦依其数加减之,以除初行积分,为初日定行分。以乘其段初日约分,以一百约之,顺减退加其段定星,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金、水二星,直以初行率便为初日定行分。
求太阳盈缩度:各置其段定积,如二至限以下为在盈;以上者去之,余为在缩。又视入盈缩度,如一象以下者为在初;以上者,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置初、末限度及分,如前日度术求之,即得所求。若用立成者,直以其度下损益分乘度余,百约之,所得,损益其度下盈缩差,亦得所求。
求诸段日度率:以二段日晨相距为日率,又以二段夜半定星相减,余为其段度率及分。
求诸段平行分:各置其段度率及分,以其段日率除之,为其段平行分。
求诸段泛差: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之,退一等,为其段总差。五星前留前、后留后一段,皆以六因平行分,退一等,为其段总差,水星为半总差。其在退行者,木、火、土以十二乘其段平行分,退一等,为其段总差。金星退行者,以其段泛差为总差,后变则反用初、末。水星退行者,以其段平行分为总差,若在前后顺第一段者,乃半次段总差,为其段总差。
求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总差,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其段初、末日行分。前变加为初,减为末;后变减为初,加为末。其在退段者,前则减为初,加为末;后则加为初,减为末。若前后段行分多少不伦者,乃平注之;或总差不备大分者,亦平注之:皆类会前后初、末,不可失其衰杀。
求诸段日差:减其段日率一,以除其段总差,为其段日差。后行分少为损,后行分多为益。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损益之,为每日行分。以每日行分累加减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星行宿次。
径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减一,以乘日差,以加减初日行分,后少,减之;后多,加之。
为所求日行分;乃加初日行分而半之,以所求日数乘之,为径求积度;以加减其段初日宿次,命之,即径求其日星宿次。
求五星定合定日: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行分减一百分,余以除其日太阳盈缩余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命曰距合差日及分。以差日及分减太阳盈缩分,余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减缩加。金、水二星平合者,以百分减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阳盈缩余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命曰距合差日及分。以减太阳盈缩分,余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缩减。金、水星再合者,以初日行分加一百分,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命曰再合差日;以减太阳盈缩分,余为再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缩减。差度则反其加减。
皆以加减定积,为再合定日。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而命之,即得定合日辰。
求五星定见伏:木、火、土三星,各以其段初日行分减一百分,余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日,不满,退除为分,以盈减缩加。金、水二星夕见、晨伏者,以一百分减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日,不满,退除为分,以盈加缩减。其在晨见、夕伏者,以一百分加其段初日行分,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日,不满,退除为分,以盈减缩加。皆加减其段定积,为见、伏定日。以加冬至大余及约分,满纪法去之,命从甲子,算外,即得五星见、伏定日日辰。
琮又论历曰:「古今之历,必有术过于前人,而可以为万世之法者,乃为胜也。若一行为《大衍历》,议及略例,校正历世,以求历法强弱,为历家体要,得中平之数。刘焯悟日行有盈缩之差。旧历推日行平行一度,至此方悟日行有盈缩,冬至前后定日八十八日八十九分,夏至前后定日九十三日七十四分,冬至前后日行一度有余,夏至前后日行不及一度。
李淳风悟定朔之法,并气朔、闰余,皆同一术。旧历定朔平注一大一小,至此以日行盈缩、月行迟疾加减朔余,余为定朔、望加时,以定大小,不过三数。自此后日食在朔,月食在望,更无晦、二之差。旧历皆须用章岁、章月之数,使闰余有差,淳风造《麟德历》,以气朔、闰余同归一母。
张子信悟月行有交道表里,五星有入气加减。北齐学士张子信因葛荣乱,隐居海岛三十余年,专以圆仪揆测天道,始悟月行有交道表里,在表为外道阳历,在里为内道阴历。月行在内道,则日有食之,月行在外道则无食。若月外之人北户向日之地,则反观有食。又旧历五星率无盈缩,至是始悟五星皆有盈缩、加减之数。
宋何承天始悟测景以定气序。景极长,冬至;景极短,夏至。始立八尺之表,连测十余年,即知旧《景初历》冬至常迟天三日。乃造《元嘉历》,冬至加时比旧退减三日。
晋姜岌始悟以月食所冲之宿,为日所在之度。日所在不知宿度,至此以月食之宿所冲,为日所在宿度。
后汉刘洪作《乾象历》,始悟月行有迟疾数。旧历,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至是始悟月行有迟疾之差,极迟则日行十二度强,极疾则日行十四度太,其迟疾极差五度有余。
宋祖冲之始悟岁差。《书·尧典》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宵中星虚,以殷仲秋。」至今三千余年,中星所差三十余度,则知每岁有渐差之数,造《大明历》率四十五年九月而退差一度。
唐徐升作《宣明历》,悟日食有气、刻差数。旧历推日食皆平求食分,多不允合,至是推日食,以气刻差数增损之,测日食分数,稍近天验。
《明天历》悟日月会合为朔,所立日法,积年有自然之数,及立法推求晷景,知气节加时所在。自《元嘉历》后所立日法,以四十九分之二十六为强率、以十七分之九为弱率,并强弱之数为日法、朔余,自后诸历效之。殊不知日月会合为朔,并朔余虚分为日法,盖自然之理。其气节加时,晋、汉以来约而要取,有差半日,今立法推求,得尽其数。
后之造历者,莫不遵用焉。其疏谬之甚者,即苗守信之《乾元历》、马重绩之《调元历》、郭绍之《五纪历》也。大概无出于此矣。然造历者,皆须会日月之行,以为晦朔之数,验《春秋》日食,以明强弱。其于气序,则取验于《传》之南至。其日行盈缩、月行迟疾、五星加减、二曜食差、日宿月离、中星晷景、立数立法,悉本之于前语。然后较验,上自夏仲康五年九月「辰弗集于房」,以至于今,其星辰气朔、日月交食等,使三千年间若应准绳。而有前有后、有亲有疏者,即为中平之数,乃可施于后世。其较验则依一行、孙思恭,取数多而不以少,得为亲密。较日月交食,若一分二刻以下为亲,二分四刻以下为近,三分五刻以上为远。以历注有食而天验无食,或天验有食而历注无食者为失。其较星度,则以差天二度以下为亲,三度以下为近,四度以上为远;其较晷景尺寸,以二分以下为亲,三分以下为近,四分以上为远。若较古而得数多,又近于今,兼立法、立数,得其理而通于本者为最也。」琮自谓善历,尝曰:「世之知历者甚少,近世独孙思恭为妙。」而思恭又尝推刘羲叟为知历焉。
志第二十九律历九
○皇祐浑仪
尧敕羲和制横箫以考察星度,其机衡用玉,欲其燥湿不变,运动有常,坚久而不能废也。至于后世,铸铜为圆仪,以法天体。自洛下闳造《太初历》,用浑仪,及东汉孝和帝时,太史惟有赤道仪,岁时测候,颇有进退。帝以问典星待诏姚崇等,皆曰:「星图有规法,日月实从黄道,今无其器,是以失之。」至永元十五年,贾逵始设黄道仪。桓帝延熹七年,张衡更制之,以四分为度。其后,陆绩、王蕃、孔挺、斛兰、梁令瓒、李淳风并尝制作。五代乱亡,遗法荡然矣。真宗祥符初,韩显符作浑仪,但游仪双环夹望筒旋转,而黄、赤道相固不动。皇祐初,又命日官舒易简、于渊、周琮等参用淳风、令瓒之制,改铸黄道浑仪,又为漏刻、圭表,诏翰林学士钱明逸详其法,内侍麦允言总其工。既成,置浑仪于翰林天文院之候台,漏刻于文德殿之钟鼓楼,圭表于司天监。帝为制《浑仪总要》十卷,论前代得失,已而留中不出。今具黄道游仪之法,著于此焉。
第一重,名六合仪。
阳经双环:外围二丈三尺二寸八分,直径七尺七寸六分,阔六寸,厚六分。南北并立,两面各列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少强,北极出地三十五度少强。
阴纬单环:外围、径、阔与阳经双环等,外厚二寸五分,内厚一寸九分。上列十干、十二支、八封方位,以正地形。上有池沿环流转,以定平准。
天常单环:外围二丈四寸六分,直径六尺八寸二分,阔、厚一寸二分。上列十干、十二支、四维时刻之数,以测辰刻,与阳经、阴纬环相固,如卵之壳幕然。
第二重,名三辰仪。
璇玑双环:外围一丈九尺五寸六分,直径六尺五寸二分,阔一寸四分,厚一寸。两面各均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少强,作二枢对两极。
赤道单环:外围一丈九尺六寸八分,直径六尺五寸六分,阔一寸一分,厚六分。上列二十八宿距度、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少强,附于璇玑之上。
黄道单环:外围一丈九尺二分,直径六尺三寸四分,阔一寸二分,厚一寸。上列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少强,均分二十四气、七十二候、六十四卦、三百六十策。出入赤道二十四度,与赤道相交,每岁退差一分有余。
白道单环:外围一丈八尺六寸三分,直径六尺二寸一分,阔一寸一分,厚五分。上列交度,置于黄道环中,入黄道六度,每一交终,退行黄道一度半弱,皆旋转于六合之内。
第三重,名四游仪。
璇枢双环:外围一丈八尺二寸一分,直径六尺七分,阔二寸,厚七分。两面各列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少强,挟直距以对枢轴,东西运转于三辰仪内,以格星度。
横箫望筒:长五尺七寸,外方内圆,中通望孔,直径六分,周于日轮,在璇枢直距之中,使南北游仰,以窥辰宿,无所不至。
十字水平槽:长九尺四寸八分,首阔一尺二寸七分,身阔九寸二分、高七尺。水槽一寸,深八分,四柱各长六尺七寸八分,植于水槽之末,以辅天体,皆以铜为之。乃格七曜远近盈缩,以知昼夜长短之效。其所测二十八舍距度,著于后;其周天星入宿去极所主吉凶,则具在《天文志》。
角十二度,亢九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四度,尾十九度,箕十度,斗二十五度,牛七度,女十一度,虚十度,危十六度,室十七度,壁九度,奎十六度,娄十二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毕十八度,觜一度,参十度,井三十四度,鬼二度,柳十四度,星七度,张十八度,翼十八度,轸十七度。
皇祐漏刻
自黄帝观漏水,制器取则,三代因以命官,则挈壶氏其职也。后之作者,或下漏,或浮漏,或轮漏,或权衡,制作不一。宋旧有刻漏及以水为权衡,置文德殿之东庑。景祐三年,再加考定,而水有迟疾,用有司之请,增平水壶一、渴乌二、昼夜箭二十一。然常以四时日出传卯正一刻,又每时正已传一刻,至八刻已传次时,即二时初末相侵殆半。皇祐初,诏舒易简、于渊、周琮更造,其法用平水重壶均调水势,使无迟疾。分百刻于昼夜;冬至昼漏四十刻,夜漏六十刻;夏至昼漏六十刻,夜漏四十刻;春秋二分昼夜各五十刻。日未出前二刻半为晓,日没后二刻半为昏,减夜五刻以益昼漏,谓之昏旦漏刻。皆随气增损焉。冬至、夏至之间,昼夜长短凡差二十刻,每差一刻,别为一箭,冬至互起其首,凡有四十一箭。昼有朝、有禺、有中、有晡、有夕,夜有甲、乙、丙、丁、戊,昏旦有星中,每箭各异其数。凡黄道升降差二度四十分,则随历增减改箭。每时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为时正,终八刻六分之二则交次时。今列二十四气、昼夜日出入辰刻、昏晓中星,以备参合。
皇祐圭表
观天地阴阳之体,以正位辨方、定时考闰,莫近乎圭表。宋何承天始立表候日景,十年间,知冬至比旧用《景初历》常后天三日。又唐一行造《大衍历》,用圭表测知旧历气节常后天一日。今司天监圭表乃石晋时天文参谋赵延乂所建,表既欹倾,圭亦垫陷,其于天度无所取正。皇祐初,诏周琮、于渊、舒易简改制之,乃考古法,立八尺铜表,厚二寸,博四寸,下连石圭一丈三尺,以尽冬至景长之数,面有双水沟为平准,于沟双刻尺寸分数,又刻二十四气岳台晷景所得尺寸,置于司天监。候之三年,知气节比旧历后天半日。因而成书三卷,命曰《岳台晷景新书》论前代测候是非、步算之法颇详。既上奏,诏翰林学士范镇为序以识。琮以谓二十四气所得尺寸,比显德《钦天历》王朴算为密。今载气之盈缩,备采用焉。
小雪,皇祐元年己丑十月十九日戊寅
新表测景长一丈一尺三寸五分,王朴算景长一丈一尺三寸九分,新法算景长一丈一尺三寸四分小分四十八
。
二年庚寅十月二十九日癸未云阴不测。
三年辛卯十月十日戊子
新表测景长一丈一尺三寸,王朴算景长一丈一尺四寸七分,新法算景长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小分九十八
。
大雪,元年己丑十一月四日癸巳。云阴不测。
二年庚寅十一月十五日戊戌
新表测景长一丈二尺四寸五分半,王朴算景长一丈二尺四寸五分,新法算景长一丈二尺四寸四分小分二十五
。
冬至,元年己丑十一月十九日戊申
新表测景长一丈二尺八寸五分,王朴算景长一丈二尺八寸六分,新法算景长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二年庚寅十一月三十日癸丑
新表测景长一丈二尺八寸四分,王朴算景长一丈二尺八寸六分,新法算景长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三年辛卯十一月十二日己未云阴不测
。
小寒,元年己丑十二月四日癸亥
新表测景长一丈二尺四寸,王朴算景长一丈二尺四寸八分,新法算景长一丈二尺四寸小分十五
。
二年庚寅闰十一月十五日戊辰云阴不测
。
三年辛卯十一月二十七日甲戌
新表测景长一丈二尺三寸七分,王朴算景长一丈二尺四寸八分小分二十六
。
大寒,元年己丑十二月十九日戊寅云阴不测
。
二年庚寅十二月一日甲申
新表测景长一丈一尺一寸七分,王朴算景长一丈一尺四寸四分,新法算景长一丈一尺一寸八分小分四十
。
三年辛卯十二月十二日己丑云阴不测
。
立春,二年庚寅正月六日甲午云阴不测
。
三年辛卯十二月十六日己亥云阴不测
。
四年壬辰十二月二十七日甲辰
新表测景长九尺六寸七分半,王朴算景长一丈一寸五分,新法算景长一丈六寸八分小分七
雨水,二年庚寅正月二十一日己酉云阴不测
三年辛卯正月二日甲寅
新表测景长八尺一寸半分,王朴算景长八尺五寸,新法算景长八尺九寸小分七十六
四年壬辰正月十二日己未
新表测景长八尺一寸二分半,王朴算景长八尺六寸一分,新法算景长八尺一寸二分小分一十八
。
惊蛰,二年庚寅二月七日甲子
新表测景长六尺六寸三分,王朴算景长六尺八寸五分,新法算景长六尺六寸三分小分三十九
。
三年辛卯正月十七日己巳
新表测景长六尺六寸五分,王朴算景长六尺八寸五分,新法算景长六尺六寸五分小分六十八
四年壬辰正月二十八日乙亥云阴不测
春分,二年庚寅二月二十三日己卯
新表测景长五尺三寸五分,王朴算景长五尺二寸七分,新法算景长五尺三寸四分小分七十七
三年辛卯二月四日乙酉云阴不测
四年壬辰二月十四日庚寅
新表测景长五尺三寸一分,五朴算景长五尺二寸七分,新法算景长五尺三寸小分七十二
。
清明,二年庚寅三月八日乙未
新表测景长四尺二寸,王朴算景长三尺八寸九分,新法算景长四尺一寸八分小分六十一
。
三年辛卯二月十九日庚子云阴不测
。
四年壬辰二月二十九日乙巳
新表测景长四尺二寸二分,王朴算景长三尺九寸六分,新法算景长四尺二寸一分小分八十五
。
谷雨,二年庚寅三月二十三日庚戌云阴不测
三年辛卯三月四日乙卯
新表测景长三尺三寸,王朴算景长二尺九寸六分,新法算景长三尺二寸九分小分八十六
。
四年壬辰三月十五日庚申
新表测景长三尺三寸一分半,王朴算景长三尺一寸,新法算景长三尺三寸一分小分一十六
。
立夏,二年庚寅四月九日乙丑
新表测景长二尺五寸七分,王朴算景长二尺三寸,新法算景长二尺五寸六分小分二十八
。
三年辛卯三月十九日庚午
新表测景长二尺五寸七分半,王朴算景长二尺三寸,新法算景长二尺五寸七分小分四十二
。
四年壬辰三月三十日乙亥
新表测景长二尺五寸八分半,王朴算景长二尺三寸四分,新法算景长二尺五寸八分小分四十四
。
小满,二年庚寅四月二十四日庚辰
新表测景长二尺三分,王朴算景长一尺八寸六分,新法算景长二尺三分小分五十一
。
三年辛卯四月五日乙酉
新表测景长二尺三分半,王朴算景长一尺八寸六分,新法算景长二尺三分小分五十一
。
四年壬辰四月十六日辛卯云阴不测
。
芒种,二年庚寅五月九日乙未
新表测景长一尺六寸九分,王朴算景长一尺六寸,新法算景长一尺六寸半分小分九十七
。
三年辛卯四月二十一日辛丑
新表测景长一尺六寸七分,王朴算景长一尺五寸九分,新法算景长一尺六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
四年壬辰五月二日丙午
新表测景长一尺六寸八分半,王朴算景长一尺六寸,新法算景长一尺六寸八分小分二十
。
夏至,二年庚寅五月二十五日辛亥
新表测景长一尺五寸七分半,王朴算景长一尺五寸一分,新法算景长一尺五寸七分。
三年辛卯五月七日丙辰云阴不测
。
四年壬辰五月十七日辛酉
新表测景长一尺五寸七分,王朴算景长一尺五寸一分,新法算景长一尺五寸七分。
小暑,二年庚寅六月十一日丙寅云阴不测
三年辛卯五月二十二日辛未
新表测景长一尺六寸九分半,王朴算景长一尺六寸,新法算景长一尺六寸九分小分七十五
。
四年壬辰六月三日丙子云阴不测
。
大暑,二年庚寅六月二十六日辛巳
新表测景长二尺四寸,王朴算景长一尺八寸五分,新法算景长二尺四分小分九十七
。
三年辛卯六月七日丙戌。
新表测景长二尺二分太,王朴算景长一尺八寸五分,新法算景长二尺四分小分二十四
。
四年壬辰六月十九日壬辰
新表测景长二尺五分,王朴算景长一尺八寸七分,新法算景长二尺六分小分五十三
。
立秋,二年庚寅七月十一日丙申
新表测景长二尺五寸九分,王朴算景长二尺二寸九分,新法算景长二尺五寸九分小分五十一
。
三年辛卯六月二十三日壬寅
新表测景长二尺六寸一分半,王朴算景长二尺三寸三分,新法算景长二尺六寸二分小分七十三
。
处暑,二年庚寅七月二十七日壬子云阴不测
。
三年辛卯七月九日丁巳
新表测景长三尺三寸六分,王朴算景长三尺,新法算景长三尺三寸六分小分六十五
。
四年壬辰七月十九日壬戌云阴不测
。
白露,二年庚寅八月十三日丁卯云阴不测
三年辛卯七月二十四日壬申云阴不测
四年壬辰八月五日丁丑云阴不测
秋分,二年庚寅八月二十八日壬午云阴不测
三年辛卯八月九日丁亥
新表测景长五尺三寸八分,王朴算景长五尺二寸一分,新法算景长五尺三寸八分小分六十九
。
四年壬辰八月二十日壬辰云阴不测
寒露,二年庚寅九月十三日丁酉云阴不测
三年辛卯九月二十四日壬寅
新表测景长六尺六寸七分,王朴算景长六尺八分,新法算景长六尺六寸七分小分八十八
。
四年壬辰九月六日戊申
新表测景长六尺七寸三分半,王朴算景长六尺九寸一分,新法算景长六尺七寸四分小分八十四
。
霜降,二年庚寅九月二十八日壬子
新表测景长八尺一寸六分,王朴算景长八尺四寸五分,新法算景长八尺一寸四分小分七十
。
三年辛卯九月十日戊午云阴不测
四年壬辰九月二十一日癸亥
新表测景长八尺二寸,王朴算景长八尺五寸六分,新法算景长八尺一寸九分小分六十六
。
立冬,二年庚寅十月十四日戊辰
新表测景长九尺八寸半分,王朴算景长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长九尺八寸一分小分二十五
。
三年辛卯九月二十五日癸酉
新表测景长九尺七寸九分,王朴算景长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长九尺七寸八分小分六十三
。
四年壬辰十月六日戊寅
新表测景长九尺七寸六分,王朴算景长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长九尺七寸六分小分一十
。
测景正加时早晚
后汉熹平三年,《四分历》志立冬中景长一丈,立春中景长九尺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景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景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景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景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熹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二十八刻。《宋志》大明五年十月十日,景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景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早晚。令后二日景相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弥年,则加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观二家之说,略而未通。熹平乃要取其中,而失于至前、至后之余。大明则左右率,而失于为实、为法之数。若夫较景、定气,历家最为急务。观古较验,止以冬至前后数日之间,以定加时早晚。且景之差行,当二至前后,进退在微芒之间。又日有变行,盈缩稍异,若以为准,则加时相背。又晋、汉历术,多以前后所测晷要取其中,此亦差过半日。今比岁较验,在立冬、立春景移过寸,若较取加时,则宜以其相近者通计,半之为距至泛日;乃以其晷数相减,余者以法乘之,满其日晷差而一,为刻;乃以差刻求冬至,视其前晷,多则为减,少则为加,求夏至返之。
加减距至泛日,为定日;仍加半日之刻,命从前距日辰,算外,即二至加时日辰及刻分。如此推求,则二至加时早晚可验矣。
皇祐岳台晷景法
按《大衍》载日及《崇天》定差之率,虽号通密,然未能尽上下交应之理,则晷度无由合契。今立新法,使上符盈缩之行,下参句股之数,所算尺寸与天测验,无有先后。其术曰:计二至后日数,乃减去二至约余,仍加半日之分,即所求日午中积数,而置之以求进退差分,求进退差分者,置中积之数,如一象九十一日三十二分以下为在前;如一象以上,返减二至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一分,余为在后。置前后度于上,列二百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下乘上,满四千一百三十五除之为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在冬至后即为进差,在夏至后即为退差。
仍列初、末二限,求入初、末限者,置所求日午中积数,日在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之数四十五日六十二分以下,即为所求在初限;如在已上者,乃返减二至限,余即为所求入末限。其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以一百三十七日为率。
用求午中晷数。求午中晷数者,视所求。如入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者,以入限日减一千九百三十七半,余为泛差;仍以限日分乘其进退差,五因百约之,用减泛差,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满一百万为尺,不满为寸、为分及小分,以减冬至常晷一丈二尺八寸五分,余为其日午中晷数。若所求入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者,乃三约入限日分,以减四百八十五少,余为泛差;仍以进退差减极数,余者若在春分后、秋分前者,直以四约之,以加泛差,为定差;若在春分前、秋分后者,乃以去二分日数及分乘之,满六百而一,以减泛差,余为定差,用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满一百万为尺,不满为寸、为分及小分,以加夏至常晷一尺五寸七分,即为其日午中晷数。若用周岁历,直以其日晷景损益差分乘其日午中之余,满法约之,乃损益其下晷数,即其日午中定晷。
如此推求,则上下通应之理,句股斜射之原,皆可视验,乃具岳台晷景周岁算数。
志第三十律历十
○观天历
元祐《观天历》
演纪上元甲子,距元祐七年壬申,岁积五百九十四万四千八百八算。上考往古,每年减一;下验将来,每年加二。
步气朔
统法:一万二千三十。
岁周:四百三十九万三千八百八十。
岁余:六万三千八十。
气策:一十五、余二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一。
朔实:三十五万五千二百五十三。
朔策:二十九、余六千三百八十三。
望策:一十四、余九千二百六、秒一十八。
弦策:七、余四千六百三、秒九。
岁闰:一十三万八百四十四。
中盈分:五千二百五十六、秒二十四。
朔虚分:五千六百四十七。
没限分:九千四百二。
闰限:三十四万四千三百四十九、秒一十二。
旬周:七十二万一千八百。
纪法:六十。
以上秒母同三十六。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积年,以岁周乘之,为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以统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其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及余秒累加之,秒盈秒法从小余一,小余盈统法从大余一,大余盈纪法去之。
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气日辰及余秒。
推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天正冬至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以统法约之为大余,不满为小余。其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日及余秒。
求没日:置有没之气小余,以三百六十乘之,其秒进一位,从之,用减岁周,余满岁余除之为日,不满为余。其日,命其气初日日辰,算外,即为其气没日日辰。凡气小余在没限以上者,为有没之气。
求灭日:置有灭之朔小余,以三十乘之,满朔虚分除之为日,不满为余。其日命其月经朔初日日辰,算外,即为其月灭日日辰。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
步发敛
候策:五、余八百七十六、秒四。
卦策:六、余一千五十一、秒一十二。
土王策:三、余五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月闰:一万九百三、秒二十四。
辰法:二千五。
半辰法:一千二半。
刻法:一千三百三。
秒母: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初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为中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终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诸侯内卦,得十有二节之初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复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
推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节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命甲子,算外,为其月土始用事日。
求中气去经朔:置天正冬至闰余,以月闰累加之,满统法约之为日,不尽为余,即各得每月中气去经朔日及余秒。其闰余满闰限者,为月内有闰也;仍定其朔内无中气者为闰月。
求卦候去经朔:以卦、候策累加减中气,去经朔日及余,中气前,减;中气后,加。
即各得卦、候去经朔日及余秒。
求发敛加时:倍所求小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五因之,满刻法为刻,不满为余。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即各得所求加时辰、刻及分。
步日躔
周天分:四百三十九万四千三十四、秒五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余三千八十四、秒五十七。
岁差:一百五十四、秒五十七。
二至限日:一百八十二、余七千四百八十。
冬至后盈初夏至后缩末限日:八十八、余一万九百五十八。
夏至后缩初冬至后盈末限日:九十三、余八千五百五十二。
求每日盈缩分:置入二至后全日,各在初限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二至限,余为末限。列初、末限日及分于上,倍初、末限日及约分于下,相减相乘。求盈缩分者,在盈初、缩末,以三千二百九十四除之。在盈末、缩初,以三千六百五十九除之,皆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求朏朒积者,各退二位,在盈初缩末,以三百六十六而一;在盈末缩初,以四百七而一,各得所求。以盈缩相减,余为升降分;盈初缩末为升,缩初盈末为降。
以朏朒积相减,余为损益率。在初为益,在末为损。
求经朔弦望入盈缩限:置天正闰日及余,减缩末限日及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入缩末限日及余;以弦策累加之,满盈缩限日去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入盈缩限日及余秒。
求经朔弦望朏朒定数:各置所入盈缩限日小余,以其日下损益率乘之,如统法而一,所得,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
求定气:冬夏二至以常气为定气。自后,以其气限日下盈缩分盈加缩减常气约余,即为所求之气定日及分秒。
赤道宿度
斗:二十六
牛:八
女:十二
虚:十少秒六十四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少、秒六十四。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七
觜:一
参:十
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井:三十三
鬼:三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东方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宿度,与古不同。自《大衍历》依浑仪测为定,用纮带天中,仪极攸凭,以格黄道。
推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以岁差乘所求积年,满周天分去之,不尽,用减周天分,余以统法除之为度,不满为余。命起赤道虚宿四度外去之,至不满宿,即为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余秒。
求夏至赤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以二至限及余加之,满赤道宿次去之,即得夏至加时赤道日度及余秒。因求后昏后夜半赤道日度者,以二至小余减统法,余以加二至赤道日度之余,即二至初日昏后夜半赤道日度,以每日累加一度,去命如前,各得所求。
求二十八宿赤道积度:置二至加时日躔赤道全度,以二至加时赤道日度及约分减之,余为距后度。以赤道宿次累加之,即得二十八宿赤道积度及分秒。
求二十八宿赤道积度入初末限:各置赤道积度及分秒,满象限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九即去之,若在四十五度六十五分、秒五十四半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象限,余为末限。
求二十八宿黄道度:各置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三之,为限分。用减四百,余以限分乘之,一万二千而一为度,命曰黄赤道差。至后以减、分后以加赤道宿积度,为黄道积度;以前宿黄道积度减之,余为二十八宿黄道度及分。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若二至之宿不足减者,即加二至限,然后减之,余依术算。
黄道宿度
斗:二十三半
牛:七半
女:十一半
虚:十少秒六十四。
危:十七太
室:十七少
壁:九太
北方七宿九十七度半、秒六十四。
奎:十七太
娄:十二太
胃:十四半
昴:十一太
毕:十六
觜:一
参:九少
西方七宿八十二度。
井:三十
鬼:二太
柳:十四少
星:七
张:十八太
翼:十九半
轸:十八太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三
亢:九半
氐:十五半
房:五
心:四太
尾:十七
箕:十
东方七宿七十四度太。
前黄道宿度,乃依今历岁差变定。若上考往古,下验将来,当据岁差,每移一度,依历推变,然后可步七曜,知其所在。
求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约分,三之,为限分;用减四百,余以限分乘之,一万二千而一为度,命曰黄赤道差;用减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即为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夏至日度,准此求之。
求二至初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置一万分,以其日升降分升加降减之,以乘二至小余,如统法而一,所得,以减二至加时黄道日度,余为二至初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
求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置二至初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每日加一度,百约其日下升降分,升加降减之,满黄道宿次去之,即各得二至后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
求太阳过宫日时刻:置黄道过宫宿度,以其日晨前夜半黄道宿度及分减之,余以统法乘之,如其太阳行分而一,为加时小余;如发敛求之,即得太阳过宫日、时、刻及分。
黄道过宫太史局吴泽等补治有此一段,开封进士吴时举、国学进士程憙、常州百姓张文进本并无之。
危宿十五度少,入卫之分,亥。
奎宿三度半,入鲁之分,戌。
胃宿五度半,入赵之分,酉。
毕宿十度半,入晋之分,申。
井宿十二度,入秦之分,未。
柳宿七度半,入周之分,午。
张宿十七度少,入楚之分,巳。
轸宿十二度,入郑之分,辰。
氐宿三度少,入宋之分,卯。
尾宿八度,入燕之分,寅。
斗宿九度,入吴之分,丑。
女宿六度少,入齐之分,子。
步月离
转周分:三十三万一千四百八十二、秒三百八十九。
转周日:二十七、余六千六百七十二、秒三百八十九。
朔差日:一、余一万一千七百四十、秒九千六百一十一。
弦策:七、余四千六百三、秒二千五百。
望策:一十四、余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以上秒母同一万。
七日:初数一万六百九十,初约八十九;末数一千三百四十,末约一十一。
十四日:初数九千三百五十一,初约七十八;末数二千六百七十九,末约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数八千一十一,初约六十七;末数四千一十九,末约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数六千六百七十二,初约五十五。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四十一。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八十二。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秒二十三。
平行:一十三度三十六分、秒八十七半。
以上秒母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转周分秒去之,不尽,以统法约之为日,不满为余。命日,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若以朔差日及余秒加之,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各以其月经朔小余减之,余为其月经朔夜半入转。
求弦望入转:因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得弦、望入转日及余秒。求朔弦望入转朏朒定数:置入转余,乘其日算外损益率,如统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其在四七日下余如初数已下,初率乘之,初数而一,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若初数已上者,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用减初率,余加其日下朏朒积为定数。其十四日下余若在初数已上者,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便为朏定数。
求朔弦望定日、各以入限、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经朔、弦、望小余,满若不足,进退大余,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及余。若定朔干名与后朔干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凡注历,观定朔小余,秋分后在统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进一日;若春分后定朔晨昏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约之,用减四分之三;定朔小余在此数已上者,亦进一日;或当交亏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进。弦、望定小余不满日出分者,退一日;望若有交,亏初在日出分已前者,其定望小余虽满日出分,亦退一日。又有月行九道迟疾,历有三大二小者;依盈缩累增损之,则有四大三小,理数然也。若俯循常仪,当察加时早晚,随其所近而进退之,使不过三大二小。
求定朔弦望加时日度:置定朔、弦、望约分,副之,以乘其日升降分,一万约之,所得,升加降减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望加时日躔黄道宿度及分秒。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初交,冬入阴历,夏入阳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后,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出黄道东;立冬、立夏后,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出黄道东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冬入阳历,夏入阴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后,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出黄道西;立冬、立夏后,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出黄道西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春入阳历,秋入阴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后,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出黄道南;立夏、立秋后,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出黄道西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春入阴历,秋入阳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后,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出黄道北;立春、立秋后,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出黄道东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四序离为八节,至阴阳之所交,皆与黄道相会,故月行有九道。各视月行所入正交积度,满交象去之,入交积度及交象度,并在交会术中。
若在半交象已下为初限;已上,覆减交象,余为末限。置初、末限度及分,三之,为限分;用减四百,余以限分乘之,二万四千而一为度,命曰月道与黄道差数。距正交后、半交前,以差数加;距半交后、正交前,以差数减。此加减出入黄道六度,单与黄道相校之数,若校赤道,则随气迁变不常。
仍计去冬、夏二至已来度数,乘差数,如九十而一,为月道与赤道差数。凡日以赤道内为阴,外为阳;月以黄道内为阴,外为阳。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后行阴历,秋分交后行阳历,皆为同名;入春分交后行阳历,秋分交后行阴历,皆为异名。
其在同名者,以差数加者加之,减者减之;其在异名者,以差数加者减之,减者加之。二差皆增益黄道宿积度,为九道宿积度;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为其宿九道度及分秒。其分就近约之为太、半、少。
求月行九道平交入气:各以其月闰日及余,加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盈交终日及余秒去之,乃减交终日及余秒。即各得平交入其月中气日及余秒;若满气策即去之,余为平交入后月节气日及余秒。若求朏朒定数,如求朔、望朏朒术入之,即得所求。
求平交入转朏朒定数:置所入气余,加其日夜半入转余,乘其日算外损益率,如统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乃以交率乘之,交数而一,为定数。
求正交入气:以平交入气、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平交入气余,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即正交入气日及余秒。
求正交加时黄道日度:置正交入气余,副之,以乘其日升降分,一万约之,升加降减其副,乃以一百乘之,如统法而一,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即正交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置正交度加时黄道日及分,三之,为限分。用减四百,余以限分乘之,二万四千而一,命曰月道与黄道差数。以加黄道宿度,仍计去冬、夏二至已来度数,以乘差数,如九十而一,为月道与赤道差数。同名以加,异名以减,二差皆增损正交度,即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离黄道宿度:置定朔、弦、望加时日躔黄道宿度及分,凡合朔加时,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是为加时月度。各以弦、望度加其所当日度,满黄道宿次去之,即各得定朔、弦、望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离九道宿度:置定朔、弦、望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后黄道积度,如前求九道术入之,以前定宿正交后九道积度减之,余为定朔、弦、望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及分秒。凡合朔加时,若非正交,即日在黄道、月在九道所入宿度。虽多少不同,考其去极,若应绳准,故曰加时九道。
求定朔午中入转:各视经朔夜半入转日及余秒,以半法加之,若定朔及余有进退者,亦进退转日,否则因经为定。因求次日,累加一日,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即每日午中入转。
求晨昏月度:以晨分乘其日算外转定分,如统法而一,为晨转分;用减转定分,余为昏转分;乃以朔、弦、望小余乘其日算外转定分,如统法而一,为加时分;以减晨昏转分,余为前;不足减者,覆减之,余为后;以前加后减定朔、弦、望月度,即晨、昏月所在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减上弦昏定月,余为朔后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减望昏定月,余为上弦后昏定程;以望晨定月减下弦晨定月,余为望后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减后朔晨定月,余为下弦后晨定程。
求每日转定度数:累计每程相距日转定分,以减定程,余为盈;不足减者,覆减之,余为缩;以相距日除之,所得,盈加缩减每日转定分,为每日转定度及分秒。
求每日晨昏月:置朔、弦、望晨昏月,以每日转定度及分加之,满宿次去之,为每日晨昏月。凡注历,自朔日注昏月,望后一日注晨月。
已前月度并依九道所推,以究算术之精微,如求速要,即依后术求之。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平行月:置岁周,以天正闰余减之,余以统法约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经朔小余,以平行月度分秒乘之,如统法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减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平行月积度,即天正十一月经朔晨前夜半平行月。其定朔大余有进退者,亦进退平行度,否则因经为定,即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次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秒六十一,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秒七十三半,满周天度及约分、秒去之,即得次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弦望定日夜半平行月:各计朔、弦、望相距之日,乘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即其月弦望定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定朔晨前夜半入转:置其月经朔晨前夜半入转日及余秒,若定朔大余有进退者,亦进退转日,否则因经为定,其余如统法退除为分秒,即得其月定朔晨前夜半入转日及分秒。因求次日,累加一日,满转周二十七日五十五分、秒四十六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入转。
求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定月:置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入转分,乘其日算外增减差,百约为分,分满百为度,增减其下迟疾度,为迟疾定度;迟减疾加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定朔、弦、望晨前夜半月离宿度及分秒。如求每日晨、昏月,依前术入之,即得所求。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
一象:九十一日三十一分。
消息法:九千七百三。
半法:六千一十五。
辰法:二十五。
半辰法:一十二半。
刻法:一千二百二。
辰刻:八、余四百一。
昏明分:三百太。
昏明刻:二、余六百一半。
冬至岳台晷影常数: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岳台晷影常数: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一百三十七日、空分。
求岳台晷影入二至后日数:计入二至以来日数,以二至约分减之,乃加半日之分五十,即入二至后来午中日数及分。
求岳台午中晷影定数:置入二至后日及分,如初限已下者为初;已上,覆减二至限,余为末。其在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者,以入限日入分减一千九百三十七半,为泛差。仍以入限日及分乘其日盈缩积,其盈缩积者,以入盈缩限日及分与二百相减相乘,为盈缩积也。
五因百约,用减泛差,为定差;乃以入限日及分自相乘,以定差乘之,满一百万为尺,不满为寸、分,以减冬至岳台晷影常数,余为其日午中晷影定数。其在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者,以三约入限日及分,减四百八十五少,为泛差;仍以盈缩差度减去极度,余者春分后、秋分前,四约,以加泛差,为定差。春分前、秋分后,以去二分日数乘之,六百而一,以减泛差,为定差。乃以入限日及分自相乘,以定差乘之,满一百万为尺,不满为寸分,以加夏至岳台晷影常数,为其日午中晷影定数。
求每日午中定积日:置其日午中入二至后来日数及分,以其日盈缩分盈加缩减之,即每日午中定积日及分。
求每日午中消息定数:置定积日及分,在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用减二至限,余亦自相乘,七因,进二位,以消息法除之,为消息常数;副置之,用减六百一半,余以乘其副,以二千六百七十除之,以加常数,为消息定数。冬至后为息,夏至后为消。
求每日黄道去极度:置其日消息定数,十六乘之,满四百一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春分后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秋分后减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每日午中黄道去极度及分。
求每日太阳去赤道内外度:置其日黄道去极度及分,与一象度相减,余为太阳去赤道内、外度及分。去极多为日在赤道外,去极少为日在赤道内。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半昼分。置其日消息定数,春分后加二千一百少,秋分后减三千三百八少,各为其日晨分;用减统法,余为昏分。以昏明分加晨分,为日出分;减昏分,为日入分;以日出分减半法,余为半昼分。
求每日距中度:置其日晨分,进位,十四因之,以四千六百一十一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即距子度。用减半周天,余为距中度;五而一,为每更差数。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晨分,进一位,如刻法而一为刻,不满为刻分,即每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昼夜刻及日出入辰刻:置夜半定漏,倍之,加五刻,为夜刻。减百刻,为昼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命子正,算外,得日出辰刻。以昼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其辰数依发敛术求之。
求更点辰刻:置其日夜半定漏,倍之,二十五而一为筹差;半之,进位,为更差。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筹差累加之,满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每更筹所在辰刻及分。若用司辰漏者,倍夜半定漏,减去待旦十刻,余依术算,即得内中更筹也。
求每日昏晓中星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后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日昏中星所格宿次,命之曰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五更及晓中星。若依司辰星漏倍距子度,减去待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余依术求更点差度,即内中昏晓五更及攒点中星也。
求九服距差日:各于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岳台北,测冬至后与岳台冬至晷影同者,累冬至后至其日,为距差日。若地在岳台南,测夏至后与岳台晷影同者,累夏至后至其日,为距差日。
求九服晷影:若地在岳台北冬至前后者,以冬至前后日数减距差日,为余日。以余日减一千九百三十七半,为泛差。依前术求之,以加岳台冬至晷影常数,为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数。冬至前后日多于距差日者,乃减去距差日,余依法求之,即得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数。若地在岳台南夏至前后者,以夏至前后日数减距差日,为余日。乃三约之,以减四百八十五少,为泛差。依前术求之,以减岳台夏至晷影常数,即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数。如夏至前后日数多于距差日,乃减去距差日,余依法求之,即得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数,即晷在表南也。
求九服所在昼夜漏刻: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二至夜刻,乃相减,余为二至差刻。乃置岳台其日消息定数,以其处二至差刻乘之,如岳台二至差刻二十除之,所得为其地其日消息定数。乃倍消息定数,进位,满刻法约之为刻,不满为分,以加减其处二至夜刻,春分后、秋分前,以加夏至夜刻;秋分后、春分前,以减冬至夜刻。
为其地其日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求日出入差刻及五更中星,并依岳台法求之。
志第三十一律历十一
○观天历
步交会
交终分:三十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千五百五十一、秒九千九百四十四。
交中日:一十三、余七千二百九十、秒九千九百七十二。
朔差日:二、余三千八百三十一、秒五十六。
望策:一十四、余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后限日:一、余一千九百一十五、秒五千二十八。
前限日:一十二、余五千三百七十五、秒四千九百四十四。
以上秒母同一万。
交率:一百八十三。
交数:二千三百三十一。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
阳历食限:四千九百,定法四百九十。
阴历食限:七千九百,定法七百九十。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交终分及秒去之,不尽,满统法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置天正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若以经朔小余减之,余为夜半入交泛日。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置经朔、望夜半入交泛日,若定朔、望大余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经为定,即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夜半入交泛日:置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九千四百七十八、秒五十六,求次日,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次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置经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朔、望入盈缩限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即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余秒。
求朔望加时入交定日:置其朔、望入转朏朒定数,以交率乘之,交数而一,所得,以朏减朒加入交常日及余秒,满与不足,进退其日,即朔、望加时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月行入阴阳历:置其朔、望入交定日及余秒,在交中已下为月行阳历;已上去之,余为月行阴历。
求朔望加时月行入阴阳历积度:置月行入阴阳历日及余秒,以统法通日,内余,九而一为分,分满百为度,即朔望加时月行入阴阳历积度及分。
求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置入阴阳历积度及分,如交象已下为入少象;已上,覆减交中度,余为入老象。皆列于上,下列交中度,相减相乘,进位,如一百三十八而一,为泛差。又视入老、少象度,如半交象已下为初;已上去之,余为末。皆二因,退位,初减末加泛差,满百为度,即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及分。
求日月食甚定余:置定朔小余,如半统法已下,与半统法相减相乘,如三万六千九十而一为时差,以减。如半统法已上减去半统法,余亦与半统法相减相乘,如一万八千四十五而一为时差,午前以减,午后以加,皆加、减定朔小余,为日食甚小余。与半法相减,余为午前、后分。其月食者,以定望小余为月食甚小余。
求日月食甚辰刻:各置食甚小余,倍之,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满,五因,满刻法而一为刻,不满为分。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即命起子初。
求气差:置其朔盈、缩限度及分,自相乘,进二位,盈初、缩末一百九十七而一,盈末、缩初二百一十九而一,皆用减四千一十,为气泛差。以乘午前、后分,如半昼分而一,所得,以减泛差,为定差。春分后,交初以减,交中以加;秋分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如食在夜,反用之。
求刻差:置其朔盈、缩限度及分,与半周天相减相乘,进二位,二百九而一,为刻泛差。以乘午前、后分,如三千七百半而一,为定差。冬至后午前、夏至后午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冬至后午后、夏至后午前,交初以减,交中以加。
求日入食限交前后分:置朔入交定日及余秒,以气、刻、时三差各加减之,如交中日已下为不食;已上去之,如后限已下为交后分;前限已上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日食分:置交前后分,如阳历食限已下为阳历食定分;已上,用减一万二千八百,余为阴历食定分。如不足减者,日不食。
各如定法而一为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小分半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即得日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日食定分,退二位,列于上,在阳历列九十八于下,在阴历列一百五十八于下,各相减相乘,阳以二百五十而一,阴以六百五十而一,各为日食泛用分。
求月入食限交前后分:置望月行入阴阳历日及余秒,如后限已下为交后分。前限已上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月食分:置交前后分,如三千七百已下,为食既;已上,覆减一万一千七百,不足减者为不食。
余以八百而一为大分,不尽,退除为小分。小分半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命大分以十为限,即得月食之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望交前、后分,自相乘,退二位,交初以一千一百三十八而一,用减一千二百三,交中以一千二百六十四而一,用减一千八十三,各为月食泛用分。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日月食定用分。
求日月食亏初复满小余:置日月食甚小余,以定用分减之,为亏初;加之,为复满:即各得所求小余。若求辰刻,依食甚术入之。
求月食更筹法:置望辰分,四因,退位,为更法;五除之,为筹法。
求月食入更筹:置亏初、食甚、复满小余,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皆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尽,以筹法除之为筹数。其更、筹数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筹。
求日月食甚宿次:置朔、望之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以统法约日月食甚小余,加之,内月食更加半周天,各依宿次去之,即日月食甚所在宿次。
求月食既内外刻分:置月食交前、后分,覆减三千七百,如不足减者,为食不既。
退二位,列于上,下列七十四,相减相乘,进位,如三十七而一,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为既内分;以减定用分,余为既外分。
求日月带食出入所见之分:各以食甚小余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其带食差在定用分已上,为不带食出入。
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分而一,若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带食差,余乘所食之分,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减既分,如不足减者,为带食既出入。
以减所食之分,余为带食出、入所见之分。
求日食所起:日在阳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满东南;日在阴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满东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西,复满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当审黄道斜正可知。
求月食所起: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满西北;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满西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起正东,复满正西。此据午地而论之,当审黄道斜正可知。
步五星
五星历策:一十五度、约分二十一、秒九十。
木星周率:四百七十九万八千五百二十六、秒九十二。?周日:三百九十八、余一万五百八十六、秒九十二。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七十二。
伏见度:一十三半。
木星盈缩历
火星周率:九百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六十、秒七十六。
周日:七百七十九、余一万一千一百九十、秒七十六。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一十三。
伏见度:一十八。
火星盈缩历
土星周率:四百五十四万八千四百三十一、秒八十五。
周日:三百七十八、余一千九十一、秒八十五。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三十。
伏见度:一十六半。
土星盈缩历
金星周率:七百二万四千三百二十一、秒三十四。
周日:五百八十三、余一万八百三十一、秒三十四。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六十九。
伏见度:一十一半。金星盈缩历
水星周率:一百三十九万四千二、秒七。
周日:一百一十五、余一万五百五十二、秒七。
岁差:一百一十六、秒四十。
夕见晨伏度:一十五。
晨见夕伏度:二十一。
水星盈缩历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中星:置天正冬至气积分,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尽,用减周率,余满统法约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命之为平合中积。因而重列之为平合中星,各以前段变日加平合中积,又以前段变度加平合中星,其经退行者即减之,各得五星诸变中积中星。
求五星入历:各以其星岁差乘所求积年,满周天分去之,不尽,以统法约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减平合中星,为平合入历度及分秒。求诸变者,各以前段限度累加之,为五星诸变入历度及分秒。
求五星诸变盈缩定差:各置其星其变入历度及分秒,如半周天已下为盈,已上去之为缩。以五星历策度除之为策数,不尽,为入策度及分秒。以其策下损益率乘之,如历策而一为分,分满百为度,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度,即五星诸段盈缩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诸变定积:各置其星其变中积,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其段定积日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之,满统法去之,不尽,命甲子,算外,即定日辰及分。
求五星诸变入所在月日:各置其星其变定积,以天正闰日及约分加之,满朔策及约分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已来日数。命月数起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经朔日数及分。乃以其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诸变加时定星:各置其星其变中星,以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内金倍之,水三之,然后加减,即五星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时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五星皆因留为后段初日定星,余依术算。
求五星诸变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时分,百约之,以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为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诸变日率度率: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后段日辰为其段日率;以其段夜半定星与后段夜半定星相减,余为其段度率。
求诸变平行分: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日率除之,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诸变总差: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泛差。并前段泛差,四因,退一位,为总差。若前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因后段初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若后段无平行分相减为泛差者,因前段末日行分与其段平行分相减,为半总差,倍之,为总差。其在再行者,以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十五而一,为总差。内金星依顺段术求之。
求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总差,加减其段平行分,后行分少,加之为初,减之为末;后行分多,减之为初,加之为末。退行者,前段减之为初,加之为末;后段加之为初,减之为末。
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分。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总差,减日率一以除之,为日差;累损益初日行分,后行分少,损之;后行分多,益之。
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命之,即每日夜半星行所在宿次。
径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减一,半之,以日差乘而加减初日行分,后行分少,减之;后行分多,加之算。
以所求日乘之,为积度;以顺加退减其星其段初日夜半宿次,即所求日夜半宿次。
求五星合见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减太阳行分,为行差。金、水二星顺行者,以其段初日太阳行分减星行分,为行差。金、水二星退行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并太阳行分,为行差。内水星夕伏、晨见,直以太阳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见伏泛用积: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积,便为定合见、伏泛用积。金、水二星各置其段盈缩定差,内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在平合夕见、晨伏者,盈减缩加定积,为定合见、伏泛用积;在退合夕伏、晨见者,盈加缩减定积,为定合见、伏泛用积。
求五星定合积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盈缩分减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减缩加其星定合泛用积,为其星定合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顺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盈缩分加之,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缩积其星定合泛用积,为其星定合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缩分,为距合差日;以减盈缩减之分,为距合差度;以差日盈减缩加,以差度盈加缩减再定合泛用积,为其星再定合定积、定星。各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定积,满统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得定合日辰。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定星,依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求五星定见伏定积:木、火、土三星以泛用积晨加、夕减一象,如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一周天,余亦自相乘,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见度乘之,十五而一为差,如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见加伏减泛用积,为其星定见、伏定积。金、水二星以行差除其日盈缩分为日,在夕见、晨伏,盈加缩减泛用积,为常用积;夕伏、晨见,盈减缩加泛用积,为常用积;如常用积在半周天已下为冬至后;已上去之,余为夏至后。各在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覆减一周天,余亦自相乘,冬至后晨、夏至后夕,以十八而一;冬至后夕、夏至后晨,以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见度乘之,十五而一为差,如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冬至后晨见、夕伏,夏至后夕见、晨伏,以加常用积,为其星定见、伏定积;冬至后夕见、晨伏,夏至后晨见、夕伏,以减常用积,为其星定见、伏定积。加命如前,即得定见、伏日辰。
志第三十二律历十二
○纪元历
崇宁《纪元历》
演纪上元上章执徐之岁,距元符三年庚辰,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宁五年丙戌,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气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实: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实: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八。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七百七十六。
气策:一十五、余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余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虚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没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万七千四百。
纪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积年,以期实乘之,为天正冬至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加之,四分之一为少,之二为半,之三为太。如满秒母,收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盈纪法乃去之。
去命如前,即次气日辰及余。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天正闰余;用减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满旬周去之,不满,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日: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日辰及余。
求没日:置有没常气小余,凡常气小余在没限已上者,为有没之气。
六十乘之,用减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一,余满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气初日辰,算外,即为气内没日辰。
求灭日:置有灭经朔小余,凡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
三十乘之,满朔虚分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命日起其月经朔日辰,算外,即为月内灭日辰。
步发敛
候策:五、余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余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余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岁闰:七万九千二百九十。
月闰:六千六百七半。
闰限:二十万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诸侯内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节之初诸侯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复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节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与前历同。
求中气去经朔:置天正闰余,以月闰累加之,满日法为闰日,不满为余,即其月中气去经朔日算。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策依次累加减之,中气前减,中气后加。
各得其月卦、候去经朔日算。
求发敛加时:置所求小余,倍之,如辰法而一为辰数,不满,五因之,如刻法而一为刻,不尽为分。命辰数起子正,算外,即各得加时所在辰、刻及分。如半辰数,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亿一千三百一万八千一十七。
岁差:七千九百三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约分二十五、秒七十二。
象限:九十一、约分三十一、秒九。
乘法:一百一十九。
除法: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
求每日盈缩分先后数:置所求盈缩分,以乘法乘之,如除法而一,为其气中平率;与后气中平率相减,为合差;半合差,加减其气中平率,为初、末泛率。至后加为初、减为末,分后减为初、加为末。
又以乘法乘合差,如除法而一,为日差;半日差,加减初、末泛率,为初、末定率。至后减初加末,分后加初减末。以日差累加减其气初定率,为每日盈缩分;至后减,分后加。
各以每日盈缩分加减气下先后数。冬至后,积盈为先,在缩减之;夏至后,积缩为后,在盈减之。其分、至前一气,无后气相减,皆因前气合差为其气合差。余依前术,求朏朒仿此。
求经朔弦望入气:置天正闰日及余,如气策以下者,以减气策,为入大雪气;以上者去之,余以减气策,为入小雪气: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入气日及余。求弦、望及后朔入气,以弦策累加之,满气策去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入气日及余。
求经朔弦望入气朏朒定数:各以所入气小余乘其日损益率,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日下朏朒积,各为定数。
赤道宿度
斗:二十五
牛:七少
女:十一少
虚:九少秒七十二
危:十五半
室:十七
壁:八太。
北方七宿九十四度秒七十二
。
奎:十六半
娄:十二
胃:十五
昴:十一少
毕:十七少。
觜:半。
参:十半。
西方七宿八十三度。
井:三十三少
鬼:二半
柳:十三太。
星:六太
张:十七少
翼:十八太
轸:十七
南方七宿一百九度少。
角:十二
亢:九少
氐:十六
房:五太
心:六少
尾:十九少
箕:十半
东方七宿七十九度。
按诸历赤道宿次,就立全度,颇失真数。今依宋朝浑仪校测距度,分定太、半、少,用为常数,校之天道,最为密近。如考唐,用唐所测;考古,用古所测:即各得当时宿度。
求冬至赤道日度:以岁差乘所求积年,满周天分去之,不满,覆减周天分,余如五千八百三十二而一为分,不尽,退除为秒。其分,满百为度,命起赤道虚宿七度外去之,至不满宿,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
求春分、夏至、秋分赤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累加象限,满赤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春分、夏至、秋分加时日在宿度及分秒。
求四正后赤道宿积度:置四正赤道宿全度,以四正赤道日度及分减之,余为距后度;以赤道宿度累加之,各得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
求赤道宿积度入初末限:视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在四十五度六十五分、秒五十四半已下为入初限;已上,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
求二十八宿黄道度:以四正后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进位,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至后以减、分后以加赤道宿积度,为其宿黄道积度;以前宿黄道积度减之,其四正之宿,先加象限,然后以前宿减之。
为其宿黄道度分。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
黄道宿度
斗:二十三
牛:七
女:十一
虚:九少秒七十二
危:十六。
室:十八。
壁:九半。
北方七宿九十三度太秒七十二
。
奎:十八
娄:十二太
胃:十五半
昴:十一
毕:十六半
觜;半
参:九太
西方七宿八十四度。
井:三十半
鬼:二半
柳:十三少
星:六太
张:十七太
翼:二十
轸:十八半
南方七宿一百九度。
角:十二太
亢:九太
氐:十六少
房:五太
心:六
尾:十八少
箕:九半
东方七宿七十八度少。
前黄道宿度,依今历岁差所在算定。如上考往古,下验将来,当据岁差,每移一度,依术推变当时宿度,然后可步七曜,知其所在。如径求七曜所在,置所在积度,以前黄道宿积度减之,为所在黄道宿度及分。
求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秒,减一百一度,余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秒乘之,进位,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命曰黄赤道差;用减冬至赤道日度及分秒,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二十四气加时黄道日度:置所求年冬至日躔黄赤道差,以次年黄赤道差减之,余以所求气数乘之,二十四而一,所得以加其气中积及约分,又以其气初日先后数先加后减之,用加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各得其气加时黄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如其年冬至加时赤道宿度空,分秒在岁差已下者,即加前宿全度。然求黄赤道差,余依术算。
求二十四气晨前夜半黄道日度:置日法,以其气小余减之,余副置之;以其气初日盈缩分乘之,如万约之,所得,盈加缩减其副,满日法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加其气加时黄道日度,即各得其气一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秒;每日加一度,以百约每日盈缩分为分秒,盈加缩减之,满黄道宿次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其二十四气初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系属前气,自前气摊算,即各得所求。
求每日午中黄道日度:置一万分,以所入气日盈缩分盈加缩减而半之,满百为分,不满为秒,以加其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即其日午中日躔黄道宿度及分。
求夏至加时黄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以二至限及分秒加之,满黄道宿次去之,不满,为夏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黄道积度:以二至加时黄道日度距至所求日午中黄道日度,为入二至后黄道积度及分。
求每日午中黄道入初末限:视二至后黄道积度,在四十三度一十二分、秒八十七以下为初限;以上,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其积度满象限去之,为二分后黄道积度,在四十八度一十八分、秒二十二以下为初限;以上,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
求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黄道积度,入至后初限、分后末限度及分秒,进三位,加二十万二千五十少,开平方除之,所得,减去四百四十九半,余在初限者,直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减象限,余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黄道积度,入至后末限、分后初限度及分秒,进三位,用减三十万三千五十少,开平方除之,所得,以减五百五十半,余在初限者,直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减象限,余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求太阳入宫日时刻及分:各置入宫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减之,余以二十四乘,为时实;以其日太阳行度及分秒为法实,如法而一,为半时数;不满,进二位,为刻实;以二十四乘,前法除之为刻,不满,退除为分。其半时命起子正,算外,即得太阳入宫初正时、刻及分。其逐刻日、时及分,旧历均其日数,从其简略,未尽其详。今但依入宫正术求之,即允协天道。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分六十二、秒一十八。
象限:九十一、分二十一、秒九。
一象度:九十一、分二十一、秒四十三。
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六十二日、分二十。
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一百二十日、分四十二。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冬至岳台晷影常数: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岳台晷影常数:一尺五寸六分。
昏明分:一百八十二少。
昏明刻:二分三百六十四半。
辰刻:八分二百四十三。
半辰刻:四分一百二十一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求午中入气:置所求日大余及半法,以所入气大、小余减之,为其日午中入气日及余。
求午中中积:置其气中积,以午中入气日及余加之,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
为所求日午中中积及分秒。
求午中入二至后初末限;置午中中积及分,为入冬至后;满二至限去之,为入夏至后。其二至后,如在初限已下为入初限;已上,覆减二至限,余为入末限。
求岳台晷影午中定数: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以百通日,内分,自相乘为实,置之;以七百二十五除之,所得,加一十万六百一十七,并入限分,折半为法,实如法而一为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其分满十为寸,寸满十为尺,用减冬至岳台晷影常数,即得所求午中晷影定数。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以百通日,内分,自相乘,为实,乃置入限分,九因,再折,加一十九万八千七十五为法,其夏至前后,日如在半限以上者,减去半限,余置于上,列半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进二位,七十七除之,所得加法为定法,然后除之。
实如法而一为分,不满,退除为小分,其分满十为寸,寸满十为尺,以加夏至岳台晷影常数,即得所求日午中晷影定数。
求每日日行积度:以午中入气余乘其日盈缩分,日法而一,冬至后盈加缩减、夏至后缩加盈减先后数,以先加后减中积日及分秒,满与不足,进退其日,为所求日行积度及分秒。
求每日赤道内外度:置所求日午中日行积度及分,如不满二至限,在象限已下为冬至后度;象限已上,用减二至限,为夏至前度。如满二至限去之,余在象限以下为夏至后度;象限以上,用减二至限,为冬至前度。并置之于上,列象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冬至前后五百一十七而一,夏至前后四百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以加二至前后度,所得,用减象限,余置于上,列二至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其度、分、秒皆以百通,然后乘之。
退一位,如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五十六而一为秒,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即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冬至前后为外,夏至前后为内。
求每日午中太阳去极度;以每日午中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内减外加一象度及分,为每日午中太阳去极度及分。
求每日日出入分晨昏分半昼分: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三百六十三乘之,进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所得,以加减一千八百二十二半,赤道内以减,赤道外以加。
为所求日日出分;用减日法,为日入分。以昏明分减日出分,为晨分;加日入分,为昏分;以日出分减半法,为半昼分。
求每日昼夜刻日出入辰刻:置日出分,倍之,进一位,满刻法为刻,不满为分,即所求日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半夜刻,满辰刻为辰数;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半辰刻加之,即命起时初。
以昼刻加之,满辰刻为辰数;命日出,算外,即日入辰刻及分。
求每更点差刻及逐更点辰刻:置夜刻,减去十五刻,五而一,为更差;又五而一,为点差。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初更辰刻;以更点差刻累加之,满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点所入辰刻及分。
求每日距中度及每更差度: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四千四百三十五乘之,如五千八百一十二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以内加外减一百度七十二分、秒七为距中度。用减一百六十四度八十一分、秒五十七,余四因,退一位,为每更差度。
求昏晓五更及攒点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命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二更中星;以每更差度累加之,满赤道宿度去之,即逐更及攒点中星;加三十六度六十二分、秒五十七,满赤道宿度去之,即晓中星。
求九服晷景:各于所在测冬夏二至晷数,乃相减之,余为二至差数。如地在岳台南测夏至晷景在表南者,并冬夏二至晷数为二至差数。其所求日在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者,置岳台冬至晷景常数,以所求日岳台午中晷景定数减之,余以其处二至差数乘之,如岳台二至差数一丈一尺二寸七分而一,所得,以减其处冬至晷数,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数。所求日在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者,置所求日岳台午中晷景定数,以岳台夏至晷景常数减之,余以其处二至差数乘之,如岳台二至差数而一,所得,以加其处夏至晷数,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数。如其处夏至景在表南者,以所得之数减其处夏至晷数,余为其地其日中晷定数,亦在表南也。其所得之数多于其处夏至晷数,即减去夏至晷数,余为其地其日中晷定数,在表北也。
求九服所在昼夜漏刻: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处冬夏二至夜刻,但得一至可矣,不必须要冬夏二至。
乃与五十刻相减,余为至差刻。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进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为刻,不尽,以刻法乘之,复八而一为分,内减外加五十刻,即所求日夜刻;减百刻,余为昼刻。其日日出入辰刻及更点差刻、每更点辰刻,并依岳台术求之。
步月离
转周分:二十万八百七十三、秒九百九十。
转周日:二十七、余四千四十三、秒九百九十。
朔差日:一、余七千一百一十四、秒九千一十。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已上秒母一万。
七日:初数六千四百七十八,初约分八十九;末数八百一十二,末约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数五千六百六十六,初约分七十八;末数一千六百二十四,末约分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数四千八百五十四,初约分六十七;末数二千四百三十六,末约分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数四千四十三,初约分五十五。
上弦: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四十三。
望:一百八十二度、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分九十四、秒二十九。
月平行:十三度、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太。
已上分、秒母皆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入转: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转周分及秒去之,不尽,满日法除之为日,不满为余秒,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若以朔差日及余秒加之,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加时入转日。
求弦望入转:各因其月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上弦、望及下弦经日加时入转日及余秒。
求朔弦望入转朏朒定数:置入转余,以其日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其四七日下余如初数已下者,初率乘之,初数而一,以损益朏朒为定数。如初数已上者,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用减初率,余加朏朒为定数。其十四日下余如初数已上者,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为朏朒定数。
求朔弦望定日:各置经朔、弦、望小余,以入气、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大余,命己卯,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余。定朔干名与后朔干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凡注历,观定朔小余,秋分后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进一日;春分后定朔日出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约之,用减四分之三;定朔小余及此数已上者,亦进一日;或当交亏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进。弦、望定小余不满日出分者,退一日;望若有食亏初在日出已前者,定望小余进满日出分,亦进一日。又月行九道迟疾,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缩累增损之,则有四大三小,理数然也。若俯循常仪,当察加时早晚,随其所近而进退之,使不过三大二小。
求定朔弦望加时日所在度:置定朔、弦、望约余,副之,以乘其日盈缩分,万约之,所得,盈加缩减其副,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时日躔黄道宿次。
求平交日辰:置交终日及余秒,以其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减之,余为平交入其月经朔加时后日算及余秒,以加减其月经朔大、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平交日辰及余秒。求次交者,以交终日及余秒加之,大余满纪法去之,命如前,即次平交日辰及余秒。
求平交入转朏朒定数:置平交小余,加其日夜半入转余,以乘其日损益率,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
求正交日辰:置平交小余,以平交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日辰,即正交日辰及余秒;与定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经朔加时中积:各以其月经朔加时入气日及余,加其气中积及余,其日命为度,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即其月经朔加时中积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时黄道月度:置平交入经朔加时后日算及约余秒,以日法通日,内余,进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加其月经朔加时中积,然后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月正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如求次交者,以交终度及分秒加而命之,即得所求。
求黄道宿积度:置正交加时黄道宿全度,以正交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减之,余为距后度及分秒,以黄道宿度累加之,即各得正交后黄道宿积度及分秒。
求黄道宿积度入初末限:各置黄道宿积度及分秒,满交象度及分去之,在半交象已下为初限;已上者,以减交象度,余为入末限。入交积度、交象度并在交会术中。
求月行九道宿度:凡月行所交,冬入阴历,夏入阳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后,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当黄道东;立冬、立夏后,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当黄道东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冬入阳历,夏入阴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后,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当黄道西;立冬、立夏后,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当黄道西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春入阳历,秋入阴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后,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当黄道南;立春、立秋后,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当黄道西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春入阴历,秋入阳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后,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当黄道北;立春、立秋后,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当黄道东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四序离为八节,至阴阳之所交,皆与黄道相会,故月行有九道。各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命为月道与黄道泛差。凡日以赤道内为阴,外为阳;月以黄道内为阴、外为阳。故月行正交,入夏至后宿度内为同名,入冬至后宿度内为异名。其在同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九因八约之,为定差。半交后、正交前以差减,正交后、半交前以差加。此加减出入六度,正如黄、赤道相交同名之差。若较之渐异,则随交所在,迁变不常。
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前加者为减,减者为加。其在异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七因八约之,为定差;半交后、正交前以差加,正交后、半交前以差减。此加减出入六度,异如黄赤道相交异名之差,若较之渐同,则随交所在,迁变不常。
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行与赤道定差,前加者为减,减者为加;皆加减黄道宿积度,为九道宿积度;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为其宿九道度及分。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论春、夏、秋、冬,以四时日所在宿度为正。
求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以正交加时黄道日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正交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命为月道与黄道泛差。其在同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九因八约之,为定差,以加;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以减。其在异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七因八约之,为定差,以减;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以加。置正交加时黄道月度及分,以二差加减之,即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所在度:置定朔加时日躔黄道宿次,凡合朔加时,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是为加时月离宿次;各以弦、望度及分秒加其所当弦、望加时日躔黄道宿度,满宿次去之,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望加时月所在黄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时九道月度:各以定朔、弦、望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后黄道积度,为定朔、弦、望加时正交后黄道积度。如前求九道积度,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余为定朔、弦、望加时九道月离宿度及分秒。其合朔加时若非正交,则日在黄道、月在九道。所入宿度虽多少不同,考其两极,若应绳准,故云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
求定朔午中入转:以经朔小余与半法相减,余以加减经朔加时入转,经朔小余少,如半法加之;多,如半法减之。
为经朔午中入转。若定朔大余有进退,亦加减转日,否则因经为定,命日,算外,即得所求。次月仿此求之。
求每日午中入转:因定朔午中入转日及余秒,每日累加一日,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命如前,即得每日午中入转日及余秒。
求晨昏月度:置其日晨分,乘其日算外转定分,日法而一,为晨转分;用减转定分,余为昏转分;又以朔、弦、望定小余乘转定分,日法而一,为加时分;以减晨昏转分,为前;不足,覆减之,余为后;乃前加后减加时月度,即晨、昏月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减上弦昏定月,余为朔后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减望昏定月,余为上弦后昏定程;以望晨定月减下弦晨定月,余为望后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减后朔晨定月,余为下弦后晨定程。
求每日转定度:累计每程相距日转定分,与晨昏定程相减,余以相距日数除之,为日差;定程多为加,定程少为减。
以加减每日转定分,为每日转定度及分秒。
求每日晨昏月:因朔、弦、望晨昏月,加每日转定度及分秒,满宿次去之,为每日晨昏月。凡注历,目朔日注昏月,望后次日注晨月。
已前月度以究算术之精微,如求其速要,即依后术径求。
求经朔加时平行月:各以其月经朔入气日及余秒,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加其气中积日及约分,命日为度,即为经朔加时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所求日加时平行月:置所求日大余及加时小余,以其月经朔大、小余减之,余为入经朔加时后日数及余;以其日乘月平行度及分秒,列于上位,又以其余乘月平行度及分秒,满日法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并上位,用加经朔加时平行月,满周天度及分秒去之,即得所求日加时平行月积度及分秒。
求所求日加时入转:以所求日加时入经朔加时后日数及余,加经朔加时入转日及余秒,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命日,算外,即得所求。其余先以日法退除为分秒。
求所求日加时定月:置所求日加时入转分,以其日算外加减差乘之,百约为分,分满百为度,加减其下迟疾度,为迟疾定度;乃以迟减疾加所求日加时平行月,为定月。各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日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其入转若在四、七日者,如求朏朒术入之。
志第三十三律历十三
○纪元历
步交会
交终分:一十九万八千三百七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终日:二十七、余一千五百四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中日:一十三、余四千四百一十八、秒五千四百四十。
朔差日:二、余二千三百二十、秒九千一百二十。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已上秒母一万。
交率:三百二十四。
交数:四千一百二十七。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约分七十九、秒四十四。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约分八十九、秒七十二。
交象度:九十、约分九十四、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四十五、约分四十七、秒四十三。
日食阳历限:三千四百,定法三百四十。
阴历限:四千三百,定法四百三十。
月食限:六千八百,定法四百四十。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推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交终分及秒去之,不尽,满日法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各得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若以经朔、望小余减之,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因经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视定朔、望日辰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经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五千七百四十二、秒九千一百二十,即次朔夜半入交;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皆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置经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入气、入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置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日法通日,内余,进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即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定积度:置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及分,以定朔、望加时入转迟疾度迟减疾加之,满与不足,进退交终度及分。
即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定积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时月行入阴阳历积度:置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定积度及分,如在交中度及分已下为入阳历积度;已上者去之,余为入阴历积度。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视月入阴阳历积度及分,如交象已下为在少象;已上,覆减交中度,余为入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于上,列交象度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五百而一,所得,用减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余,列交中度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满一千三百七十五而一,所得为度,不满,退除为分,即为定朔、望加时月去黄道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置其月经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其月入气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其日,即得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余秒。近交初为交初,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为交初;近交中为交中,在十三日、十四日为交中。
求日月食甚定数:以其朔望入气、入转朏朒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副置之;以定朔、望加时入转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其定朔、望如算外在四七日者,视其余在初数已下,初率乘之,初数而一;初数已上,以末率乘之,末数而一。
所得,视入转,应朒者依其损益,应朏者益减损加其副;以朏减朒加经朔望小余,为泛余。满与不足,进退大余。
日食者视泛余,如半法已下,为中前;列半法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如一万九百三十五而一,所得,为差;以减泛余,为食甚定余;用减半法,为午前分。如泛余在半法已上,减去半法,为中后;列半法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如日法而一,所得,为差;以加泛余,为食甚定余;乃减去半法,为午后分。月食者视泛余,如半法已上减去半法,余在一千八百二十二半已下自相乘,已上者,覆减半法,余亦自相乘,如三万而一,所得,以减泛余,为食甚定余;如泛余不满半法,在日出分三分之二已下,列于上位,已上者,用减日出分,余倍之,亦列于上位,乃四因三约日出分,列之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如一万五千而一,所得,以加泛余,为食甚定余。
求日月食甚辰刻:倍食甚定余,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尽,五因之,满刻法除之为刻,不满为分。命辰数起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命起子初。
求日月食甚入气:食甚大、小余及食定小余,并定朔、望大余,以此与经朔望大、小余相减。
置其朔望食甚大、小余,与经朔望大、小余相减之,余以加减经朔望入气日余,经朔望少即加之,多即减之。
为日、月食甚入气日及余秒。各置食甚入气及余秒,加其气中积,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即为日、月食甚中积及分。
求日月食甚日行积度:置食甚入气余,以所入气日盈缩分乘之,日法而一,加减其日先后数,至后加,分后减。
先加后减日、月食甚中积,即为日、月食甚日行积度及分。
求气差:置日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二至限去之,余在象限已下为在初;已上,覆减二至限,余为在末。皆自相乘,进二位,满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用减二千四百三十,余为气差;以午前、后分乘之。如半昼分而一,以减气差,为气差定数。在冬至后末限、夏至后初限,交初以减,交中以加。
夏至后末限、冬至后初限,交初以加,交中以减。
如半昼分而一,所得,在气差已上者,即以气差覆减之,余应加者为减,减者为加。
求刻差:置日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二至限去之,余列二至限于下,以上减下,余以乘上,进二位,满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为刻差。以午前、后分乘而倍之,如半法而一,为刻差定数。冬至后食甚在午前,夏至后食甚在午后,交初以加,交中以减。
冬至后食甚在午后,夏至后食甚在午前,交初以减,交中以加。
如半法而一,所得在刻差已上者,即倍刻差,以所得之数减之,余为刻差定数,依其加减。
求朔入交定日:置朔入交常日及余秒,以气、刻差定数各加减之,交初加三千一百,交中减三千,为朔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望入交定日:置望入转朏朒定数,以交率乘之,如交数而一,所得,以朏减朒加入交常日之余,满与不足,进退其日,即望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月行入阴阳历:视其朔、望入交定日及余秒,如在中日及余秒已下为月在阳历;如中日及余秒已上,减去中日,为月在阴历。
求入食限交前后分:视其朔、望月行入阴阳历,不满日者为交后分;在十三日上下者覆减交中日,为交前分;视交前、后分各在食限已下者为入食限。